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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分权的几点思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47:31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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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权的几点思考

杨 涛

摘要:随着执行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执行分权已是大势所趋。全国各级法院也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执行分权的运行模式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为执行分权模式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本文拟就执行分权模式的构建、权利的运行及其制约、人员配制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执行分权 裁决权 实施权 司法警察
一、 执行分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传统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个执行案件往往由一名执行员负责到底,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调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
这种高度集权执行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易产生“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易产生腐败降低法院威信;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易使得失误的决策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如此种种也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土壤,侵害了当事人利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执行分权模式的提出为传统执行模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很多西方国家都将执行工作分权制约,如德国、法国等都将执行裁决权交由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执行官来实施。我国各级法院的大量实践也证明:执行分权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进执行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人员来行使,既能够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并且又由公开促进了公平和公正的良性循环。
二、 执行分权的运行模式
(一)执行权性质的定位
要想构建合理的执行分权模式,首先,必须对执行权做出理性的分析。关于执行权性质的定位,法学界一直有着激烈争论。主要观点有三种:1、认为执行属司法权,我国传统法学界认为执行应属司法权,因为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司法职能的一部分,且强制执行权一直由法院行使;2、认为执行属行政权,理由是强制执行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不同于审判工作的待定性、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执行活动应是一种行政活动,强制执行权应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3、认为强制执行权应是“界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权力。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一种边缘性权力”。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因为执行权应该包括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是执行主体基于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其立场不应该也不可能中立,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行为;后者是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应属于司法行为。
(二)执行权的划分
基于执行权所具有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而将其分离便成了顺理成章事情。关于执行权的划分也有不同的主张。1、两权说,执行权应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2、三权说,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3、四权说,执行权应分割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对此,笔者持两权说的观点,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两个部分,不应再细分。理由是两权分立,已较好的体现了执行权具有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且两权级别相同能够达到互相制约的目的,而如将执行命令权单独划分,有悖于执行权权力理论。其不与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属同一级别的权力,且执行命令权与执行实施权均属行政性的权利,再行划分易导致机构重叠,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四权说,其不妥之处更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可将执行调查权并入执行实施权中,无独立存在必要。
据此,具体到工作实践中,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裁定中止、终结、暂缓、不予执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决,执行回转等。
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其他实施行为。
两权制约体现在:只要依据执行裁决权做出了裁决内容,执行实施权的主体就必须严格依据裁决内容实施。而执行裁决的提起不是无缘无故的,裁决事项的建议权在于执行实施权主体,由执行实施权主体对需要裁决的事项提交给执行裁决权主体进行裁决。
(三)执行权的具体实践
目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现状是人少案多,工作压力大。特别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执行案件又有大幅上扬,在原有执行人员全部负责执行尚显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使两权分立在实践中得以保证?笔者认为,依据现状,可行的方法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科。保留部分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编入执行裁决庭行使裁决权,而执行实施权交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并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行使。执行裁决庭上下级为监督关系,执行实施科受法院和上级执行实施权部门双重领导。这样使两种权力分别由两个部门、不同资格的人员来行使,不仅会克服过去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而且能形成有效的分权制约机制。同时,这种分权因为是在法院这个大框架内的分权,便于形成了内在的联系,而不至于产生不便协调而影响效率的问题。
这样的人员配制的合理性在于:
1、 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来行使,实行上下级监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由其权力配制属性,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决定的。执行裁决权主要是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能,此种权力只能独立行使,而不能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上级法院对此裁判不能事前关心,只能事后监督,其符合审判工作的待定性、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各地法院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由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大量实践也证明这样人员的配制有利于上下级权力的互相监督和与执行裁决权的制约。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必要的法律依据。
首先,将司法警察定位于执行实施主体(任命为执行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仅规定了“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执行员任职资格。执行员只是“参照”法官序列管理,虽然目前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员都为具有审判资格人员担任,但从其行使职权性质、权力运行模式、职业形象等看却不宜归于法官序列,而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实施较为合理。
其次,法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任务。
3、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更符合执行实施权的权利属性。
执行实施权本质属行政权,其运行应遵循行政权的基本运行规律。而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法官作为执行主体于法不符,司法警察行使的是行政权,将执行主体变更为司法警察更合符实际。通过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行使,能够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运行机制,克服目前执行机制机动性差、威慑力弱、执行力量松散化等现实弊端,达到扭转执行被动局面的目的。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
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能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其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警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警械,威慑力无形中就会在人们的心中产生,这样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案件的产生。法律还赋予了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权威性。而法官应是居中裁判人物,是公平、公正的象征,着装改革后的“文官化”趋势更使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执行工作需要,其服饰、配备均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外在强制表征,反而会削弱强制执行的效果。
5、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与执行机制相吻合。
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实行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运行机制,其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立以省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能很顺畅地形成重拳,有效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化执行工作产生很好的效果。
6、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可节约有限的法官资源。
据统计,基层法院执行局每年执行的案件占全国执行案件的90%,而基层法院的现状是人少案多,法官资源有限。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能极大的缓解这种困境,将有限的法官资源节约出来,充实一线审判力量。
三、 执行分权的意义
对执行分权,有些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人少案多,没必要搞分权,影响工作效率。但执行分权模式,是执行机构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的分工,不但不影响工作效率,只会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良性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更加顺畅。也只有执行分权,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解决传统执行权中同样的人行使不同权力的问题;才能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违法执行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在传统执行模式的考量下,执行法官就是加班加点为案件付出了再多,只要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就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怀疑,而这些怀疑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是由传统执行模式缺乏公开、透明,缺乏监督制约造成的。但执行分权以后,按照分权制约模式运行的权力由于其公开性、公平性,只要承办人穷尽一切法定执行措施,脚踏实地的走好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执行未果,往往也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四、执行权的监督
分权是手段,最终执行改革的目标是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如何使执行分权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促进执行的良性循环呢?笔者认为,执行权监督是执行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实行必要的监督,不然必将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广义上执行权的监督包括了例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等外部的监督。狭义的执行权监督是来自于法院内部的监督。
执行权内部的监督固然重要,但其外部监督同样必不可少。执行分权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和制约,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两权相互配合、协作,共同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地行使。对于执行权外部的监督,也应引起充分重视。因为来自外部的监督虽然许多时候只是针对个别执行案件提出意见和问题,但处理不好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些外部监督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多请示、多汇报、多解释,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监督和领导,以达到求得共识,求得理解、信任和支持,才能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
总之,对执行权力的分权运行机制,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个需要反复实践,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在正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中及时寻找依据,在改革实践中予以大胆尝试。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内容,积极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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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

