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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0:41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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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购销安全管理,规范生鲜乳经营秩序,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商务等部门,依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奶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点的审批,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审批新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并限期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个体奶站进行整顿和改造。鼓励按下列方式进行整顿和改造:
 (一)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收购或租赁个体奶站资产,直接经营。
 (二)由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或租赁个体奶站资产,用于自我服务。
第六条 泌乳牛应当实行机械榨乳。生鲜乳自榨乳到运输罐车应当全过程封闭运行。奶源不够规模的区域,乳制品生产企业可设立辅助性收奶点,指定专人操作,全程监控和检测,确保生鲜乳质量。
第七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料奶收购标准收购生鲜乳并留存每批生鲜乳奶样。
第八条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定生鲜乳购销合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合同约定收购生鲜乳,不得收购未签合同的生鲜乳。
收购生鲜乳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畜主姓名、奶牛号、单次产奶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对有质量争议的奶样,应当保留96小时,以备查验。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交售生鲜乳时,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出具每批生鲜乳的收购记录单,记录交售数量、等级、单价、总价、交奶时间、地点、经手人双方签章等内容,并对生鲜乳运输罐车进行签封。
第十条 生鲜乳购销价格应当参考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由政府物价、畜牧、统计等相关部门,奶畜养殖企业(奶农)、乳制品生产企业、奶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定期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供购销双方签定合同时参考。
第十一条 生鲜乳购销不得压等压价,任意涨价、降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
第十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并按合同约定收购生鲜乳。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予以阻挠和限制。
第十三条 设在我市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收奶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奶源供应地的资源和环境建设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参考收购企业上缴企业所在地的税金地方留成比例,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鲜乳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生鲜乳质量检验和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争议奶样的检测。不得向奶畜养殖场、户收取常规检测费。争议奶样的检测费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各种争议的调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收购者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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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加快铁路多种经营发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加快铁路多种经营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16日,铁道部

为实施铁路经营多元化战略,加快铁路多种经营发展,实现铁路多种经营“九五”发展规划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规划,实施多元经营战略
第一条 铁路经营多元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铁路走向市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铁路改革,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快铁路发展的战略措施。
第二条 “九五”期间铁路多种经营要实现战略性的转变:在格局上,由主要依附主业向经营多元化转变;在经营上,要由小型分散向规模经营、联合经营转变;在管理上,要由分散考核向一体化考核转变。
各级领导必须从建设中国铁路经营多元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多种经营发展的战略意义。在进行体制改革,制定发展规划,配置资金、运力、人才资源等重大决策时,把多种经营放到重要位置,全面规划,统一部署。
第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抓住机遇,转换机制,发挥铁路整体优势,以规模经营、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为方向,以发展第三产业为重点,调整产业结构,按铁路多种经营“九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保证全路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推动联合,实现规模经营
第四条 推动多经企业联合,实现规模经营,是提高多经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支柱产业成长的重要措施。部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推动横向联合,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倡导运输、施工、工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之间,路局之间、分局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继续组建和发展一批能在全路多经发展中起龙头作用的企业集团。
对部直属和跨局、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部在运力、资金、人才和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运输系统发展多经要以路局、分局为主,除有客货经营业务的站段外,其他运输生产站段不再作为主办单位兴办多经企业。对站段已兴办的多经企业,要逐步吸收到分局所办的骨干企业中,实行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各级企业的职能部门不得兴办多经企业。

