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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7:12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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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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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科学、新闻、体育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两国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同意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文化、科学、教育、艺术、新闻和体育方面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努力在上述领域的有关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为此,双方鼓励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学者、讲师、研究人员和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讲学,并交换意见和经验。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向对方提供高等院校的奖学金,并为留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探讨互相承认两国高等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双方鼓励考古人员建立联系,并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制度鼓励博物馆和历史文物馆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根据可能鼓励在下列方面进行交流:
  1.图书、印刷品、杂志、出版物以及科学、文化资料;
  2.用本国语言翻译出版具有科学、文学和艺术价值的作品;
  3.根据两国有关部门的计划,双方鼓励互换影片和录像带。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举办艺术、文化展览;举办文化周,互派民间艺术团和戏剧团以及其它艺术团组访问,并参加艺术、文学、文化联欢节。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电影、戏剧、艺术、广播、电视等机构及通讯社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双方努力加强出版、图书馆、报刊发行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新闻、青年和体育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有关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将签署本协定的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
     代   表             民众国代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对外联络办公室人民委员会秘书
     吴 学 谦        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

冷库管理规范(试行)

商业部


冷库管理规范(试行)

(1989年12月21日商业部(89)商副字第153号发布)本规范适用于肉、禽、蛋、水产类冷加工和储藏的各类冷库。

一、总则
1.1.冷库是食品冷藏加工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易腐食品的冷冻加工和储藏任务,起着促进农副渔业生产、调剂市场季节供求、配合完成出口任务的作用。
1.2.冷库结构复杂,技术性强,冷库的使用、维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办事,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法规,做到安全、卫生、低消耗。
1.3.冷库领导及各级主管部门在抓使用的同时,要抓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切实做到使用好、管理好冷库。
1.4.冷库全体职工要钻研业务,掌握科学技术,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国家财产。要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员
2.1.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器、卫检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数量的技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负责冷库的生产、技术、管理、科研工作。
2.2.冷库的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2.3.负责冷库生产和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应具有冷库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经验交流,要对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三、库房的使用管理
3.1.冷库的使用,应按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冻结、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库房管理要设专门小组,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
3.2.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热气、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门、灯五关。
3.2.1.穿堂和库房的墙、地、门、顶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时清除。
3.2.2.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扫霜、冲霜,以提高制冷效能。冲霜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冻结间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库,冲一次霜。冷风机水盘内和库内不得有积水。
3.2.3.冷库内严禁多水性作业。
3.2.4.没有经过冻结的货物,不准直入冻结物冷藏间,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损坏冷库。
3.2.5.要严格管理冷库门,商品出入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做到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应设空气幕,减少冷热空气对流。
3.3.防止建筑结构冻融循环、冻酥、冻臌。
3.3.1.各类冷库库房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冷却物、结冻物冷藏间不能混淆使用。原设计有冷却工艺的冻结间,如改为一次冻结时,要配备足够的制冷设备。冷却物冷藏间、结冻物冷藏间、原设计的两用间确需改换用途的,由设计部门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3.3.2.空库时,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应保持在—5℃以下,防止冻融循环。冷却物冷藏间应保持在零点温度以下,避免库内滴水受潮。
3.4.保护地坪(楼板),防止冻臌和损坏。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铺在地坪上或垫上席子等冻结;拆肉垛不得采用倒垛的方法;脱钩和脱盘不准在地坪上摔击,以免砸坏地坪,破坏隔热层。
3.4.2.商品堆垛、吊轨悬挂,其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
3.4.3.没有地坪防冻措施的冷却物冷藏间,其库温不得低于0℃,以免冻臌。
3.4.4.冷库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积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区要做到冬堵春开。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油管加热等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根据要求,及时开启通风机、加热器等装置。
3.5.冷库必须合理利用仓容,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库。
3.6.库内货位堆垛要求:
距冻结物冷藏间顶棚0.2米。
距冷却物冷藏间顶棚0.3米。
距顶排管下侧0.3米。
距顶排管横侧0.2米。
距无排管的墙0.2米。
距墙排管外侧0.4米。
距冷风机周围1.5米。
距风道底面0.2米。
3.7.库房要留有合理的走道,便于库内操作、车辆通过、设备检修,保证安全。
3.8.商品进出库及库内操作,要防止运输工具和商品碰撞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工艺设备,在易受碰撞之处,应加防护装置。
3.9.库内电器线路要经常维护,防止漏电,出库房要随手关灯。
.3.10.冻库不宜采用包库制度,防止违章使用。

