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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47:31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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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办发〔2008〕19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动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切实推进理论创新、学科建设和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 (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50项,三等奖90项。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
  (一)凡我市个人和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藉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参评成果应为在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厅级以上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已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被市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人选为60周岁以上的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人选为35周岁以下的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
  三、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重大成果奖,10000元;著作类和省级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市级社会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类成果,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文章和其他科研课题类成果,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一次性奖励4000元。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我省、我市或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的独到见解。
  3.科普读物。在宣传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除符合本条 (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60周岁以上,长期在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 (包括已退休)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工作成绩突出,研究成果丰硕,获得过5项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除符合本条 (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35周岁以下,在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有较大发展潜力,正式出版、发表、完成过5项以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过至少3项县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四)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办法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学会会员向所在市级社科门类学会申报,非学会会员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部分学会会员也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申报。由市级学会、高等院校、市属党校干校、市属社科研究和管理机构向市社科联申报。
  (三)凡已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副市(厅)级以上领导于部,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奖。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初评。市级学会、县(市区)社科联及县(市区)委宣传部根据评奖范围、标准和申报要求,评选出上报成果,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作者直接申报的成果,由市社科联组织综合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成果最终评定。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最终评定,由市评委会组织进行。市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到会评审专家按其从事的研究专业分组参加评审工作。各学科组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评出二、三等奖,并推荐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市评委会综合平衡二、三等奖,并组织全体到会专家民主投票评定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由市评委会组织评委会议民主评选。各奖项的评选,在认真审读、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多数票方为有效。
  (三)公示。评奖工作结束后,获奖成果和人员在市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市评委会办公室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七、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市评委会下设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提出,主要由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市级社科门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县(市区)社科联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具有一定学术、理论造诣的领导同志组成。
  (三)市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每五年调整一次。期间,对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去世,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评委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每次参加评审的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作的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提名,市评委会研究确定。
  (五)学科组成员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包括是丛书分册作者、课题组或编辑组成员的,均不参加评选会议。
  (六)同一个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同一次评选会议一般不应超过5人,在一个学科组中不得超过2人。学科组评审专家连续参加了2次评选的,应间隔1至2次后再参加评选会议。
  八、评奖工作的监督
  (一)为从制度上保障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年申报和评审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由市社科联驻会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轮流担任成员,在市评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纪律监督组应及时提交市评委会做出处理。
  (二)参加评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守则,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如需对参评成果进行咨询,必须经评委会同意。违反者由市评委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评审专家资格。
  (三)如发现获奖成果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己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2年之内不得参评。
  九、获奖成果和个人的管理
  (一)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对参加终评未获等次的成果,发给参评证书。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可作为考核、任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科研重要岗位和评定市、县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聊办发〔2000〕30号)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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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全市土地储备的重大工作,审议批准年度储备计划、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为本市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征地的房屋搬迁和安置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投融资平台专项用于融资的土地纳入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依据各投融资平台承担的政府建设项目规模及融资地块规划指标等条件,核定其融资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其经营管理。



各投融资平台授权经营的土地,在达到供应条件时,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收回,再依法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方案, 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土地储备方案内容包括:



㈠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㈡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㈢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㈣征地补偿费、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土地储备支出情况;



㈤安置方案;



㈥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㈦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㈧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㈡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㈢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㈣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㈥出让后的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㈧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法收回(购)的国有土地,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收储手续:



㈠由规划部门提供拟收回(购)土地的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



㈡对拟收回(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㈢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购)的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



㈣拟定土地收回(购)补偿方案:属已出让的土地,按成本加利息计算收回价;属划拨的土地,按当年取得土地时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划拨价计算补偿;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土地, 以交易机构确定的价格收购;土地收回(购)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出让方签订收回(购)合同,并支付补偿费用;



㈤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土地交易价格支付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材料,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七条 对新增储备土地的征收房屋搬迁和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按照征收房屋搬迁与安置的程序进行调查和概算。所需经费委托财政评审确认后,以经费包干的方式与新增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交地协议,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下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工作任务,签订目标责任状,纳入政绩考核。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进行前期开发等活动。前期开发应依据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实施前期开发需要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融资方案应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修砌围墙或围栏,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 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按出让性质的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收支运行应坚持“收入上缴国库,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成本及时拨付,实行预决算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㈠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收回(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㈡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5%储备发展基金;



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㈣征收补偿预存款专户资金;



㈤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它资金;



㈥本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对土地储备贷款工作予以支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以及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拆借。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总价款,核减土地出让综合成本后,所形成土地纯收益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后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房屋搬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对收储土地所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列入宗地成本,并向市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宗地成本预决算。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核算并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为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提供切实的保障。



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含投融资平台授权经营的土地),须先行足额预付报批规费、征收补偿、房屋搬迁安置、开发整理等相关费用,转入财政征收预存款专户;待土地依法出让后,计入收回成本全额退还。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所需的工作经费按市政府规定标准提取,计入宗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核算并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三十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零星收入情况,以及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㈡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㈢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㈣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规划范围以外和分宜县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25日印发的《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余府发〔2009〕25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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