(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 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 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第六条 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
(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 进口的抵价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 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

海关总署于1995年5月23日行文,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现行《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是1984年制订的,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管理规定,堵塞漏洞,适应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规定》第五条修订为: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二、原《规定》第六条修订为: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
(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三、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此次修订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2]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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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加强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我委制定了《“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十五”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提出《“十五”期间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以加强宏观引导,加快促进我国商品流通现代化发展,提高商品流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一、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现状。

  “九五”期间,我国商品流通行业坚持为人民生活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根本宗旨,市场加快发展,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6%。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5.7%和4.7%。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2000年人均消费中食品支出比重分别比1995年下降9.4%和7.2%,用于医疗保健、交通运输及文化教育方面的支出比重则分别增长8.5%和6.9%,恩格尔系数逐步降低。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业态结构得到调整优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共同发展的流通格局基本形成;传统营销方式逐步得到改造,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成长迅速,电子商务的兴起,已经成为商品市场中新的增长点。2001年全国限额以上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已发展到1124家,门店达21784个,实现销售额2139.8亿元,同比增长37.7%,占同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5.7%;2001年,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份公司近3000家,已有70多家流通企业成为上市公司,一批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流通集团企业正在成长起来。

  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领域的结构调整使我国商品流通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商品流通产业仍是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商品流通产业化的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商品流通业结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经营主体仍处于零散状态。2000年全国主要273户大型零售商场商品零售额实现1072.8亿元,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8%,而美国前15户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其全国销售额的20%以上。二是业态发展不平衡,现代营销技术的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相当一部分连锁企业仍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竞争实力,与国际大型连锁集团的规模相差悬殊;传统批发业萎缩,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投资不足,制约着零售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三是城乡市场差距有所扩大。在200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城市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10.6%,农村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8.3%,城乡增幅相差2.3个百分点。四是现代化管理技术和设备水平不高,高科技成果在流通方式上的应用滞后。五是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精通流通业务、懂得现代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员缺乏,流通理论研究和流通技术应用力量薄弱。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国内消费需求将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不断升级,同时工业、农业等生产行业面向消费结构变化所进行的调整,将在“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商品结构逐步得以优化。“十五”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将增长7%左右,到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9400元,居民消费率提高到50%,恩格尔系数进一步下降。城镇居民的住房、医疗、保健、娱乐、旅游、轿车、信息化产品和服务需求将呈快速增长趋势,农村消费中商品化消费比重提高,耐用消费品消费将加速增长。加入世贸组织,新的贸易规则将逐步引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进一步得到调整和完善;开展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利于尽快打破行业分割、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局面,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越来越成熟,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商品流通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跨国公司全球购并和扩张,以及全球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发达国家产业加速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现代管理技术、物流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跨国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全球采购业务中。随着发达国家市场的饱和,跨国公司进行扩张和转移的需求十分迫切。加入世贸组织后几年内,商品流通业将形成全新的对外开放格局,开放的领域涵盖了分销服务的全过程,既包括批发服务和零售服务,也包括与销售有关的代理服务,还包括特许经营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其他销售服务;允许进入我国市场的企业不仅包括国外知名大型零售企业,还包括生产和加工企业,开放方式也将从试点转入全面开放,国内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并日趋国际化。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新型商业业态和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我国商品流通业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国内流通企业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部分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十五”期间,机遇和挑战并存,只有加快我国流通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努力提高流通产业的现代化水平和国际竞争水平,才能迅速改变我国流通的落后状况;才能适应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降低流通成本,有效扩大内需,更好地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和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商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核心,以加入世贸组织,应对国际竞争为契机和动力,以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发展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切实改善和调整商品流通行业的所有制结构、业态结构、规模和组织结构、城乡和地区分布结构、从业人员和技术结构,培育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充分发挥流通在经济增长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结构调整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使流通企业成为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推进结构调整,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功能,鼓励和扶持现代流通发展,改造传统和落后经营方式,限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

  二是处理好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商品流通行业的性质及特点,在整体结构上应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为辅。面对境外跨国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当前要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推动流通企业跨部门、跨区域、跨所有制发展,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要防止垄断,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型营销方式,寻求共同发展。

  三是处理好流通基础设施与一般经营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流通设施的建设,一般应根据流通业务的需要由流通企业和投资人自主决策。考虑到商品流通的效率和安全,对国家重要商品储备库、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电子交易网络等新型流通方式所需设施,流通环节商品安全性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政府应给予必要扶持。

  四是处理好流通企业销售与生产企业自营销售之间的关系。发展现代流通业的关键是要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通企业应通过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和先进服务技术,扩大规模,加快周转,降低成本,服务于生产企业的规模生产。生产企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产品市场研究,大力调整产品结构上,加快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注重发挥专业流通企业的作用,降低经营成本。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断努力,力争使商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集中度明显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流通效率和服务功能显著增强,初步形成适应现代消费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流通产业结构,促进流通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持“十五”期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9%左右,其中,批发零售贸易业年均增长10%,餐饮业年均增长15%左右的发展水平。