四、商品保管与卫生
4.1.冷库要加强商品保管和卫生工作,重视商品养护,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保证商品质量,减少干耗损失。冷库要加强卫检工作。库内要求无污垢、无霉菌、无异味、无鼠害、无冰霜等,并有专职卫检人员检查出入库商品。肉及肉制品在进入冷库时,必须有卫检印章或其它检验证件。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社会零宰畜禽肉及肉制品入库。
4.2.为保证商品质量,冻结、冷藏商品时,必须遵守冷加工工艺要求。商品深层温度必须降低到不高于冷藏间温度3℃时才能转库,如冻结物冷藏间库温为-18℃,则商品冻结后的深层温度必须达到-15℃以下。长途运输的冷冻商品,在装车、船时的温度不得高于-15℃。
外地调入的冻结商品,温度高于-8℃时,必须复冻到要求温度后,才能转入冻结物冷藏间。
4.3.根据商品特性,严格掌握库房温度、湿度。在正常情况下,冻结物冷藏间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0.5℃。在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冻结物冷藏间温升不得超过4℃,冷却物冷藏间不得超过3℃。
4.4.对库存商品,要严格掌握储存保质期限,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执行先进先出制度。如发现商品有变质、酸败、脂肪发黄现象时,应迅速处理。商品储藏保质期如下:
品名 库房温度 保质期
带皮冻猪白条肉 -18℃ 12个月
无皮″ ″ -18℃ 10个月
冻分割肉 -18℃ 12个月
冻牛羊肉 -18℃ 11个月
冻禽、冻兔 -18℃ 8个月
冻畜禽副产品 -18℃ 10个月
冻鱼 -18℃ 9个月
鲜蛋 -1.5~-2.5℃ 6~8个月
(相对湿度80%~85%)
冰蛋(听装) -18℃ 15个月
(相对湿度80%~85%)
超期商品经检验后才能出库。
4.5.鲜蛋入库前必须除草,剔除破损、袭纹、脏污等残次蛋,并在过灯照验后,方可入库储藏,以保证产品质量。
4.6.下列商品要经过挑选、整理或改换包装,否则不准入库:
4.6.1.商品质量不一、好次混淆者。
4.6.2.商品污染和夹有污物。
4.6.3.肉制品和不能堆垛的零散商品,应加包装或冻结成型后方可入库。
4.7.下列商品严禁入库:
4.7.1.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商品。
4.7.2.患有传染病畜禽的肉类商品。
4.7.3.雨淋或水浸泡过的鲜蛋。
4.7.4.用盐腌或盐水浸泡,没有严密包装的商品,流汁、流水的商品。
4.7.5.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商品。
4.8.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和有强挥发气味的商品应设专库保管,不得混放。
4.9.要认真记载商品的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质量、包装和生产日期等。要按垛挂牌,定期核对帐目,出一批清理一批,做到帐、货、卡相符。
4.10.冷库必须做好下列卫生工作:
4.10.1.冷库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4.10.2.库房周围和库内外走廊、汽车和火车月台、电梯等场所,必须设专职人员经常清扫,保持卫生。
4.10.3.库内使用的易锈金属工具、木质工具和运输工具、垫木、冻盘等设备,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发霉、生锈。
4.10.4.库内商品出清后,要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堵塞鼠洞,消灭霉菌。

五、设备管理
5.1.冷库中的制冷设备和制冷剂具有高压、易爆、含毒的特性,冷库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旺季生产之前,要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检查,查制度,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查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
5.2.要加强冷库制冷设备和其它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冷库的机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班组定额管理制度等各项标准。根据设备的特性和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厂切实可行的技术规程,报主管部门备查,并严格执行。
5.3.冷库所用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具等都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的鉴定,同时要按规定定期复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操作人员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时”:
5.4.1.“四要”是: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库房温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表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要充分发挥制冷设备的制冷效率,努力降低水、电、油、制冷剂的消耗。
5.4.2.“四勤”是:勤看仪表;勤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进出货情况。
5.4.3.“四及时”是:及时放油;及时除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5.5.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互相协作。
5.5.1.交接班时,要做到:
5.5.1.1.当班生产任务及机器运转、供液、库温等情况清楚。
5.5.1.2.机器设备运行中的故障、隐患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
5.5.1.3.车间记录完整、准确。
5.5.1.4.生产工具、用品齐全。
5.5.1.5.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无污,周围没有杂物。
5.5.2.交接中发现问题,如能在当班处理时,交班人应在接班人协同下负责处理完毕再离开。
5.6.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事项,特别注意:
5.6.1.不得使用已超过检验期的氨瓶。
5.6.2.充装量不得超过规定。
5.6.3.不得放在热源附近。
5.6.4.不得强烈震动。
5.6.5.不得在太阳下曝晒。
5.6.6.氨瓶必须按期鉴定。
5.7.大、中型冷库必须装设库温遥测装置,以保证冷库温度的稳定和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能源消耗。

六、冷库维护检修
6.1.冷库要按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6.2.冷库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的维护检修制度。冷库维护检修工作要列入领导议事日程,配备专人负责。要将冷库的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相结合,以日常维护为主,切实把建筑结构、机器设备等维护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3.为掌握建筑结构和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便于管理和维修,要按标准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
6.4.要定期对冷库屋面和其它各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
6.4.1.屋面漏水,油毡层臌起、裂缝,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或堵塞,库内外排水管道渗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库门损坏等,应及时修复。
6.4.2.地坪冻臌,墙壁和柱子裂缝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不使其继续发展。
6.4.3.松散隔热层有下沉,应以同样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要及时翻晒或更换。
6.4.4.冷库平顶和月台罩棚顶,不得做其他用途,有积雪、长草时应及时清除。
6.5.冷库的维修必须保证质量。积极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力求维修后的使用效果达到或超过原设计要求。要认真做好维修的质量检查,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6.6.冷库的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和建筑结构损坏后,应立即检查,分析原因,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那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依章处理。
6.7.冷库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亦要建立登记制度,报厂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各冷库每年要将各种事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省级汇总后报商业部。
七、附则
7.1.本规范是根据1978年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修改的,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7.2.本规范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注:1、冷库重大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遭受严重破坏,以致报废或大修理后才能使用;由于爆炸、跑氨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商品变质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冷库建筑坍塌,地坪严重冻臌、沉陷,造成主要结构损坏,需要停产进行大修等。
2.冷库一般事故是指各种机器设备的部件非正常磨损而发生的损坏,经过一般修理后仍能恢复使用;设备、容器、管道局部开裂、折断、跑氨以及一般的商品变质,建筑结构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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