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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58:12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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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0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公示时间: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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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证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公证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公证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8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的公证工作。
第三条 公证处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第五条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必须由具备公证员资格、持有公证员执业证、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进行。
公证员应当依法公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证事项秘密。
第七条 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在境外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的委托协议书;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
(三)城镇房屋的买卖;
(四)股票和债券承销、发行中的重大行为;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抵押贷款合同数额较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第八条 公证处可以办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币、贵重物品、担保物品和资金或者替代物、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物,使债务人无法按时交付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地址不明或者失踪、死亡、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不明,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者履行义务的;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履行债务的。
第九条 债务人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公证处应当于出具提存公证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或者通告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持公证处的提存通知书或通告等有关证件,到公证处受领提存标的物。超过二十年未领取的提存物,由公证处上缴国库。
第十条 经公证处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亲子认领、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签名、印鉴和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的,公证处可以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办理。
第十二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同一公证事项由同一公证处办理。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规定的特殊公证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
(三)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公证员以及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证的。
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公证员凭公证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和公证员执业证,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并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七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证事项,应当委托法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公证书;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当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现场监督,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该公证证明自宣读公证词之日起生效。公证处于七日内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对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中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者违法的,公证员应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场宣布不予公证。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及其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文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证处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出具错证、假证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冒充公证员、公证处进行证明活动,盗用、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处印章,或者阻碍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2007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中国哈尔滨举行会晤。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外长会晤机制对三方增进相互信任和了解、扩大交流与合作的意义,认为三方合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重申三方合作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和组织,旨在促进国际和谐与相互理解,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

三国外长就国际形势交换了意见,重申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进一步强调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国外长认为,三国的发展是对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重大贡献,有利于促进世界多极化进程。三国根据本国国情和历史经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增强了世界文明和发展模式的多样性。随着三国的继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三国将对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发挥更大作用。

三国外长认为,为了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增进相互理解,有必要加强开展文明对话方面的多边合作。

三国外长强调,经济全球化密切了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应在解决当前迫切问题时坚持多边主义,共同应对新挑战、新威胁。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划线的做法不符合时代潮流,无助于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种种全球性问题。

三国外长强调,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为更加有效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应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中俄两国外长重申,两国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国外长表示,三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框架,同意将积极参加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公约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三国外长表示,三方将加强在落实公约和议定书领域的技术合作,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提高能效、开发新能源。

三国外长重申,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不能把恐怖主义行为分门别类,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国际社会应团结起来,与恐怖主义进行长期、持久和全面的斗争。必须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框架内加强集体行动。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有必要尽快完成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三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协调,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各种因素,包括恐怖主义融资、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三国外长深入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一致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亚洲形势发展的主流。亚洲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与此同时,亚洲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非传统安全威胁等突出问题。三国外长表示,三国将加强各领域合作,包括在区域组织和对话机制框架内的协调,以造福亚洲人民。

三国外长商定,应建立三国外交部司局级磋商机制,加强三方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并落实外长会晤达成的共识。

三国外长讨论了三方开展经济、文化等领域合作的步骤,认为三方在这些领域的务实合作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互补性。

三国外长商定,应建立三方农业、灾害管理、医药和卫生领域的政府部门间司局级工作机制,寻求具体合作途径和方式,推进三方在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与研发、减灾能力建设和减灾技术应用、传染病防治信息交流和传统医药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国外长表示,三国将鼓励并推动三国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开展合作,并将为此提供便利。三国外长表示赞成三国企业家会议于2007年12月15日在新德里举行。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三国学者会议对促进三方相互了解和合作的作用,表示将支持三国学者进一步扩大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三国外长注意到印度提出主办一次由政府官员和学者参加的地缘战略趋势研讨会,并商定2008年举行该研讨会。

三国外长对本次会晤成果表示满意,商定在俄罗斯举行下次会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于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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