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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1:25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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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本。
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本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国家对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补偿安置费的补偿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和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尽量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1995年9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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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地质矿产部 英国皇家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开展地学研究和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课题进行有益合作的精神,在一九八五年英国地质学家访华期间经过协商,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将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为共同的利益促进合作。

 二、初期合作研究项目如下:
  (一)江西会昌地区花岗岩岩浆作用及其与矿化关系的研究;
  (二)湖南、江西交界诸广山北段的花岗岩演化,变形构造及其与矿化关系和填图方法的研究;
  (三)冀东剪切带和太古界变质岩填图方法的研究。

 三、执行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分担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项目参加者的国际旅费并继续享有其正常的工资待遇;接待方负责食宿费、当地交通费及急诊医疗费。
  (二)通讯费由各方自负。
  (三)随行家属的费用由访问者自负。
  (四)野外工作、资料处理、实验室测定、样品分析和出版的费用,如在中国进行,由中方负担;如在英国进行,由英方负担。
  (五)样品的国内运费由接待方负担;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六)本条(一)至(五)款以外的费用由各方自负。

 四、双方各自指定本国参加合作项目的负责人。每一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项目负责人及初步方案均在备忘录单独的附件内详细说明,一俟达成协议,它们都将作为备忘录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合作研究项目的全部成果属双方共有,鼓励在中国、英国和国际刊物上发表。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版或向第三方提供。地质填图的原始资料由中方留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必要时,双方均可以复制。双方同意为参加合作项目的科学家将样品和其它必需的资料运回本国提供方便。

 六、双方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会晤,回顾合作进展情况,并商定新的合作项目。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以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所有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均应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英国皇家学会
      代  表              代  表
      周维屏              彼得·沃伦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续 表1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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