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商在我国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01:17 浏览: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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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在我国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外商在我国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厅产业[20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外经贸厅: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1995年6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规定感光材料生产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广东省、珠海市有关部门在未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批准设立了外商投资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1998年3月又违规调整其内外销比例,致使该企业违规设立和超范围经营。现对广东省、珠海市有关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局)要以此为鉴,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为加强外商在我国投资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感光材料行业健康发展,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商投资感光材料项目
国务院2002年2月11日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21号)规定,感光材料生产属限制外商投资类行业。因此,感光材料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需要严格按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违规设立的感光材料外商投资企业予以清理
凡违规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感光材料生产企业的地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局)组织清理,立即停止违规设立企业,并限期重新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根据国务院2002年2月11日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六条“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对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感光材料生产企业,也按上述要求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我部于2005年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药临时登记清理进程
严格按照我部2004年6月1日发布的第379号公告进行农药临时登记清理工作。对1999年7月23日以前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农药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分四批进行清理。严格执行清理期限规定,对超过每批农药品种清理截止时间未申请或未通过登记评审的农药产品,不再办理登记续展。对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登记的新农药品种,严格执行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为四年的规定,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登记续展。各清理工作协作组要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承担的临时登记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农药登记申请受理要求
各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农药登记申请的规定,准备齐全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农药登记。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严格把好初审关,确保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将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规范农药续展登记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到期需续展的,申请人应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有效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将注销其登记证。申请人如欲继续生产,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的续展登记申请。确有特殊原因,申请人应在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我部将组织专家集中审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再给予答复。
1、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该产品续展登记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证据;
2、申请人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3、全国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反映出申请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
4、申请人所在辖区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尚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不再受理其续展登记申请,并注销其登记证。
(三)对登记证被注销的农药产品,重新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四)对于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协助农药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摩洛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代表团团长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我的政府同意于1958年11月1日同时在拉巴特和北京发表?摩洛哥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内容如下:
?摩洛哥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建立两国外交关系,双方将在一致同意的日期互设外交代表机构。?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
付国务秘书
穆罕默德一布塞大
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拉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