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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7:34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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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提升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严格标准;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四)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原则上每次评选出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 不重复计奖。对入围候选企业、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提名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处于全市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节能等政策;
  (二)国家、省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审查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评委会成员、评审员资质条件及管理制度;
  (二)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本数)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选自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也可从通过资格考试、具有质量奖评审资格的省级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辖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审标准制订,标准总分为1000分;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市长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若该届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本数),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应区分行业,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
  具体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并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市,区(街)、开发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受理;
(二)资格审核。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七)颁证发奖。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以鄂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的奖金。同时,对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和届序。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并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获奖届内定期向评审办报送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状况等情况;评审办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不定期巡访,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同时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可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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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税贸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适应当前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形势和出口退税工作的新特点,根据全国税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税贸协作工作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税贸协作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贸双方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促进外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建立规范、严密、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机制为已任,做好新时期税贸协作工作。
(二)税贸双方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税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尽可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方便和帮助;外经贸部门在致力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给税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要互帮互促,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税贸双方要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退税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税贸双方应本着主动协调,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当前税贸协作工作要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要确保各项退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应积极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退税管理,规范退税单证,简化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努力探索完善退税管理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退税稽核管理,提高稽核退税的实际工作效果,使外贸企业对退税单证的自我审查、外经贸部门的退税稽核与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退税清算工作。既要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要确保企业合法的应得退税款应退尽退。
(五)出口企业必须把好防范骗税第一关。大力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加企业防范骗税意识,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双方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在防范和查处骗税工作中,及时沟通情况。
(六)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抓好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传输,提高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在资金、人员培训、专有技术等方面努力为网络化管理的尽早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七)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通报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情况等。
(八)共同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建立企业内部退税凭证管理制度,加快退税凭证的搜集速度,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九)进一步密切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既为出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办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实施综合治理。
(十)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建议、措施,为中央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税贸双方共同协作的有关事项。
三、税贸协作的具体方式
为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协作关系,推动税贸协作工作的协调、健康开展,我们建议税贸之间建立四项税贸协作日常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公布新出台的政策法令,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部署税贸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案。
(二)信息反馈制度。
税贸双方可采取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资料交换等方法,建立固定渠道的信息反馈制度。外经贸部门将企业执行退税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映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申报情况、审批退税的进度、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通报给外经贸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增强退税工
作透明度。
(三)现场办公制度。
税贸双方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形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工作,协调有关事项,从而及时解决问题,保证退税顺利实施。
(四)重大问题协商制度。
税贸双方对涉及彼此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在弄清情况、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交换看法,正确决策,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一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留待以后再深入研究或向上级报告,并充分反映双方观点和意见,以充分体现团结协作精神,一经领导决定,双方必须坚决
贯彻执行。
此外,还可通过联合调研、联合考察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认真总结、探索税贸协作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税贸协作工作效率。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外贸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突出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税贸协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使税贸协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继续推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健康、顺利运转,为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
贡献。



1998年5月28日

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7月13日 福建省政府)


  为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促进旅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省政府决定在“八五”期间,对全省旅游企业实行“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旅游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申请发行债券、股票、旅游彩票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改善和建设旅游事业设施,个人中彩奖金和债券、股票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允许旅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试办奖励性质旅游活动;鼓励利用港、台、侨、外资发展旅游业。


  二、对一些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利息较高,企业承受有困难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统一平衡后,每年可从旅游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贷款贴息。


  三、为发挥财政旅游周转金的作用,今后财政旅游待周转金应主要用作扶持经济效益好或创汇能力高的旅游项目的流动资金周转。


  四、旅游经济(文化)开发区内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办年度起,实行“免二减三”,即头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财政利润,后三年减半缴交企业所得税和财政利润;使用贷款和集资投资的旅游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税前还贷待遇。


  五、凡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新增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归还专项贷款以及为改善营运条件而提前更新的车辆变价收入,若缴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六、先选择省中旅企业(集团)公司、福建旅游企业(集团)公司作为移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的试点企业,可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其它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比照。实行试点的旅游企业应采取承包经营形式,合理确定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分配比例,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与国家收入、职工所得按比例同步增长。


  七、旅游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省属旅游企业上交省财政的利润百分之四十用于增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百分之六十用于增加省财政旅游周转基金。各地市可参照办理。对已与省财政厅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原合同执行。


  八、为调动旅游企业创汇积极性,对企业净上交省级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可从成本中按每交一美元提取0.15元人民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金(其中,50%用于职工奖励,50%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的这部分奖励金税收按省财政厅(90)闽财外字第256号文执行。


  九、旅游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未达到30%的,可视企业自身承受能力,按纳税营业额的0.5%~1%比例提取用于增补国拨流动资金,进入成本费用。旅游企业用留利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缴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十、旅游涉外宾馆接待境外客人的收费标准,可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基础上,实行浮动价格,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旅游企业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实行聘用制。


  十二、在银行借贷和外汇管理方面,允许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申请开立现汇帐户或外汇券帐户,对好的旅游项目,银行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提供基建和技术改造贷款。


  十三、任何单位不得对旅游企业乱收费、摊派和集资。


  十四、省属旅游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划归省税务局直征处负责。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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