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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0:18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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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恩施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

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投资高效、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目标,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教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四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及内容:

监督管理项目各方主体应在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规定和履职的情况。重点监督管理以下关键环节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招投标综合监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入综合州、县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有无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无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等问题。
(二)合同订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追加工程量、隐蔽工程量: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备。

(四)变更设计: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变更项目内容。

(五)工程实施:是否按合同组织实施;是否按期开工;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理;项目建设情况是否公开;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了职责。

(六)资金使用: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现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是否根据建设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七)竣工验收:是否按合同建成;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竣工决算和审计;是否按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实行“123”全过程预防措施。即一个项目要制定二个方案(项目实施和廉政建设),做到三个同步(项目实施与廉政建设同步设计制定、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对全员进行经常性地教育,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制约机制,全过程进行预防。

(二)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已建成项目或编造虚假项目套取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三)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承发包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投标。不得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严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签假合同;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地下等隐蔽工程,应通知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工程量的验收。
(五)依法实行监理。不得委托不具备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得委托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造价骗取资金。
(六)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其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防止高估冒算、虚报多领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
(七)向同级审计部门报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后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经审计部门的审计后,才能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价款结算。

(八)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申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与项目有关各种资料齐全。
  第六条 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
(一)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开展工作。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等级,在核定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责。不得违反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虚假列支工程费用骗取资金。实行项目经理等“五大员”有效证件押证施工制度。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主体部分完工之前,不得承担其他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进行严格监管。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串通,违规降低质量验收标准,虚报工程造价,虚假签证冒领工程款物。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完整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档案。
第七条 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切实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高效、廉洁对项目全过程监管,重点对招投标、合同履行、资金使用、追加工程量和变更设计、地下和隐蔽工程量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控制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招投标管理办、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公开涉及项目审批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依法对项目的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和重大项目的现场勘验,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予以批准;对需要补正的,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批准,并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不得擅自设定或变相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收费项目等;不得干预或插手项目承发包、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建设活动;不得借审批项目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报批规定及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的严肃性;从严控制扩大和缩小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标准的超概算的审批;统筹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同步履行工作职责。

(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不予拨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对已查实违规违纪的,在下次拨款中予以扣回。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
(六)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做好项目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严格审计开标前的栏标价或标的、中标所签合同和补充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参与地下等隐蔽工程量的验收。对较大的项目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对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七)招投标管理办应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建筑业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计价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

