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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3:56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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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载治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超载治理工作原则
  (一)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
  (二)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三)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超载认定标准
  (一)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超载治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必须配备称重系统,并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备闸口称重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经营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一个内贸集装箱必须经过称重并记录保留重量数据3年,港口只允许不超载的集装箱装船。
  (二)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必须直接或通过码头信息系统传输至交通运输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的,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超载箱减载作业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起,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应通过闸口称重系统严把每个内贸集装箱进港关,对超载箱采取退回措施或就地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装上船。对卸船中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运出港区。
  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现违规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超载箱的货主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定,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的主体,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是实施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具体执行者。自本通知发布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及时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完成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营业条件不完备的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监督其停止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是否严把内贸集装箱进港关,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对进入闸口的每一个内贸集装箱进行称重,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信息,对不遵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对内贸集装箱船舶运输加强监管,发现船舶装有超载箱,可以暂停向该船核发离港签证,及时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船舶对超载箱进行处理后予以放行。
  五、组织保障
  (一)为加强领导,交通运输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部署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设立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办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指定职能机构和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宣传贯彻、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内贸集装箱码头是落实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措施的重点环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从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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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94)中银营便字第3号函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一切进口项下付汇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央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的支付虽不属银行自营业务范围,但以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购买外汇实质上属于买汇行为,因此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对外支付;现汇帐户中现汇存款的
支付,《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按该办法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我局原发(93)汇管函字第10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凡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请你行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审核进口付汇。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浅析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王海宏


  地处非洲东北部的埃及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流贯南北的尼罗河每年定期泛滥,不仅灌溉了万顷农田,而且在洪水退后,留下一层肥沃的淤泥,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尼罗河滋润着两岸的土地,哺育着这里居民。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称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人在这里创造了高度的文明,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埃及人已经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在公元前4000年后半期,由于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渔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埃及的原始公社开始解体,农村公社逐渐取代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贫富分化日益明显。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逐渐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州最初是由一些农村公社为了水利灌溉的需要结合而成的,每个州有自己的图腾,拥有州神,旗帜,甚至军队,全埃及共有大约四十二个州。州与州之间长期战争和兼并的结果,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王国。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定都提尼斯,后又迁都至阵斐斯,统一的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从这时起到公元前332年埃及被马其顿王亚山大征服止,经历了早王国、古王国、中王国、新王国和后期埃及几个时期,共计31个王朝。自公元前11世纪起,动荡的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公元前6世纪以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从此古埃及法彻底推动其独立地位。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 习惯演变而来的。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根据古典作家锹奥多拉斯的记载,塞索西斯和博克贺利斯等国王。据说,萨吉西曾分布布一道法令:借债时可自己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清偿以前,本人的木乃分不得埋葬。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缺编治秩序,分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的“种姓制法律”。公元前8世纪,则有《博克贺利斯法典》的公布,全书共8部。除了法老分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下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有法律的效力。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的上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可惜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断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辩。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而且从希腊夺下 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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