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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2:08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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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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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包括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管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规定的相应资格。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和商务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商务部向选定的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成套项目设备材料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制度,优化实施主体结构。
  
第三章 招标和议标

  第十一条 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成套项目的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套项目招(议)标,商务部对招(议)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商务部组建和管理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招标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议标以及考察任务、勘察设计任务、施工监理任务招标和议标时,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单位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企业推荐意见,并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商务部设立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成套项目决标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依次选定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或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或工艺较复杂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可以决定划分标段招标或邀请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成套项目投标企业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
  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的成套项目转包或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分包单位。主体性或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承担的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成套项目考察分为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两个阶段。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 考察企业组建的考察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的技术专业配备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考察组成员、考察方案、考察工作计划和技术搜资提纲应当在考察组行前报商务部审定。
  第二十条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向商务部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对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项目可行的,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估算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汇集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资料,详细了解受援国有关设计规范要点、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方案,同受援国有关机构商定项目建设场址、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双方分工等事宜。受援国有原则性修改意见的,应当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需要进行全面踏勘,拟订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对其汇集资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设计、概(预)算编制和施工任务招(议)标的需要。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并编制勘察报告。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项目设计的需要。
  受援国自行勘察的项目,勘察结果的准确性由受援国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勘察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成套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设计企业应当依据中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受援国当地自然条件、建筑风格、常规做法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成套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技术简单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 经受援国确认的方案设计是初步设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当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商务部审查后,设计企业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受援国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项目施工、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实施招(议)标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规范或标准图集替代,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设计内容由设计代表现场设计。
  第二十九条 设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设计审查)企业进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项目施工和招(议)标。
  第三十条 设计企业应当参加设计交底会,全面介绍考察、设计工作情况,就设计文件进行解释和答疑,并就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设计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从参与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中选派。
  设计代表负责设计图纸解释,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参与施工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 成套项目竣工后,设计企业应当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应当全面、如实反映竣工工程状况。竣工图作为政府间项目移交证书附件。
  
第六章 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施工技术组和国内管理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企业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当报施工监理企业批准,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设计图纸和中国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质量检查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投标承诺合理配置施工机械,保证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织施工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运输。设备和材料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均需经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许可。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试验和检验。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受援国环境。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项目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务部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商务部或中国驻外使馆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二条 成套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不同企业分别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由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承担,或由工程管理企业一并承担。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一家企业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原则上由工程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勘察、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经济技术监督和管理,审查设计文件和项目造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和处理其他技术经济问题。
  第四十四条 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工程管理)企业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受援国和中国利益。
  
第八章 造价和进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分别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企业(或设计审查企业)对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 经商务部审定的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造价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整体现设计内容,综合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
  第四十九条 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条 商务部严格控制成套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商务部和受援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商务部推行对外援助工程保险制度。
  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十二条 对于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范围之外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政策性调整、政治性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减,商务部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同价款调整事宜。
  第五十三条 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实施期限,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任务。
  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分阶段对项目专业考察、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成套项目实施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商务部同意后,由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同受援国有关机构商定。
  第五十五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期向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当专题报告。
  
