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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0:45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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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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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寄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残疾学生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对在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可以破格录取。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在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其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残疾人托养经费参照“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五保机构等福利机构。

  享受低保补助和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政府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救助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第十二条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三条 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时,拆迁单位要对下肢残疾人家庭在安置的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要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电)车。铁路、公交、民航等单位要对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关照。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必须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安装宽带网络设施的,其第一终端,免收测试费、初装费,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对家庭成员中有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其第一终端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第二及以上终端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必须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机构必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公证机构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应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残疾人在依法接受处理前,暂不执行优惠扶持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新世纪的开始,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导致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出现,引起的各类案件也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也不断增加,多年来血淋淋的教训让各级法院不断注重提升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哪么?如何才能提升司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生观,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
一个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意识才能引导行动走向正确的方向。在处置审判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其中,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司法警察的责任感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关键。
危机意识是指预先想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出对策,随时保持警惕。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的工作中时刻保持着一颗警惕的心,在每一次值庭、协助执行等都应该事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可能会被激化的矛盾要及时地进行妥当的处理。其实审判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细心观察是有迹可循的,它的发生有一定的过程,树立危机意识就不会在发生时措手不及。
大局意识就是要看得长远,每次的行动都以得到最长远最广最多的利益为目标。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的,因此,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首要任务。
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面对过激的群众,稍微处理不好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暴力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拥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这样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拥有勇气、魄力和决心,才会敢于冒险、善于抓住时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安定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及时化解矛盾,才是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二、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水平,从而提升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事关重要,因此,司法警察首先应该通过业务学习及实战演练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不仅要经常性地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并在警队形成勤于学习、积极探讨的氛围,在学习探索中,正确了解突发事件的类型、特征,掌握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方式方法,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理论知识。理论要通过加强训练和演练才能才能变成自身的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学习的基础上还应加强体能训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体能训练要坚持日常的基本训练和实战演练相结合,坚持定期测试、扬长避短;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要严格规范进行,事先有制定详细的计划,从指挥人员、参与人员、演练事项、分组演练的任务等方面都应事先设定好,保证演练得以有效开展。可以说,建立一支理论扎实、体能过硬、处置有方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实效、解决问题。
其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还应掌握语言的艺术,提升用语言化解纠纷的能力。适当的言语、好的语气、和善的态度会让过激人员对司法警察产生更好的印象,愿意与其交流,情绪会得到缓和。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充分利用语言的力量,擅用语言对引发冲突的人员进行教育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时候就能轻易的将突发事件平息。
三、加强物资建设,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设施装备,。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技能再高、技巧再好,没有充足的装备,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还是会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对司法警察的必备装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法院司法警察的装备远达不到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发挥。加大物资投入,为司法警察购置处置突发事件必须的配备,并且使配置达到技术性能好、实用性强、有一定的科学含量,这样才能让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如虎添翼。
另外,现阶段人们对金钱、利益的重视成度,已远超过人们的想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业风险就更加高,但就目前而言,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枪支配带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正确解决,是必给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心里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对于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物质保障还应解决司法警察枪支的合理配带问题。
四、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指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针对可能的重大事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援救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确保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有章可循,不慌不乱,及时有效地平息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局面。应急处理预案应该有完善的体系,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和要求,最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措施和方法,这样的机制才是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当然,应急处理预案不可能可以涵盖方方面面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处理时对预案加以灵活地运用,以现有的预案为指导,并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置。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没有领导的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无法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领导可以促使司法警察有条不紊地处理突发事件,司法警察队伍应该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接受双重领导,既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也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听从法警队队长、教导员的指挥,实行统一指挥,逐层管理,科学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法司法警察队伍形成合力,提升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司法警察队伍应迅速成立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整个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并明确责任,将具体任务层层分配到位,形成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到岗,快速作出反应,并按照分工做好处置工作。还要实行问责任制,处置不力,对负责的具体个人及直属领导实行问责。
六、建立各个法院间司法警察的交流平台。
学习他人的经验教训是获得知识、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审判中的突发事件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同种类型爆发的原因也有可能各有千秋,每个司法警察处理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学习其他队伍的先进经验,都可以使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来事半功倍。因此,可利用法院QQ网络群,建立一个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之间、平级各法院的司法警察之间自由交流的平台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这样的一个平台,司法警察进行处置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处置的能力。
以上是我们的不成熟想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孙大伟
二0 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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