  三、结构调整的重点

  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产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要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用现代流通方式改组改造传统流通业,明显提高流通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普遍应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经过5年的努力,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体地位,使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店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十五”末期,全国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10万个,销售额7000亿元,年递增约35%,占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达到20户,销售额在20_5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到40户,培育5-10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一是在地区上,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现有连锁企业的规模,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同时,通过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争取在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方面有所突破。二是在业态上,从目前的以超市、百货连锁企业为主,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业态发展。三是在行业上,在零售和餐饮服务业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四是在形式上,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进一步促进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以中等收入家庭为目标顾客,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体商品,积极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标准食品超市的发展,并逐步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在超级市场已经充分发展的地区,逐步发展具有综合化服务功能的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不同地区的经营内容和发展模式;结合各地情况,积极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型综合超市的发展;大力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传统百货店向现代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等业态转型和功能创新,并利用连锁经营进行改造;有计划地控制大卖场和仓储式商店的盲目发展。

  (二)积极推进物流配送发展。

  积极培育物流市场,建立社会化的区域物流服务体系。作为区域性的物流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大宗货物的快速集散、流转。在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中要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培育拥有多种运输手段的新型物流企业。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和口岸地区大型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兼顾近期运作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纳入整个城市的建设规划,实行预留地制度。要加强大型物流基地的规划管理,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重新配置,防止各部门各自为政,物流设施功能单一,投资分散,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要建立健全为物流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如建立便捷、快速的“大通关”系统,现代化的展示、展销设施,完善的通讯系统等等。

  塑造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配送格局。根据我国的实际,要大力发展直接为生产、流通企业服务的物流设施。一是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市场需要和生产流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配送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逐步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拆零配货电子化、配送过程无纸化,并建立自动补货系统,为连锁企业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二是整合物流资源,建设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专业化改造,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特别是与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改组、改造相结合,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和发展社会化的物流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配送服务。三是积极组织生产资料分销企业完善服务功能,为生产企业提供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配送业务,逐步建立钢材剪切加工、混凝土、玻璃加工、日用化工产品、食品等专业化的加工配送中心,不断扩大配送品种范围,力争建成提供大规模、多品种、高效率服务的物流配送体系。

  (三)稳妥进行电子商务试点。

  做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抓好重要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和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标准为前提、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平台,为中小流通企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流通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流通企业对信息增值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型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挖掘系统的建设,提高流通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

  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一是在钢材、电子、医药、建材等传统行业中,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二是在粮食、棉花、食糖、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批发市场中建立专业网络系统,探索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三是探索连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利用连锁店铺的有形网络,通过开办网上商店,拓展经营品种与业务范围。四是探索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探索电子商务不同的发展模式。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一是制定流通产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的目标与政策措施,并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公布我国流通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白皮书。二是制定网上销售的相关法规,建立对商品交易和服务贸易类电子商务网站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的规则,规范网上交易秩序,维护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如网站的经营范围问题、税收问题等,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业态结构的调整。

  鼓励发展新兴业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场要增加商品品种,实现“一站式购物”要求。超级市场要扩大生鲜食品的经营比重,提供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便利店要深入居民社区设点,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项目。专业(专卖)店要突出经营特色,提供品牌化、专业化的商品和服务。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可以适当发展购物中心。

  传统百货店要积极调整商品结构,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发展差别化经营,扩大自营商品比重,规范招商进店经营行为。百货店集中的地段要积极推进“错位经营”,减少恶性竞争。加强对新建高档百货店的规划管理,减少重复建设,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加强对小商品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及出租摊位经营的“商城”的管理,推行市场开办者对商品质量先行负责的制度,严格依法征税,逐步改变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实现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的转变。

  各种业态都要积极推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改造传统流通业,提高商品流通行业的现代化水平。

  (二)企业规模和组织结构的调整。

  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现有的大型商业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一方面,要通过资金纽带的联结,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也要大力通过商品、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联结,把众多的中小流通企业连接起来,充分发挥大公司的品牌优势、采购优势、管理优势,积极发展和壮大现有的流通网络。

