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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3:13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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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08〕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售房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五、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

六、销售程序

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七、购房优惠措施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4、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计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年(36个月)。

八、售房资金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各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2%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3、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十、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按所购房屋总房价的10%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办理全产权。

十一、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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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农业部


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农科教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推进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逐步规范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推进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每年定期推介发布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主导品种是指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品质优、产量高的品种;主推技术是指促进优质高产、节本增效、防灾减灾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熟技术。

  第三条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推荐、遴选与发布程序:

  (一)农业部每年4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集次年推介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在基层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抄送科技教育司。

  (三)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组织专家遴选评审,于7月底以前将遴选结果送科技教育司汇总审核,8月底以前由农业部推介发布次年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范围:

  (一)主要农作物和牧草良种及先进、适用、高效的综合栽培技术及病虫害防治技术。

  (二)主要畜禽水产良种及其科学饲养与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三)重要名特优新品种及其种养技术。

  (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与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

  (五)有利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适用技术。

  第六条所推荐的品种和技术应该有较强的区域适应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作物、牧草、畜牧、水产等新品种、新组合须经全国或省级品种审定(鉴定)机构审定(鉴定)。获得品种权的农作物品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农、牧、渔、农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方面的技术,获得国家或部(省)级鉴定(或认证)。

  品种和技术推荐材料应包括名称、适宜区域、栽培及技术要点、所有者等详细内容。同一个品种或同一项技术下一年度可重复推荐。

  第七条各推荐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品种)持有者对所推荐技术(品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优先列入国家和省的推广计划。

  第九条各地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以挂图、光盘及现场观摩等方式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第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在推荐、遴选、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过程中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惠培训计划纪要

中国外交部 新加坡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惠培训计划纪要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0月16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阁下邀请,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长贾古玛阁下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八日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期间,双方就中新两国外交部互惠培训计划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双方表明,互惠培训计划是双边关系中的又一里程碑,并就以下各点达成一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员将在区域英语语言中心、南洋理工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或新方其它适当机构接受英语培训。如中方提出要求,新加坡外交部也将考虑在新加坡的适当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员安排培训课程,以加强他们对新加坡及东南亚地区的认识和了解。新加坡外交部官员将在外交学院、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或中方其它适当机构接受培训。课程将包括中国国际关系、当代中国外交、中国外交政策、中美关系、中国文学和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等。具体的课程和培训机构将由双方讨论确定。

 二、双方将举行年度磋商以决定每年的提名、交换的培训人员名额、具体课程及讲授课程的机构。

 三、在新加坡培训期间,中国外交部官员将负担国际旅费,新方将负担培训费用、住宿、每日津贴及医药和住院费用。在中国培训期间,新加坡外交部官员将负担国际旅费,中方将负担培训费用、住宿、每日津贴及医药和住院费用。

 四、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互惠培训计划第一阶段的期限为自本纪要生效之日起五年。互惠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的内容和培训机构的选择等,将在本纪要签署一年后进行审查。

 五、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后,本互惠培训计划可终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长唐家璇和新加坡共和国外长贾古玛的见证下,本纪要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外交部部长助理         外交部副常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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