第九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成套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岗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推行贯标制度,建立项目贯标体系过程监控和阶段审核机制。商务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贯标审核机构在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企业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检验检疫制度。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援助出口物资的验放手续。
  第五十九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制度。验收工作应根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成套项目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遵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6年第15号令)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商务部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防范恐怖主义威胁工作。
  第六十二条 商务部建立重大成套项目联合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派组赴施工现场排查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执行对外援助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在项目对外移交后2个月内,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六十四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评估制度,对成套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成套项目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在参与项目投标或议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已授标的,授标结果无效;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五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的投标或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
  (四)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
  第六十六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商务部给予警告,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三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相应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
  第六十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有关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分包;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挪用对外援助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进行或越权批准工程变更;
  (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十八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成套项目招议标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按照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建设模式实施成套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外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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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部分商品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部分商品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1998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以下简称“双限”暂定税率),并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有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以下简称限量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商品目录》(详见附件一)列名28类进口商品实行“双限”暂定税率。其中序号15的胶板纸、牛皮纸、铜版纸、白板纸、白卡纸、玻璃卡纸6种商品的税则号列项下的11个税号为集中列出,与货品名称之间没有一
一对应关系。以上6种商品归入11个税号中相应的任何一个项下均可按“双限”暂定税率征税。序号22至26的32位以上微机零件、打印机零件、局用程控交换机关键件、传真机关键零部件、集散型控制系统关键件应严格按税则号列的范围执行。序号28项的广播电视专用设备涉及
的税号较多,附件中未一一列出,应按总署关税司核发的《1998年双限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批准的范围验放。
二、对《1998年限定数量的暂定出口关税税率商品目录》(详见附件二)列名5种商品实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
三、上述实行进口“双限”暂定税率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分别以货物到港日期和出口报关日期为准。
四、实行进口“双限”暂定税率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的管理审批办法,仍按《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部分商品的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6〕115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由各有关部、总会和总公司指定一个主管司、局进行归口管
理。进口或出口上述暂定税率商品应由主管部门汇总,分别填报《双限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格式分别见附件三、四,以下简称《办理证》),并同时报送一份软盘。各部门每月一次向海关总署关税司申请办理,关税司审核同意后在《办理证》上签章
,一份存档,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发给进出口口岸海关凭以按暂定税率征税。
五、为保证农膜原料聚乙烯专料专用,总署关税司将定期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供聚乙烯的进口数量及使用单位清单,请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六、在进口“双限”暂定税率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执行期限内,《办理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实行“双限”暂定税率(设备关键件除外)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进出口时,如属于合同规定该项商品的溢装部分,其数量在5%以内(含5%)的,准予一并按暂定税率征税,超出5%的部分,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
上述暂定税率商品进口或出口的完税价格由负责征税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实行双限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应征收监管手续费。
八、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
九、考虑到1998年“双限”暂定税率文件下发较晚,以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对持1997年《办理证》,并于1998年1月15日(含15日)之前进口的上述暂定税率商品,仍可按1997年规定的“双限”暂定税率计征税款。
十、在文件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上述暂定税率商品于办理手续前已经进口或出口并全额纳税的,准予凭海关总署关税司批准的《办理证》退还多征的税款。
十一、进出口单位以“双限”暂定税率或限量出口暂定税率商品名义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如实际货物品名、数量、用途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应按法定税率征税。
十二、实行上述暂定税率的商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出口,严防挪作他用或倒卖。
十三、实行进口“双限”暂定税率和限量出口暂定税率的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仍使用“内容暂定”(代码为998)。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1998年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商品目录
附件二:1998年限定数量的暂定出口关税税率商品目录
附件三:1998年双限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略)
附件四:1998年限量出口暂定税率商品办理证(略)

附件一
1998年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商品目录
-----------------------------------
| | | |98年法|98年暂
|序号| 货品名称 | 税则号列 | |
| | | |定税率 |定税率
|--|------------|--------|----|----
| 1|蜡油 |27100059|12% | 3%
| | | | |
| | | | |
|--|------------|--------|----|----
| 2|氧化铝 |28182000|18%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氰化钠 |28371110| 9% | 3%
|--|------------|--------|----|----
| 4|甲苯 |29023000| 8% | 3%
|--|------------|--------|----|----
| 5|甲醇 |29051100|10% | 3%
|--|------------|--------|----|----
| 6|乙二醇 |29053100|14% | 3%
|--|------------|--------|----|----
| 7|苯酐 |29173500|12% | 3%
|--|------------|--------|----|----
| 8|对苯二甲酸 |29173610|16% | 3%
|--|------------|--------|----|----
| 9|6-己内酰胺 |29337100|16% | 5%
|--|------------|--------|----|----
|10|尼龙-66盐 |29212210|10% | 4%
|--|------------|--------|----|----

