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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章立制为嘉禾事件画句号/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7:18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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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章立制为嘉禾事件画句号

杨涛


7月30日《新京报》报道,湖南省检察院日前已正式启动对嘉禾拆迁事件的刑事调查程序。这是继一个多月前的行政问责之后,嘉禾事件首次正式启动刑事问责程序。此次调查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嘉禾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人、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其二是原嘉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否玩忽职守”。据悉,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湖南省检察院主办,郴州市检察院协办。
童大焕在7月31日《用刑事问责为嘉禾事件画句号》一文认为,嘉禾拆迁的刑事问责,传出了两个重要的信号:一是司法机关努力摆脱行政干扰的信号;另一个是:对于官员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是一回事,法律问责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在笔者看来,尽管刑事问责比起行政问责而言,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仅仅是刑事问责还远远不够,更不可能“为嘉禾事件画句号”。相比之下,笔者倒赞同童先生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在表示欢迎的同时,更应该思考如何防患于未然,让司法自始至终摆脱行政的干扰,成为独立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与稳定的力量。”或许应该这么说,什么时候建立了司法摆脱行政的干扰并制约行政的独立机制,什么时候对建立了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进行刑事问责的常态机制,什么时候对建立了上级司法机关和地方人大对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和决定有效的纠错机制,就是嘉禾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反思画句号的时候。
首先,我们看到,刑事问责仅仅是一种事后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措施,根本就没有传来“司法机关努力摆脱行政干扰的信号”,在刑事问责后,现存的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地方行政机关控制的体制还在,而相比之下,事前的预防永远要比事后的惩诫有力的多。因而,这就不能保证今后的嘉禾及其他地方的行政官员不再滥用职权干预司法,也就不能保证嘉禾拆迁的悲剧不再发生。
其次,我们看到,此次的刑事问责的背景是在媒体的大力呼吁下,在国务院的领导高度重视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湖南省检察院主办,郴州市检察院协办下启动的。对于一个追究县级的行政官员的案件来说,这样的架势无疑是高规格的,也是不正常的,事实上,我们还远远没有形成对行政官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进行刑事问责的常态机制,这也就难以保证今后的嘉禾及其他地方的行政官员不会心存侥幸,再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干预司法,嘉禾的刑事问责也就只有个案意义。
再次,我们也看到,对于嘉禾检察机关错误作出的批捕决定,是在媒体的介入下,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亲自派人赶到嘉禾,从而纠正了当地错误拘留并逮捕拆迁户的做法。我们要问,即使是嘉禾检察机关迫于当地行政压力,为什么没有一个有效机制让上级司法机关来及时纠正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而非得要等到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在媒体的介入下,在事后来进行纠正呢?对于下级司法机关的错误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及时纠错呢?
最后,行政问责也好,刑事问责也罢,对于下级官员和司法机关来说,不能因为执行了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受到行政压力而豁免,下级官员和司法机关应当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盲从于行政领导。事实上,原嘉禾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商贸城拆迁协调办公室副主任雷知先,在“拆迁事件”也因为是盲目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受到处分。那么,我们是否也要建立对司法机关盲目执行行政决定进行行政问责和刑事问责的制度,以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其对抗错误行政决定的决心与勇气。毕竟,相对于公民的重大权益无端被剥夺来说,司法机关必须迎难而上。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要看到司法机关开始了对嘉禾的刑事问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我们还应该更多关心如何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建立完善的而有效运行的机制。还是且慢“为嘉禾事件画句号”!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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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修正)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修正)
四川省劳动厅


(1992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月3日四川省劳动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工人学习业务、提高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所属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应当统筹安排,分散进行,统一评定,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办理。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人考核领导小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组织、指导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工人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技术等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分级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八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理论考试的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制定:
(一)初级技术等级由县 (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二)中级技术等级由市 (地、州)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三)高级技术等级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但成都市所属单位的由成都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按照前款规定的分级制定原则,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也可组织制定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但必须报同级工人考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可按行政区域由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各单位组织进行,但工人考核委员会应组织监考。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试结束后,由制定或审定考试题目、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的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阅卷、评分。
第十一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的,可参加技术业务操作技能考核。
技术业务操作技能考核,在工人考核委员会的监督下,由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各单位分期分批进行,现场测验评分。工人过去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所创造的具有技术代表性的成绩,也可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工人考核委员会可以按行政区域直接组织技术业务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二条 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由工人考核委员会提前公布报考简章。报考人员应按简章规定报考,并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均为六十分以上者,为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报考人员填写《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申请表》,组织考核单位报经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再报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批;无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的,直接报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批。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申请表》式样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申请表》按下列规定经批准后,方能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一)属初级的由县 (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批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二)属中级的由市 (地、州)工人考核委员会批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三)属高级的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批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成都市所属单位分别由成都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批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可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实行八级技术等级的工人可直接转入新的技术等级,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换发新的技术等级证书时,应注明其原在八级技术等级中的具体级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是国家认可的、表明工人在本专业 (工种)中技术业务水平的凭证,可作为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交流中有效的技术资格证件。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借用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可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工人,可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等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进行本单位的岗位技能考核,建立适用于本单位的技术考核评定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考试题目、标准答案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工人在技术等级考核中作弊的,有关考核组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核资格;已骗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滥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收回,有非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生产、经营者,也可参照本办法参加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月3日 省劳动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重庆市”字样。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滥发技术等级证书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收回,有非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1993年1月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政办[200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莆田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将红火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疫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一) 三级疫情

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二)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在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

全省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与合作。

一、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莆田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重大决策。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莆田海关、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警支队以及莆田军区后勤部、武警莆田支队、武警莆田边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协助省农业厅做好全市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疫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灭红火蚁等所需的费用,安排资金作用计划;协助各地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协助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发生地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发改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市外经贸局: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出口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被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的治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市口岸与海防办、莆田海关、武警莆田边防支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检验工作,防治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 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莆田军分区后勤部:负责驻莆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助驻莆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莆田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确认和公布

一、疫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植物检疫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现场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2.疫情确认处理的报告。疫情由省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发生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3.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4.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各县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市、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公布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红火蚁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防控预案并发布封锁令。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市级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部署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资金、器械、药品等物资。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省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未发生红火蚁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各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由疫区所在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在特殊情况下,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疫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分析疫情来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内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县级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申请。

七、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宣传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对红火蚁疫情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官方正常渠道获得。正面报导红火蚁的危害,宣传防止红火蚁螫伤的办法,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灭蚂蚁药剂、施药器械和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各级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疫情应急防疫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发生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并建立专人负责的专用电话(固定和移动),保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扑杀红火蚁补贴、疫情监测等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提高检疫性病、虫、杂草的监测手段。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展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红火蚁专家组,负责红火蚁的技术指导,提供控制和铲除扑灭红火蚁的决策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铲除扑灭红火蚁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社会动员保障

在红火蚁发生区,通过图片展览、墙报、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红火蚁的识别,预防螫伤知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力量,参与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中来。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防控技术方案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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