  重点发展培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规模效益突出、管理规范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国内流通企业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工业、农业、科技、金融、文化、体育等的联合与协作,组建与多种产业相结合、融资功能强、面向国际市场的大集团。为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多渠道融资和境外投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有序组织、规范操作国有资产有偿转让。重视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的国有流通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妥善解决退出市场的企业及其人员、债务问题。

  (三)城乡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加快培育和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和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以城市市场延伸带动农村市场发展。加快农村流通组织的建设和改造,使农村流通业适应消费变化;大力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和公司加农户模式,以现代流通促进农产品的集约经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扶持流通企业和社会投资改善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环节;以农产品销售为龙头健全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协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产品代理商、批发商等农业经纪人组织。

  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改善西部流通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鼓励东、中部地区和外资及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向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市场和地区差距。鼓励大型连锁流通企业进入中西部地区,学习和借鉴国际知名流通企业集团进入我国东部的市场战略,采购和销售并举,占领长远市场为主。创造条件为流通落后地区引入现代流通运行机制,发展其迫切需要的流通服务竞争。

  大中城市要制定和实施流通发展规划及商业网点设置规划,以区域市场半径和一定商圈范围为依据,对城市流通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规范的大型流通企业开设审查制度,实行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以及遍布居民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商业街、步行街、旅游景区服务功能,协调好城市中心与城市外围商业布局。农村流通网点的布局要与城镇化和乡镇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把农村商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继续按照“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涉及国家安全商品的储备和流通,继续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外,对一些经营业绩良好,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多年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在安置好职工、处置好资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破产;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承诺框架下,积极引进资金和国际一流管理技术,适度增加外商投资流通企业的比重,促进流通企业加快经营结构优化和所有制结构调整。

  (五)从业人员和技术结构的调整。

  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带动流通企业营销观念、组织形式、流通方式和手段的变革。推广以公共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和先进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在大型流通企业中组织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逐步实现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加强物流技术标准、流通服务标准和电子商务基础标准制定及国际标准适用工作。发展人工和机械分拣组配的现代化仓库,发展水陆、空陆、公铁集装箱联运。加强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立和充实计算机数据库和网上交易平台。

  鼓励和支持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基础上进行的流通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创新,总结和推广与我国城镇化战略相适应的流通发展模式。发展针对流通行业的保险制度,完善价格调节、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有计划地推动商品期货、中远期合约交易,健全市场价格信息形成机制。积极探索、逐步扩大重要商品的期货交易。

  支持流通理论创新。普及流通基本知识教育,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充实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提高全社会流通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执业资格评判和人才考评体系,扎实企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流通领域。

  五、主要措施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体系。

  抓紧制订和修订维护公平竞争、推进流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流通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需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取消对外商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后,通过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大型流通企业的开业进行必要的控制。围绕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对现有商店经营收入、交通环境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听证等形式进行审查。研究制定流通行业标准体系。

  (二)整顿、规范和培育市场。

  清理并取消各种阻碍商品流通的制度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各种市场组织。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支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国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列入国债贴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市场前景好的流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增资扩股、股票上市等途径募集社会资金,扩大经营规模。鼓励流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划拨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认真研究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遇到的困难,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扫除体制性障碍。

  (四)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自律作用,依托各级商会和行业协会进行政府决策前的听证准备工作,吸纳其参加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与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调,维护业内企业合法权益。

  (五)大力推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在流通领域的落实。

  在西部地区政府做好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及我国东部地区流通企业,加强与中西部地区流通领域的合作。

  (六)加强智力引进和培训工作。

  引进国际管理人才,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依托流通科研、信息机构和中介组织专家库,建立、完善商情咨询服务网络。

  “十五”期间,是我国流通领域逐步实现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营销科技化、竞争国际化的时期,商品流通行业既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又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充满信心,抓住历史机遇,推动我国流通产业发展走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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