-------------------------------
| | | |
| 指定用途 | 管理部门 | 备注 |
| | | |
|--------|-----------|--------|
|生产化纤及化 | |沸点在250- |
|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 |
|工原料用 | |550℃ |
|--------|-----------|--------|
|冶金生产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 | |
| |公司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
| |(中国五矿集团五矿 | |
| |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 | |
| |司) | |
|--------|-----------|--------|
|农药生产用 |化学工业部 | |
|--------|-----------|--------|
|农药生产用 |化学工业部 | |
|--------|-----------|--------|
|农药生产用 |化学工业部 | |
|--------|-----------|--------|
|化纤生产用 |中国纺织总会 | |
|--------|-----------|--------|
|农药生产用 |化学工业部 | |
|--------|-----------|--------|
|化纤生产用 |中国纺织总会 | |
|--------|-----------|--------|
|化纤生产用 |中国纺织总会 | |
|--------|-----------|--------|
|化纤生产用 |中国纺织总会 | |
|--------|-----------|--------|

|11|丙烯腈 |29261000|10% | 3%
|--|------------|--------|----|----
|12|聚乙烯 |39011000|18% | 3%
| | |3901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聚酯切片 |39076010|16% | 6%
| | | | |
|--|------------|--------|----|----
|14|天然橡胶 | | | 5%
| | |40011000|20% |
| | |--------|----|
| | |40012100|25% |
| | |40012200| |
|--|------------|--------|----|----
| |胶板纸、牛 |48025100|12% | 6%
| |皮纸(包括 |48025200| |
| |牛皮箱板 |--------|----|
| |纸、牛皮衬 |48043100|15% |
| |纸和牛皮卡 |48044100| |
| |纸)、铜版 |48045100| |
| |纸、白板纸、 |48101100| |
| |白卡纸、玻 |48101200| |
| |璃卡纸 |48102100| |
|15| |48102900| |
| | |48103100| |
| | |48103200| |
| |------------|--------|----|----
| |复合纸 |48113190|20% | 6%
| | |--------|----|
| | |48114090|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072000|18% | 7%
|--|------------|--------|----|----

|化纤生产用 |中国纺织总会 | |
|--------|-----------|--------|
|农膜、氨化膜、 |中国轻工总会 | |
|农用水管、化 |-----------|--------|
|肥包装袋、交 | | |
|联聚乙烯绝缘 |农业部 | |
|电缆、远洋渔 | | |
|业渔具用 |-----------|--------|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
| |-----------|--------|
| |水利部 | |
| |-----------|--------|
| |化学工业部 | |
| |-----------|--------|
| |机械工业部 | |
|--------|-----------|--------|
|化纤、包装生 |中国纺织总会 | |
| |-----------|--------|
|产用 |中国包装总公司 | |
|--------|-----------|--------|
|生产计划生育 |化学工业部 | |
|用品 | | |
| | | |
|生产轮胎、军 | | |
|需用品 | | |
|--------|-----------|--------|
|包装生产用 |中国轻工总会 | |
| | | |
| |-----------| |
| |中国包装总公司 |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
|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 | |
| |公司等) | |
| |-----------| |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
| | | |
| | | |
|--------|-----------| |
|包装生产用 |中国轻工总会 | |
| |-----------| |
| |中国包装总公司 |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
|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 | |
| |公司等) | |
| |-----------| |
| |中国包装总公司 | |
|--------|-----------|--------|

| | |55041000| |
|16|粘胶纤维 | |11% | 5%
| | |55070000| |
|--|------------|--------|----|----
| | | | |
|17|热轧卷板 |72083900| 6% | 2%
| | | | |
|--|------------|--------|----|----
|18|矽钢片 |72251190| 8% | 4%
| | |72251910| |
| | | | |
| | | | |
| | |72261190| |
|--|------------|--------|----|----
|19|石油专用管 | | |
| |材 |73042100| |
| | |73052000|10% | 2%
| | |73062000| |
| | | | |
|--|------------|--------|----|----
|20|铝薄板 |76061110|12% | 4%
| | |76061190| |
| | |--------|----|----
| | |76061210| |
| | |76061290| |
|--|------------|--------|----|----
|21|铝箔 |76071900|18% | 6%
|--|------------|--------|----|----
|22|32位以上微 |84715040|15% | 6%
| |机零件 |--------|----|
| | |84733090| 9% |
| | |--------| |
| | |84717010| |
| | |--------| |
| | |84717020| |
|--|------------|--------|----|----

