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48:14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198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公报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批复和案例,为了作到更准确、更具有权威性,在发稿之前,均经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进行认真讨论,并可能对其中有的文件,在文字上内容上作必要的修改。如公报1988年第二号刊登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经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后,在个别内容上作了重要修改。对于象类似以下发的内部文件与公报上公布的同一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本院“法(办)发〔1985〕14号”和“法办〔1987〕65号”通知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
但是,公报创刊时已三年有余,仍有极少数人民法院未订公报;有的人民法院订阅份数甚少,审判人员看不到。因此,有些适用法律问题,公报上已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审判人员因没有公报而不知晓;有的内部下发的文件,在公报上公布时,已作了适当修改,有的审判人员仍沿用原文件办案。对此,院领导最近指示:重申“法〔办〕发〔1985〕14号”、“法办〔1987〕65号”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包括已刊登在《司法文件选编》上的文件,凡与公报公布的文件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院领导还指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搞好审判工作,没有订《公报》或者订的份数甚少的人民法院,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订购和增加订购的份数,以满足审判人员的工作需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四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限制、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对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的投资,扩大师范院校的招生规模,适当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初级中学教师、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培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配备教师。
第六条 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后颁发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应学历教育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逾期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
非师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第七条 对取得教师资格首次任教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不得安排教师担任与其教师资格不相适应的教学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师范院校定向招收的学生享受定向奖学金。
非师范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的,由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应学历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间的专业奖学金数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对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的非师范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服务期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聘用或者批准服务期内的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门从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合格教师和具有相应学历、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中补充。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离休退休金,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补助部分,国家规定的教师津贴、补贴等,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教师的工资、离休退休金和国家规定的教师津贴、补贴,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其工资中的集体支付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优先列支。
第十三条 对教龄满三十年的退休中小学教师,应当适当提高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的月标准工资。
第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离休退休金,由办学者负责筹集,并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定级、提高工资档次,发给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以发给奖励性补贴。
评定教师职务,应当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职数。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七条 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所获得的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教师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计划时应当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城镇学校教师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学校教师住房,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以采取自建公助方式。
教师住房建设中的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国家公务员标准核拨教师公费医疗经费。教师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徐特立教育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或者安排教师担任与其教师资格不相适应的教学工作的,或者擅自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的非师范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偿还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培养费。偿还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批准或者聘用服务期内的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承担偿还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银办发〔2004〕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公布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00项。其中,涉及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16项(见附件1)。

按照《决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国务院发布决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继续实施。目前,我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并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有10项(见附件2)。

为便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了解人民银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现将国务院《决定》公布人民银行保留的16个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人民银行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1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

2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3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4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5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6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7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8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9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10
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11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12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1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4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5
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16
贷款卡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

3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4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5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6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7
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8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9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

10
支付清算组织准入
中国人民银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