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9:08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海南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
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技师: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技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技师职称4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省、县(市)、乡(镇)建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评审高级技师、技师、助理技师、技术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
3至5人组成。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方可召开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2/3以上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七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附上能反映本人技术业务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及产品样本,并接受有关业务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员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专业考评小组考核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乡(镇)评审委员会评定。助理技师、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县、自治县专业考评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评定。上述3个级别职
称评审结果均报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高级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推荐,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对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完成技术推广任务和获奖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民技术人才市场,开展人才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工作由市、县、
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统一管理,并颁发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层组织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学历或业务培训标准者,应按要求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应予辞退或调换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招聘乡(镇)基层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受选,在受聘期间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二)可直接与生产单位或农户进行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
(三)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农业科技开发推广项目;
(六)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同等条件时优先录取;
(七)具有农民技师以上职称的,可由政府资助到农业院校接受免费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农民技术职称的,应撤消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函[2002]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近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发生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力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大力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为有效控制灾害影响,现就做好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建设系统的防汛抗灾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做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投入到防汛抗灾工作中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灾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及时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建设行业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防汛抗灾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立即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抗灾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和水文气象条件,制定有效的防汛抗灾措施。各地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已发生灾害的地区,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城镇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危房加固;二是全力抢修水毁或受损的供水、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供应;三是加强对受洪水袭击的市政道路、桥梁的安全监控,保障道路通畅;四是保障城镇环卫工作的正常运行。

  未发生灾害的地区,要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防汛抗灾领导班子,落实防汛抗灾责任制度,严格值班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城市防汛抗灾预案或应急措施,确保快速应对突发性汛灾;三是立即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危旧房屋的安全状况、加固措施和紧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工棚、基坑、用电线路、在建墙体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山地建筑较多的地区要重点查斜坡、边坡建筑物的防汛措施和监测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对排查出险情的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三、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抢修市政基础设施,做好环境卫生、城镇供水、市政道路畅通、村镇规划选址等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