| | | |
|纺织生产用 |中国纺织总会 | |
| | | |
|--------|-----------|--------|
|冷轧薄板生产 |冶金工业部(上海益 |厚度不超过2 |
| | | |
|用 |昌薄板有限公司) |毫米 |
|--------|-----------|--------|
|发电设备及家 |机械工业部、冶金工 | |
|用 |业部 | |
|电器生产用 |-----------| |
| |中国轻工总会、冶金 | |
| |工业部 | |
|--------|-----------|--------|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 |
|石油、天然气 |司、冶金工业部 | |
| |-----------| |
|钻探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 |
| |司、冶金工业部 | |
|--------|-----------|--------|
|铝箔及包装生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 | |
|产用 |公司 | |
|--------|-----------|--------|
| |中国包装总公司 | |
| | | |
|--------|-----------|--------|
|包装生产用 |中国包装总公司 | |
|--------|-----------|--------|
|微型计算机生 |电子工业部 | |
|产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打印机零件 |84733021| 9% | 7%
| | |--------| |
| | |84733029| |
|--|------------|--------|----|----
|24|局用程控交 |85179010| 8% | 6%
| |换机关键件 | | |
| | |--------|----|
| | |85364100|12% |
| | |--------|----|
| | |85366900|12% |
| | |--------|----|
| | |85479010|10% |
|--|------------|--------|----|----
|25|传真机关键 |85011099|16% | 6%
| |零部件 |--------|----|
| | |85179031| 9% |
| | |--------| |
| | |85179032| |
| | |--------| |
| | |85179039| |
|--|------------|--------|----|----
|26|集散型控制 |84714991|15% | 6%
| |系统关键件 | | |
|--|------------|--------|----|----
|27|卷烟 |24021000|70% |36%
| | |24022000| |
| | |24029000| |
|--|------------|--------|----|----
|28|广播电视专 | | | 5%
| |用设备 | | |
| | | | |
-----------------------------------

|打印机生产用 |电子工业部 |仅限针式打 |
| | |印机和喷墨 |
| | |打印机 |
|--------|-----------|--------|
|5000门以上局|邮电工业部 | |
|用程控 | | |
|交换机生产用 |-----------| |
| |电子工业部 | |
| | | |
| | | |
| | | |
| | | |
|--------|-----------|--------|
| |传真机生产用 |电子工业部 |
| | |(华龙传真机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集散型控制系 |机械工业部 | |
|统生产 | | |
|--------|-----------|--------|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
| | | |
| | | |
|--------|-----------|--------|
| |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规定不 |
| | |许减免税的 |
| | |商品除外 |
-------------------------------

附件二
1998年限定数量的暂定出口关税税率商品目录
---------------------------------------------------
| | | |98年法|98年暂| | |
|序号|货品名称| 税则号列 |定税率 |定税率 | 管理部门 | 备注 |
| | | |(%) |(%) | | |
|--|----|--------|----|----|----------------|-----|
|1 |磷 |28047000| 20 | 5 |化学工业部 | 43T |
|--|----|--------|----|----|----------------|-----|
|2 |苯 |29022000| 40 | 0 |化学工业部 | 33T |
|--|----|--------|----|----|----------------|-----|
| | | | | |冶金工业部 | |
|3 |硅铁 |72022000| 25 | 10 |----------------| |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五矿集 | |
| | | | | |团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 |
|--|----|--------|----|----|----------------|-----|
|4 |未锻轧镍|75020000| 40 | 0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
|--|----|--------|----|----|----------------|-----|
| | | |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
|5 |未锻轧铝|76010000| 30 | 0 |----------------| |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五矿集 | |
| | | | | |团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 |
---------------------------------------------------