三、发挥优势,拓展经营领域
第七条 面向国内外市场,拓展经营领域,大力兴办实业。各铁路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运输代理、仓储、商贸、旅游、广告、饮食、集装箱运输、房地产、采矿、建材和外经、外贸、外运等铁路的优势产业的重点,积极兴办实业,努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民,逐步形成产业结构合理、经济效益显著的铁路多种经营体系。
第八条 发挥运输优势,促进实业发展。铁路运输企业在保证国家指令性任务和重点物资运输的前提下,对开展多种经营业务所需的运力,要积极支持,给予安排。对部直属多经企业(集团)和跨局、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所需的运力,各级运输部门要按路用物资优先安排。需要由部解决的运输计划和去向,由部在平衡计划时解决,下达到有关路局。铁路旅游集团、旅游公司和铁路宾馆、饭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票额,各级客运部门要优先安排。各单位、各类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部《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铁办〔1996〕97号)精神,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价格政策。
第九条 鼓励多经企业积极开发路内市场。提供必要条件让多经企业参与路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多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参与路内所需物资、工程施工、加工、维修等业务的投标、议标。
第十条 支持多经企业开展外经外贸。鼓励和支持条件具备的多经企业争取不同性质的对外经营权,在外经、外贸经营业务相对集中或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各铁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外经贸业务的管理。

四、广开渠道,增加对多种经营发展的投入
第十一条 各铁路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积累,面向市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多经的投入。投资要重点用于促进联合、盘活存量资产、推动科技进步和支持支柱产业、骨干企业的发展,以引导多种经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规模经营。
第十二条 多经企业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做到收入和利润同步增长。多经企业按《两则》规范利润分配,所得税后利润50%以上要用于生产经营,减免的税金要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路局、分局可采用适当的形式集中使用分散在基层站段多经企业的资金发展多经。
第十三条 铁路企业要结合生产布局的调整,加速盘活存量资产,对存量资产可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采取有偿使用或投资两种形式用于对多经企业实物资产的投入。有偿使用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无偿使用应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铁道部建立多种经营发展基金,并设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九五”期间,部每年再提供2亿元资金纳入多种经营发展基金,对直接投资或低息贷款方式支持多种经营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多经企业积极吸引外资,直接或间接地向国际金融机构融资。

五、开发人才资源,提高队伍素质
第十六条 为适应多经企业的发展和经营业务的需要,合理确定多经企业的定员编制及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选拔一批中、高级专业人才,充实多经队伍。
第十七条 对现有多经系统经营管理人员,要在今后五年内全部轮训一遍;对新上岗的经理(厂长)实行岗前培训;对分流到多经企业的人员,组织转岗培训。铁路高等院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与多经相关的专业。每年选送一批有培养前途的骨干到大专院校定向培养。

六、转换多经企业机制,加强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多经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界定其产权,明确投资主体的出资者权益、多经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新办的多经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已有的多经企业也要逐步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
第十九条 铁路企业及其投资创立的独立核算的多经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二者都应独立核算,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不得互相转移收入,挤列成本。建立多经企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多经企业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制度。对分流人员应择优聘用;对符合条件的路内专业人员可按规定的报批、聘任程序由多经企业自行聘任;对多经企业需要的少量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可向路外招聘,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予以录用。
第二十一条 多经企业的工资增长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效率相适应。多经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形式。在干部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时,多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按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贡献大小,比照相应的行政级别享受待遇。具体办法可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部直属各总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多经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两则》,加强成本管理,不准乱支乱列,不准以任何名义隐匿,转移收入和利润,一切财务活动必须纳入决算。建立对外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经营活动的决策、审批制度。按部制定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如实上报经营结果,加强统计分析。

七、实行一体化考核,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多种经营是铁路经营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成果也是铁路整体效益的一部分。为全面反映铁路的整体效益,部要对铁路企业多种经营的经营状况进行严格考核,同时要对铁路企业运用全部资产的经营结果进行一体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铁路企业的主要领导对企业全部资产经营结果全面负责。铁路企业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把发展多种经营作为共同任务,列入自身的职责范围。部要制定具体办法,对企业的主要领导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内容。各铁路企业也要制定具体办法对其所属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多经企业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对多经企业法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多经企业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铁路企业的各类经济实体都不得游离于主业(工附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之外,要对其实行归口管理。其财务决算要报归口部门审核、汇总。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各项收费,应由路局、分局归口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多种经营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部和各单位要制定办法给予奖励。

八、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电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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