(九)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等单位的收费监管。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二)督促涉及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建设制度,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重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督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高效、廉洁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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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及有效利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计算书、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依据,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
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方面的工作服务。市属各单位和驻厦门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各地驻厦单位、部队及群众团体等,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多套分存,分级管理。不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把城建档案据为私有。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领导。市成立“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管。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办公室代管,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
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其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关系到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型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逐步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资料;
四、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遵照上级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指示,制定实施细则,并参加接收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有计划地组织城建档案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县、区建设局(科)应设立城建档案室(或与科技档案结合),配备必要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收集和保管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并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市一级各专业主管局(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本系统的城建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或与科技档案结合),制定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市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都应将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列为各单位生产建设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内容,把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管理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城建规划档案
一、勘察测绘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航测照片、测量成果、地质和水文地质钻探等方面的图表和文字;
二、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技术、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震、土壤、植被、气象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资料档案;
三、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用地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方面的档案。
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与设备: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方面档案;
二、民用建筑:包括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宾馆、体育馆、医院、广播电视、影剧院、商场、办公楼、住宅等方面的档案;
三、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地下铁路、桥梁、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海堤、隧道、航标标等方面的工程档案;
四、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煤气、供热、供电、电讯、路灯、环卫等方面档案;
五、水利工程:包括河湖、水库、防洪工程等档案;
六、城市战备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地下管线和其他有关的隐蔽工程等方面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构筑物方面的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设计、施工的科研技术档案
一、工程技术方面的科研档案;
二、施工技术方面的科研档案;
三、各专业的科研技术档案。
以上各点的具体归档内容,各时期可根据需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办法
第十三条 凡是在本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均须按照原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几项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竣工图及竣工档案。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80年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
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验收。竣工档案的份数、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少于两套。一套交主管机关,一套交使用单位。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除上述所需外,还应无偿交一套给市城建档案馆,其他方面
所需套数另行商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对在建工程、新建工程实行交押编制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办法。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批准建筑时征收,工程验收移交竣工档案后如数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颁发。凡不按有关规定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档案不准确,由此而造成损失,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承担,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目前分散在各单位的应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应结合科技档案工作的恢复、整顿,进行清理、核对、补制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存档目录,由城建档案馆编制接收归档目录后,逐步办理接收手续。
对保留在使用单位的重要的城建档案,使用率较高的城建档案,应当进行复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壹份存档、分别保存,以保证非常时期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本市已建成的重要的地上建筑和各种地下工程,凡没有竣工图的都要组织力量补做;竣工图不准确的要组织力量进行修补。组织工作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新补制的图纸资料应及时编制成竣工档案报送有关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按本市统一座标制实测的有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如属国防、军事等有特别保密要求的工程,必须提供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尺寸
、结构性质及按本市统一座标高程内容的平面、断面图、内容可适当从简。
第十七条 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各项已建工程在维修的过程中有变更结构、管线位置等或废除者,必须修改竣工图或附文字说明。承担维修、改建的施工单位要负责绘制竣工图并及时向工程档案的保管部门报送变更部份的竣工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撤销,其工程档案向上级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报送进馆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并组成保管单位、装订成册(每册30×22公分以内,即A4规格)填报送清单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二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形成和报送档案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可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所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经指定的销毁人和鉴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利用,对收集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整理、编制必须的检索工具。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的 现代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解释。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原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落实,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图的单位,注明竣工图的份数和经费来源。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完成竣工图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
二、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应自始至终指定专人负责,从施工开始则应进行收集保管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整理设计变更文件等。工程竣工后(或阶段完工),及时将施工中形成的图纸,文字材料,照片等加以系统整理,编制竣工档案,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等)
,填写保管期限,明确密级,由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其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章,按规定期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及有关档案室。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主要有:工程建设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建筑执照、施工合同、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竣工图、设计图、施工图、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三、国家规定的大型工程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有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参加。中小型工程的验收应有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保管单位的档案室参加。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工程或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者(有修改补充的部分需有注明),须使用新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的标志。竣工图标志的主要内容应有施工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签名,竣工图编制日期等。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在图上修改、补充者,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出修改图并附文字说明,然后由施工单位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
凡属地下管线工程,在埋土前必须进行实测,其竣工测量成果必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审核签认,同竣工图一起报送。
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并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五、施工单位编制整理竣工图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列支;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需要复制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列支;建成使用以后需要复制、补制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为做好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保证如期归档,今后各项建设工程在领取建筑执照时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押保证金(或在该项工程第一次拨款时,由建行划转)。
征收标准如下:
A地面工程:
1、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押3000元;
2、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押3%。
B地下工程:
1、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押2%,最少500元;
2、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押3%。
保证金在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后如数退还。如果各种工程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后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者,没收保证金。再经三个月仍不报送竣工档案,可按第七条进行处理。
七、市档案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情况。在施工中如不及时安排编制竣工图,或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或经济措施:
1、通知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今后的建设项目不再批给用地,不办理土地征用,不批新项目的建筑执照等;
2、通知建设银行暂缓该工程的“核销投资”,扣留部分尾数,暂缓结算;不办理竣工验收;
3、没收保证金,直至罚款。
八、凡报送进馆的城建档案,应装订成册,其规格为30×22公分以内。
九、不按本规定或有关规定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图不准确,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要追究个人责任。
十、以上各项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具体执行,市建设银行、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5年3月30日
  【要点提示】

  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乙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日甲方(庆阳市富康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原长武县果品套袋厂)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联合组建“庆阳市富康果品套袋厂”一、合作办法及双方责任:……四. 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以法解决,望双方尽职尽责,共同遵守。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组织生产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产果袋。2009年7月诉讼法院后,经双方协商私下处理这一纠纷,原告撤回了诉讼。协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庆阳市西峰区,故本案应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5】89号“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有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双方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裁定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目的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对发生纠纷的管辖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达成的合伙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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