1997年12月30日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铁道部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以下简称维规),制定本办法。
凡负责维修无线通信设备的电务段应建立无线通信检修所。仅有少量微波、短波通信设备的电务段也可以单独设立微波工区、电台工区或其他工区兼管维修工作。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和性能并重的原则,树立为运输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安排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
第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的直属生产单位,受电务段长的领导和通信技术室的指导。所内应分设测试工区和各种专业的检修工区。无线通信检修所设主任、工程师或技师。下属各工区设工长,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其中测试工区应全部设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均属生产定员。所、工区都应按维护设备的数量和值班的时间核定和配足定员,并根据专业特点保持主要技术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
第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基本任务:为保证无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对直接指挥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电台应加强日常检修和进行电池充电等工作;同时根据维规规定的周期和各项技术标准,进行有计划的设备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对战备和救灾备用的设备也必须定期进行测试和检修。
第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检修的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便携台;
2、有线~无线转接设备;
3、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含战备或救灾用的电台)及其附属设备;
4、微波、卫星通信及其附属设备;
5、附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天线、传输线等;
6、其他为运营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加强管理,改进检修方法,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提高设备质量和劳动效率,注重经济效益。
第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按照维护规则要求和全段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主任职责:
1、领导全所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2、在电务段领导下,组织编制本所的设备检修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质量提高计划和生产财务计划,并组织全所职工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组织全所职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对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深入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参加设备的检修整治工作,抽验年检设备,定期添乘机车、守车、微波短波通信车了解设备的运用质量,汇总上报运用效果。
5、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全所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设备故障,应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6、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全所职工开展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修技术水平。
7、组织全所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评比工作。
第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工程师(技师)职责:
1、负责全所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部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督促检查各种检修设备的技术履历卡片、台帐、原始记录,掌握设备的运用状况。
2、熟悉管内各种类型无线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随时指导工区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掌握管内无线电场分布和干扰情况。
3、协助所主任搞好质量管理,负责质量攻关工作,不断运用PDCA循环提高检修设备质量。
4、负责审查和上报本所的技术革新方案和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检修工艺及测试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
5、协助所主任搞好本所的技术教育,组织制定全所技术业务学习计划,并指导全所职工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全所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6、领导所内质量验收工作。
第9条 工长职责:
1、根据年检和月检工作计划负责布置每月生产任务,领导日常检修工作,组织本工区人员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对本工区负责的各项检修设备进行质量验收,定期添乘机车和沿线各站巡检,及时收集运用效果。
3、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督促并帮助本工区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检修作业程序,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4、掌握本工区的台帐,检查各项表格和检修记录的填写是否正确,负责填写工区日志和各项表报。
5、加强工区内外的团结协作,负责组织本工区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评比工作。
第10条 检修人员(通信工、技术员、技师、工程师)职责:
1、掌握本工区分工负责检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测试方法,按标准检修作业程序工作,认真填写各项检修测试记录。
2、根据本工区月计划安排和日常分工负责检修项目,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3、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坚持每个生产环节都把住质量关。贯彻执行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
4、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提出改进检修技术的建议。
5、节约使用材料和能源,爱护工具仪表,注意生产安全。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
第1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不同的无线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方式;对无线列调,站调等直接保证行车安全并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应设检修工区负责机车出入库或车长交接班的日检工作,同时结合机车的洗检周期进行月检工作;测试工区负责无线电台的定期轮修和临修任务;不单独设立微波、短波电台工区时,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定期轮修工作也由测试工区负责;不单独设立电源和传输线工区时,电池和天线,传输线的维修工作由检修工区负责。
第1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下属各工区应根据任务的不同,编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材料财务计划。
检修工区应编制日常检修计划,并实行三班半倒班制,进行机车电台的出入库检查和车长电台的出返乘检查,及时处理临修,发现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正常时,应换上备用电台,以保证出库或出乘电台良好。测试工区应制定出定期轮修计划,逐月均衡地完成年度安排的计划。对检修内容超过规定轮修范围的应制定重点整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内。对轮修任务量特别大的工区,因仪表和设备条件限制,也可以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1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设备运用中用户反映的问题,临修中发现的惯性故障,年检中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定期进行故障分析,提出提高质量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内。
第14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制,内容应包括定期轮修、重点整修和质量提高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通信技术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用表为“电通计—2”。
第1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根据段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段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月度工作计划。对机车电台还应与机车洗检和入厂修相配合。月度工作计划是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保证。月度工作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在“电通计—4”。
第16条 检修工区除对机车电台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外,对规定检修的固定电台,移动电台和其他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应编入检修工作计划表,即“电通计—1”。单独设立电源工区,传输线工区的日常检修工作也按此执行。
第1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财务材料计划应按照各项设备检修的材料消耗定额,重点整修任务和上级控制的费用支出计划进行编制。必要时也可分劈下属各工区掌握。

