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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07:48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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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7日(56)浙法研字第4081号函悉。所问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希按本院1956年11月16日研字第11772号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该函已抄送你院)处理。
二、关于刑满留场人员另犯新罪的案件,不论是需要处徒刑,或者是需要再剥夺政治权利,我们认为都应当由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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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以后,须有机构就基本法若干条款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为此,建议在基本法生效的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工作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组成。谨将具体方案附后,请予以研究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9年1月14日

附:方案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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