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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51:08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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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8〕6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引进工作。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在职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

  第五条 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入: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二)毕业院校符合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名单范围,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所学专业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

  (三)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内,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可视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办接收: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的(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办引进。

  以夫妻分居形式引进的人员,如本人不符合引进条件,由人事部门根据年度政策性迁户指标总量、本人及配偶情况审批。

  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可同时引进。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但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由市人事部门参照人才引进目录,并根据引进指标总量、用人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审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从事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许可证明;

  (四)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五)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六)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人事部门对登记立户的用人单位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本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立户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调入人员,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二)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全日制学历须提交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人事档案;

  (九)证明拟引进人员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现实表现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拟引进人员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3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第十七条 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的,须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符合第八条第(五)项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拟接收毕业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八)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接收须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引进或者接收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作为毕业生接收的提交《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作为引进的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至3月办理年度人事立户登记,并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认为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

  按国家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引进本市,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市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查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由经办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本单位的引进人才业务。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市人事部门接收补交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职人员或留学人员调入的,市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决定;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出具书面决定。

  市人事部门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或者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到市人事部门领取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引进人员;

  引进人员凭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在有效期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部门签署入户意见,领取户籍迁入指标卡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九)项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引进计划申报和引进指标限制。

第四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有严重欠薪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员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引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当年度人才引进业务,并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空挂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引进人员如属超龄调入人员,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其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区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引进市外在职人才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实施人事立户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1〕9号)、《〈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53号)、《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深人规〔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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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下简称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应急平台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建设成效不断显现,但也存在着应急平台建设发展不够平衡、工作体制不够一致、应用功能不够完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整体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工作体制统一、系统功能完备、基础设施配套、制度机制健全的原则,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为手段,以提高应急管理效率为目的,加强建设统筹、加大投入力度、周密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国家、省(区、市)、市(地)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100%,重点县(市、区)、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国家、地方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建设,并在“金安”工程专网框架下展开互联互通工作,组织应急平台业务对接和数据汇总、交换、共享等建设;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前期规划、立项、审批等工作。2014年,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全面启动建设项目;深化应急平台业务对接和数据汇总、交换、共享等建设工作。2015年,完成应急平台各项建设任务。

2.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按照有关标准完善应急平台功能,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展开与国家应急平台的网络联通工作;2014年,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实现与国家应急平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完成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的网络联通工作;2015年,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建设:重点加强21支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20支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技术指导中心的应急平台建设。2013年,展开应急平台终端采购、上线调试、支撑环境建设等工作;2014年,完成应急平台终端与国家应急平台网络联通、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工作;2015年,建成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体系。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也要参照上述目标要求抓好应急平台建设,逐步加入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

(三)基本要求。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围绕“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一是坚持整体筹划。注重站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全局上统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平台建设工作,搞好整体设计,科学配置资源,突出建设重点,确保建设方向明确、上下目标一致、技术标准统一、全面协调推进。

二是坚持先进实用。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平台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成果,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装备,运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大集成创新力度、优化系统综合功能,增强应急平台的实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既要重视应急平台支撑环境、指挥场所、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更要重视应急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制度机制等软件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平台的信息化优势,实现日常业务需要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有机统一。

四是坚持互联互通。利用“金安”工程专网和无线通信技术贯通应急平台网络,实现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县、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数据、语音、图像、视频等的交互共享。

五是坚持安全可靠。高度重视应急平台信息安全,合理区分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等级,建立安全防护机制,在网络隔离、信息控制、密码网关、容灾备份等方面综合施策,保证应急平台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突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重点

(四)优化综合应用系统。注重在应急平台体系架构下加强各地区、各单位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兼容工作,优化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现技术体制和标准规范的相对统一。进一步完善综合应用系统的应急值守、预测预警、调度指挥、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按照应急管理的工作制度、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等要求,搞好综合应用系统与实际工作业务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应用效能。改进综合应用系统用户界面,科学定制业务分类,做到简洁明快、美观易用。

(五)完善数据库系统。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的顶层设计标准,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应急预案、应急资源与资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资质评估、应急统计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应急政策法规、应急决策与模型、应急空间信息等数据库。全面规范库表分类和结构设计,形成相互兼容、信息共享、扩展性强的业务数据库。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数据资源,不断提升本级的数据质量。建立数据采集、交换和汇总机制,指定负责部门,明确职责要求,确保数据动态更新、准确有效。

(六)建设移动平台系统。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移动平台建设,实现对事故灾难现场信息实时采集和监测,为各级领导机关指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应急平台技术体制,研究开发基于移动平台的数据库、应用软件和通信设备,完善情况标绘、数据交换、双向通信、远程视频会商等功能,通过接入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灾难现场与各级指挥机构的无缝对接。要增强移动平台在恶劣天候、复杂自然环境下的应急通信能力,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选配大、中、小不同类型的移动平台。

