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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请求权的理解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0:54:25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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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请求权的理解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请求权的理解复函

1956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
《关于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中,审查“原告有无诉讼请求权”的理解问题,我们同意你厅的看法,即:原告人的请求,必须是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请求保护依法委托由他保护的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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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9日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公安、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三)绿化亮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经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2000元罚款;

  (二)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者履行责任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被悬挂黄色警示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遮挡或者擅自摘除警示牌的,处1000元罚款。出租人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承租人被悬挂警示牌并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出租人按给予承租人罚款数额的50%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对被悬挂警示牌的责任人,取消当年本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县(区)、开发区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负有责任的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乡镇的街道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市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同时废止。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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