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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马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7:33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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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


现代社会,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真正走进法院讨个说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正是这些小额案件。“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又需要处理零星细小的事件。不平衡、繁杂的程序,造成了法院躲避小额诉讼的现象,对此应采取防止的措施。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1]20 世纪以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纷纷设立一种简易化的、快速解决小额纠纷的程序,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2]这其中,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颇具代表性。本文对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作些介绍,并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发表些浅见。

一、美国小额法庭制度概要

美国的小额法庭建立于 20 世纪早期,设立的初衷是让民众直接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因此,它是专门处理标的额较小案件的法庭。[3]在美国,地方(县)法院系统的民事法庭分为普通民事法庭和小额法庭。各县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多寡决定小额法庭的设置,有的县法院设立独立的小额法庭专门处理小额案件,小额法庭与普通民事法庭是平行的机构;有的法院则不专设小额法庭,而是将其设在普通民事法庭内,指定若干名法官专门审理小额案件。

(一)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标准和范围

小额案件是相对于普通案件而言的,那么,哪些案件专属于小额法庭审理则成为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在美国,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数额标准;二是数额标准附加其他标准。在美国的 51 个州中,有 45 个州采取单纯的数额标准,规定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最高上限,其幅度从 1000 美元至 15000 美元不等;有 5 个州除采取数额标准外,还附加其他标准。例如,有的州规定:小额法庭管辖案件的最高上额为 2000 美元,但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案件不受此限。

如果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超过了小额法庭的受理标准,小额法庭能否受理此案?对此,许多州将程序选择权交给了原告:如果原告放弃超出上额部分的债务请求,则小额法庭可以受理。但是,原告一旦放弃,以后也不可能就同一件案件再次起诉。相反,如果原告不放弃超出部分的请求,则只能选择到普通民事法庭起诉。例如,在拖欠货款的合同纠纷中,被告欠原告 7500 美元,但小额法庭受理 5000 美元以下的案件,如果原告放弃超过小额法庭最高受理案件额度以上的数额即只要求被告偿付 5000 美元,该案则由小额法庭审理;超过的 2500 美元,原告要放弃追诉的权利。而且原告以后也不得就该 2500 美元再次提起诉讼。相反,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偿还 7500 美元,则只能向普通民事法庭起诉。

是否可以将一件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拆开成几件小案,分几次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许多州规定,不得将同一件案件拆分成几件案件起诉。惟一的例外是,如果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或者存在几个合同,或者是多次损害财物,可以作为几个案件来起诉。不过,许多州对原告一年使用小额法庭的次数有所限制,并且次数越多,其后的最高上额越少。例如,科罗拉多州规定:同一原告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每月不得超过 2 次,每年不得超过 18 次。因此,在决定分成多件案件在小额法庭起诉前,原告应当查清每年的诉讼限量次数是多少。作出这样限制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把小额法庭当作向被告催讨债务的工具。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不仅有标的额上的限制,而且还有案件类型上的限制。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但无权管辖身份案件(诽谤、侮辱、诋毁名誉、更改姓名)、婚姻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

(二)小额法庭的法官

小额法庭的法官可以是正式法官、聘用法官或临时法官。正式法官是指经过正常程序,由各州选举或州长任命的人士;聘用法官是指法庭聘用的人士;临时法官经常由律师担任,但必须得到原、被告双方的书面同意才有权审理案件。由于临时法官来自律师,可能缺乏案件审理的经验,或对案件的审理有偏差,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很复杂,有权要求更换临时法官而由正式法官或聘用法官审理。

(三)小额案件的审判

1.开庭

小额法庭的开庭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相似,先由原告陈述案情,然后被告答辩,双方辩论。法官在开庭期间可以交叉询问双方。

2.判决与上诉

经开庭审理,法官可作出判决。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是,许多法官并不当庭宣判,原因在于:(1)法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案件;(2)如果当庭宣判,有的当事人会对判决不满,作出不当的反应,损害法庭的严肃性;(3)法官会考虑到败诉方的情况而择日宣判。例如,法官会考虑到,如果当庭宣判,将使败诉方非常难堪。因此,很多情况下,双方陈述完毕后,法官不会当庭宣判,而是让当事人回家等待法院通知定期宣判。

小额法庭的判决是格式化判决,判决书中并不写明案件事实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通常,判决书包括以下内容:法院名称、案件号、原被告姓名、地址及电话、判决内容以及上诉期限。判决内容主要是载明赔偿数额、还款方式。

小额法庭的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判决。如果一方没有出庭,法官通常会裁决出庭一方胜诉。在下列情况下,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决定:

第一,被告没有出庭,原告可以得到缺席判决,通常会判决原告胜诉。

第二,如果原告未出庭,法官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撤销原告的案件。法官暂时撤销此案但允许再诉;二是法官在法庭上听取被告陈述,对案件进行裁决。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官可以撤销原告的诉讼,并裁决被告的反诉成立。法官撤销原告的案件并不允许再诉。

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庭,此案将延期审理,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一旦知道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没有出庭的一方如果不接受缺席判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美国,要撤回小额法庭的缺席判决,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要求普通民事法庭重新审理案件。他只能向作出判决的小额法庭提交“撤回法院裁决的动议”,请求撤销判决。动议提交后,法院将举办一个听证会讨论其动议。届时,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出席听证会,向法官解释请求撤销缺席判决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1)被告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或根本不知道开庭时间;(2)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并知道开庭日期,但是因为意外事件无法到庭,在解决这些意外事件后已马上通知法院并及时提出撤回动议。但是,出差、旅游等都不是很好的理由,因为你有机会与法庭联系,请求书记官更改开庭日期。

如果法官同意你的动议,他将撤销已作出的缺席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自动胜诉,法官撤销判决后,会立即进入审理程序,然后再根据审理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是否准许当事人上诉?各州的规定不同:

一是准许双方上诉。纽约州等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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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肃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因住宅工程质量低劣而引起的群众投诉和工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中,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如天津市投诉站今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接到49件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四川投诉站7月26日至8月16日收到5起住宅工程质量问
题的集体投诉,涉及到965户居民问题。今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相继收到30多封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上诉信件。从各地投诉反映的情况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尤其是搬迁房和旧城改造房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
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有少数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问题久拖不决。许多用户在多方投诉、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等新闻媒介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求助。199
3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质量万里行”曝光了河南省焦作市第十六中学教师住宅楼的严重质量问题;1994年8月6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发了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问题;今年11月22日晚,中央电视台又曝光了沈阳市铁西区建大三期四小
区2号住宅楼的质量问题;今年12月8日,四川德阳市发生七层综合楼框架主体倒榻的重大事故,全国各大新闻媒介相继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应当看到,以上地区暴露出的住宅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在近年来工程质量问题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工作,但抓而不紧,措施不力,久拖不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
全面进行对照检查,并要抓住典型事故,严肃处理,举一反三。为此,我部决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解决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住宅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对于投诉的住宅质量问题,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专人负责,认真核查,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施工和开发的竣工工程,全面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避免引起用户的投诉。各企业的用户回访工作,要于1996年1月底前完成。回访结果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近几年来监督验收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质量低劣和用户反映强烈的工程要作出严肃处理,该返修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返修,有隐患的要及时加固,防止出现房屋倒塌和用户集体投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监督不力、不到
位的失职行为,要尽快加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维护监督权威,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四、省、市(地)、县要逐级设立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待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对1995年以前发生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会同投诉者做出安排,责成有关责任者限期解决;对要求不合理的投诉或不能解
决的问题,要讲明政策,做好说服和安抚工作,杜绝上诉事件发生。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不论问题大小,一律从严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质量投诉以属地处理为主。各级投诉站要尽快向当地群众公布,挂牌办公。各省投诉站挂牌办公日要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的投诉站设在建设监理司,投诉电话8393293,即日起开始办公,主要接待涉及到跨省区、跨部门的投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都要立即行动起来,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活动,把及时认真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及用户投诉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建委(建设厅)一把手担任组长,制订工作计划,进行全面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一次全
面汇报。要督促企业及市、县做好回访和复查工作,并在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有隐患的工程,结合群众的投诉,逐一到现场实地进行检查,做出妥善的处理。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用户长期上告的老大难问题;要严肃查处一批质量严重低劣,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到使用的工程。对工程质量存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作出处理,坚决杜绝出现倒塌事故。对居住在有隐患房屋中的群众,要及早安排迁出,防止造成人身伤亡事
故。
六、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对群众投诉置之不理的单位和领导者,要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对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建设系统的单位和人
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于1996年1季度末,将这次集中清查处理劣质工程和用户投诉的工作完成,并写出解决用户投诉以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专题报告,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请各地务必按时认
真完成此项工作。今后,要把解决用户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




1995年12月13日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关系的决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对低压电器等17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见附件1)。同时,对食品电烤炉等6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见附件2)。以上决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1、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
2、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
1、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批
3、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
4、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5、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
6、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
7、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8、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
9、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0、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
11、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
12、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
13、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
14、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
15、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
16、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
17、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

附件2
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
1、食品电烤炉类:
家用电烤箱产品(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内燃机类: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3、电线电缆类:
“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4、制冷设备类:
“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产品,以及“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5、橡胶制品类:
乳胶产品(橡胶避孕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6、电器附件类: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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