(七)贯通网络通信系统。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应急平台要与“金安”工程专网联通。高危行业中央企业总部要完成与国家应急平台、地方大中型企业要完成与属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平台联通的任务。要建立应急平台体系通信联络调度机制,定期对所属应急平台联通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备用状态。要按照相关通信标准,统筹规划应急平台接入的无线通信信道和技术指标,确保各类移动通信设备能够随时加入应急平台网络,执行应急救援、演练等相关任务。

(八)加强安全保障系统。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依托“金安”工程专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利用技术和设备等手段,完善应急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策略。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应急平台进行定级备案,加固和优化主机、网络、服务器及应用系统的安全性能。加强应急平台关键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以及供配电、空调、防火、防雷的安全防护和网络机房等的安全检测,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九)配套应急指挥场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立足于提高应急指挥协调能力,加强指挥厅、值班室、会商室、会议室、休息室等应急指挥场所的配套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按照指挥机构组成和处置不同类型事故的要求预置各类人员工作席位。加强指挥场所设备建设,运用综合集成的思想加强指挥场所显示、音响、控制、照明、供电和安全保障等系统建设,搞好综合布线,配好设备器材,满足值守应急、异地会商和指挥调度的需要。

三、健全完善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机制

(十)明确管理责任。要切实发挥应急管理机构在应急平台运行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适应全国和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平台运行管理体制。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级应急平台业务功能区分,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应用和数据库维护等责任,进一步明确应急平台日常管理机构和运行维护机构,定岗、定责、定人。

(十一)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适时研究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联调联通制度,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定期组织体系内的应急平台值守点名和调度数据、音视频信号。建立数据交换制度,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报应急管理、救援等相关数据,及时更新数据。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和软件系统,组织维修更新,确保应急平台体系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二)搞好人员培训。要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学习、技术交流等形式,做好应急平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信息化知识学习,提高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工作能力。强化应急平台应用技能学习,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机构的全体人员熟练掌握系统功能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岗位熟练操作。特别要加大对应急平台运维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专业保障能力。

四、充分发挥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综合效益

(十三)加强日常业务应用。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让应急平台运转起来,充分发挥其自动化、智能化的作用,将应急平台应用作为处理业务、协调工作、发布信息的常态化工作模式,切实提升工作效率。要注重在应用中改进应急平台系统功能,实现与传统工作方式、文电处理流程、资料归类存档等要求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以应急平台应用为重点的岗位达标活动,并逐步将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范畴。

(十四)强化预测预警作用。要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信息集成、辅助决策和监测监控作用,利用专业预测分析模型,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重大危险源和自然灾害等信息,科学预测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持续时间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以重大危险源防控为重点,加强应急平台数据采集和监测监控工作,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应急处置准备。

(十五)突出应急指挥功能。要切实利用应急平台虚拟仿真技术和信息集成优势,在真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场景中组织应急救援行动预案演练,不断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应急救援指挥能力。要注重把应急平台信息优势转化为应急指挥决策优势,综合运用应急平台视频会议、异地会商、现场侦测、资源管理、辅助决策等功能,快速预警研判、科学组织实施、有效跟踪管理,实现指挥协调与信息管理、救援力量与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强对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六)统筹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统筹兼顾,凝聚建设力量,严格时间节点,全面协调推进。要结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611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建设目标、分解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建设进程。要切实加强应急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搞好与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衔接。省级应急平台规划和建设方案要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十七)整合建设资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调研,全面掌握辖区内应急平台建设资源现状,充分利用已建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做好与应急平台的综合集成工作,厉行资源节约、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建设效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注重整合现有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系统,不断完善应急平台整体功能。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职能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将应急平台建设列入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和财政预算;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和地方大中型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应急平台建设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予以保障。要解决好应急平台运行经费保障问题,将其纳入单位日常支出预算范围,确保维护、管理和执行任务需要。

(十九)加强人才建设。要着眼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长远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注重选拔政治意识强、信息化知识丰富、专业基础扎实、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志愿从事应急救援专业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队伍。要注意为人才队伍搭建锻炼成长的平台,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十)强化组织协调。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建设责任,抓紧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打破常规、创新方法、强力推进,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要注意用试点工作推动建设,为全面铺开应急平台建设提供示范借鉴。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好应急平台的安全测评、系统验收、运行管理等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控制光伏制造总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游协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市场为主,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优化布局以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优势企业发展,淘汰劣质企业。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地方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多晶硅项目。
  (二)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鼓励多晶硅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三)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高等院校和企业培养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积极参与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推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
  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编制实施本地区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规划与地方规划、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二)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二)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3年7月4日
  (此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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