第四章 设备技术管理
第1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辖的无线电台新设、增设、移设、拆除应按维规规定的手续办理。所有设备都应建立台帐,登记电台序号、安装地点和运用状况,对于车载台、便携台还应建立运用情况揭示板,交接登记簿,以便随时了解设备的去向。
第19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检修项目、周期按《维规》规定办理,倒修设备(按运用设备统计)数量规定如下:
车站电台的10%。
电力、内燃机车电台的10%。
蒸汽机车电台的10—15%。
车长电台的20%。
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倒修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20条 故障与临修:无线设备的故障按维规附件二规定的办法处理,但检修人员在日检中发现电台运用状态不正常,达不到技术标准,及时以备用电台更换,统计为临修,临修不按故障计算。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定期分析故障和临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
第2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配备下列主要仪表:
1、低频、高频、超高频信号发生器;
2、数字频率计;
3、超高频毫伏表、音频电压表;
4、频偏仪;
5、失真仪;
6、通过式功率计;
7、场强干扰测量仪;
8、频谱仪;
9、示波器;
10、晶体管图示仪。
第2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仪表和专用测试台由各工区专人保管,定期检修,经常保持清洁,性能良好,计量合格。所内不常用仪表和校验用仪表一律归测试工区设专柜存放保管。对仪表的专用附件、说明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备件不得随意挪用。
第2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设备的标准化测试或检修作业程序。并认真填写维规规定的各项测试记录(电通无测—1~6)。
第2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定期添乘和访问用户了解的情况,认真填写添乘记录和无线电台使用效果记录簿,作为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的依据。
第2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备有《维规》规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规程等。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随时整理和订正。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2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质量管理应按《维规》要求用全面管理的办法,搞好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
第27条 所主任、工程师(技师)、技术员、工长等组成质量管理小组,领导全所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搞好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28条 通过信息反馈,质量控制和测试,考核的各种数据,利用排列图、分层图、因果分析图等工具对检修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开展QC小组质量攻关活动,不断进行PDCA循环。
第29条 设备质量考核
1、设备质量验收制:
(1)月检和年检应进行百分之百的验收,所内负责检验的工程师(技师)为当然的质量验收员。检修人员检修的设备由工长验收;测试工区年检的设备由工程师验收。由测试工区负责临修的设备完工后交给检修工区时也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2)验收时按维规规定指标验收,对验收后的设备应作质量评语,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返修,返修率是衡量检修质量高低的主要考核条件。
(3)验收者应在测试记录上签注质量评语,检修人员应尊重验收人员的意见,对验收中提出的缺点应及时克服。
2、检修质量负责制:
(1)检修人员应对检修设备周期中的质量负责,在下一检修期到来之前,出现故障和临修时,都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检修失误造成,应由检修人员负责。
(2)日检值班人员应对出库机车电台(或出乘车长电台)的运用状况负责,在机车返库或车长返乘前电台不能正常使用,也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列为非责任,如因日检疏忽造成,应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30条 运用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设备信息反馈制度,主动访问用户,添乘机车,做好用户申告,设备故障,临修登记。
2、建立各种设备的运用质量控制图,按实际情况订出合理的质量控制线,逐年修订提高。
第31条 工作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人员检修质量控制图,对检修设备的质量状态按月显示,监督、比较其检修质量。
2、按质量、安全、任务完成、纪律、节约材料、技术革新、文明生产等内容月末由工长组织,检修所掌握,进行总结评比。

第六章 工具材料管理
第32条 工具分为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分别在工区或所内保管,安放一个固定处所,不常用的由所内专柜存放。个人工具由个人保管。
第33条 各类工具应分别登帐,帐卡由专人负责,如有变动应及时订正,各类工具要做好日常保养修理工作,保持性能良好。
第34条 检修所应加强材料的管理和核算。一般除日常消耗材料定期供应检修人员外,其他材料统归工区材料员负责保管。所有材料的领入、支出都应及时登记,弄清消耗去向,定期清理、结帐。贵重材料和管制器材应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七章 设 施
第3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除应有办公房舍和检修房舍之外,必须有合格的屏蔽修理间和良好的地线。安装屏蔽室的房舍必须有防尘通风设备并保持15—35度室温。
第36条 负责充电的电源工区或检修工区必须有符合电源室条件的房舍。
第37条 为解决应急抢修任务、更换设备等,无线检修所应设有专用检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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