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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1:42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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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 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 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软卧除外)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150省内1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一)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能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 位、飞机一等舱位(即公务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 坐飞机。

第五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 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 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 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 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 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省内为8元,休息天不算。

工作人员到萧山、余杭两区出差、实(见)习或工作锻炼,暂与到省内其他市县一样对待(到 机场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 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 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省内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 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 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 ,可拒绝参加。

第九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 每人每天3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 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 、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 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 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同时 抄送一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执行浙江工资标准的,实行驻外补贴办 法,驻外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经省人事厅同意执行所在地工资标准的,不发驻外补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此规定执行,其他省级事业 单位可参照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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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8日 财预[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省对下奖励和补助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附件:

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
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为调动财政困难县(市、旗,含所属乡、镇、苏木。下同)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引导省市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2004年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市辖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所辖县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财政困难县。指按照2003年数据计算可支配财力低于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可支配财力包括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对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一般预算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用于成本开支部分等作必要扣除。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由财政部根据各地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开支标准和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核定。
(二)财政困难县增加的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
(三)省市级政府增加的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指省市政府增加的“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资转移支付、体制补助、其他财力性补助等。不包括省市级政府通过下放支出责任以及减少专项拨款等方式增加的财力性转移支付。
(四)奖励系数。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系数为0.3,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奖励系数为0.23。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首先用于财政困难县,财政困难县财力缺口完全弥补后,可以用于解决其他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不得截留、挪用。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中央财政对各地2004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奖励50万元,精简1人奖励40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县。
三、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分县奖励资金,及时如数兑现到产粮大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为体现公平原则,中央财政在对2004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一)对省市级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的地区给予补助。对2003年省内人均财力较低县占全省人均财力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地区,中央财政根据超出的额度按0.3的系数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2000~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的个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到位。撤并1个乡镇补助40万元,每精简1人补助3000元。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等


厦贸发内管[2005]507号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流通企业: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开始生效。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抓好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促进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又能拉动消费,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法》是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规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可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查询,网址http://scjss.mofcom.gov.cn/。)

  二、认真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资质的确认工作,规范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

  根据《办法》有关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受理相关企业和设立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核办理工作。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应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加强市场建设,做好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服务工作,并可视情收取一定服务费。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审验,提供优质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场内交易负有管理职责,应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车交易秩序,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的有关非法车辆信息对车辆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建立二手车交易合同制度

  为规范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发展,在二手车交易中推行交易合同制。二手车收购、销售、委托收购、委托出售、委托拍卖均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前,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共同商议后签订。合同应包含二手车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状况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五、建立交易档案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六、提倡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品牌

  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开展各种优质服务,延伸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服务,树立服务品牌。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非营运车辆提供不少于1个月或2000公里以内的质量保证。具体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建立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一)备案。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贸发局备案。

  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在线进行,同时将在线备案材料打印(在线备案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即可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备案材料,加盖公章后送市贸发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交易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每月定期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附件2)、《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附件3)、《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附件4)、《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附件 5)。企业在线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时,应同时将填报的报表打印(在线填报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即可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报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市贸发局和工商局。市贸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二手车流通信息。

  八、关于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税收与发票。

  我市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二手车经营业务一律凭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依照销售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的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凡拍卖价值超过原值的其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4%征收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拍卖价值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经纪业务不得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纪业务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视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为经纪公司代开统一发票时,凡价值超过原值的,应按4%的征收率并减半为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代征地方税及附加。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应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地方税及附加,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规范与发展

  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和重合同守信用等行业自律活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组织开展从事人员培训、核发证书,督促其持证上岗;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以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略)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略)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略)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略)

                  厦门市贸发局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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