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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0:05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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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已经2012年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旅游局
2012年11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努力开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结合旅游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要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切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化为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动员全党更好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党的十八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热潮。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不断引向深入。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党章修正案、会议公报等,从总体上把握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各级党委(党组)要系统学习并开展专题讨论,力求入脑入心,切实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的学习教育,使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人心。要集中开展宣讲活动,推动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景区。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深入回答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使十八大精神为广大干部职工所掌握。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取得实效。

  (三)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联系旅游业发展实际,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联系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切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上来,落实到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上来,落实到全面推进旅游系统党的建设上来。旅游业是综合性战略性产业。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总体部署,旅游业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要切实认清新时期旅游业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自觉地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当前,旅游业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发展黄金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必须结合旅游业实际,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实现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之时,旅游总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旅游业建设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城乡居民年均出游率明显增长,旅游就业贡献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旅游满意度明显提升,我国旅游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上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

  坚持发展第一要义,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方式转变,从根本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

  (一)推进产业融合。把加快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作为建设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根本基础。稳步推进旅游业与第一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水平;扎实推进旅游业与第二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引导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提高重要旅游装备的国产化比重;加快推进旅游业与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建立完善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产业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二)实施科技兴旅。把推动现代科技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广泛运用,作为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加大现代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全面提高旅游企业经营、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引领作用强的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

  (三)促进协调发展。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实现三大市场的协调发展。继续推进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培育旅游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东部发达地区提升旅游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设旅游强省(区、市)和培育旅游战略性支柱产业。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加快推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努力完善旅游产品体系。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旅游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加快完善旅游业发展与资源保护利用相协调的机制。环保开发利用旅游资源,降低旅游企业的能耗水平。加大落实力度,按期实现星级饭店、A级景区平均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积极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在国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深化改革开放,增强旅游业发展活力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有效破解新时期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不断增强旅游业发展活力,确保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政策引导、规则制定、战略规划、标准实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服务产业方面上来。完善旅游统计体系,提高旅游统计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继续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研究设计推动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认真总结各地推动旅游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模式。

  (二)加快完善旅游规制体系。坚持依法治旅,积极推动旅游法出台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广泛开展旅游法宣传贯彻,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行政领导、企业管理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能力。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和推广机制,继续深化旅游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工作。

  (三)扎实推进旅游业综合改革。重点围绕市、县旅游目的地建设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把优化市场机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推动旅游发展要素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与旅游业综合性产业特征相适应的统筹发展机制,提高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的能力。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旅游业管理体制,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力争在旅游用地、旅游规划、海洋海岛旅游开发、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等方面有新的进展。

  (四)深入推进旅游重点改革。统筹推进协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建立体制合理、功能完备、结构优化、行为规范的协会体系。继续推进导游体制改革试点,重点研究建立导游准入与退出机制,导游职称体系和职业技术等级制度,导游薪酬保障机制。研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的具体举措,研究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五)不断提升旅游开放水平。学习借鉴国际化经验,积极引进和转化国际标准、管理经验、服务模式,引进国际知名旅游品牌,不断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开放外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完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旅游大市场。

  四、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下大力提升游客满意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一)更加注重旅游服务民生。注重保障国民旅游权益,积极发挥旅游业的教育文化功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作用,让旅游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扩大旅游就业,推动更多农村转移劳动力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就地就业。加大对农民工、农村妇女、贫困地区劳动者和城镇困难人员旅游就业培训力度,通过政策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构建旅游就业与产业协调发展机制。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诚信约束机制。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形成提升服务质量的倒逼机制。加强旅游市场依法准入退出机制建设,对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对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下大力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难点问题。

  (三)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引导和推动旅游服务接待设施建设,增加和优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旅游公共信息覆盖面。完善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实施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和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完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和自驾游服务体系。提升公共设施旅游服务功能,推进旅游便民服务设施建设。

  (四)强化旅游安全保障。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生命线的观念。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制度。强化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增强旅游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旅游保险体系,继续实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五、发挥旅游产业优势,促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围绕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重大战略,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功能,努力在服务大局中找准工作着力点,开辟工作增长点,形成工作突破口。

  (一)扩大旅游消费。顺应旅游大众化的新要求,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积极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大力发展旅游购物,鼓励推出旅游必购商品,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积极引导发展大众旅游休闲,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办好“中国旅游日”,加快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出台,使旅游活动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消费行为。

  (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抓住新型城镇化机遇,加快推进各类旅游目的地建设。把旅游业发展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功能完善结合起来,提高城市旅游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旅游服务质量,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或区域影响力的城市旅游目的地。积极发展旅游小城镇,强化旅游古镇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大型旅游景区周边小镇的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周边旅游休闲小镇发展。发挥乡村旅游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稳步提高乡村旅游目的地发展水平。加大旅游扶贫力度,重点支持贫困连片开发地区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确旅游业的文化责任,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推动优势文化资源与旅游市场结合,提高文化资源的旅游化利用水平。鼓励引导新型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打造一批国家级文化旅游演艺精品、节庆品牌和活动品牌。积极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全面落实全国红色旅游发展二期规划纲要,不断丰富发展内容,切实发挥红色旅游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旅游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业各个环节文化建设水平。

   (四)推动入境旅游平稳增长。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树立中国旅游整体形象。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加快制定入境旅游中长期发展战略,认真做好国家主题旅游年活动,建立和完善国家旅游市场宣传推广体系,推动完善签证、金融、保险等入境旅游政策,加强市场宣传推广中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发挥企业在宣传推广中的主体作用。

  (五)拓展旅游交流合作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旅游在对外宣传中的独特作用,增强国家软实力。配合国家外交大局和对港澳台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中国旅游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强化旅游在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民众双向交流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交流合作机制。

  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把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新党章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系统党的建设,为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加快实现“两大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切实加强思想建设。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按照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把广大干部职工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培育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党章,提高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和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章和先进性标准的要求,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建立科学选人用人制度,真正把善于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大力推进干部交流,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加大党外干部培养力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旅游骨干人才队伍。加强旅游行业中高级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旅游院校教育和学科建设,整合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旅游行业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干事创业,始终保持攻坚克难的坚韧精神,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要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巩固和扩大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讲党性、转作风、守纪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旅游发展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积极主动工作,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切实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倡导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努力为基层服务,减轻基层负担。认真落实中办、国办《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旅游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执行力、信息的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着眼人民群众“更加满意”,认真落实旅游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从解决广大游客对旅游发展最关切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努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窗口行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加强旅游行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旅游行业的形象。

  各级旅游部门和全行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加快实现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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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监督、检查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进行收案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条 经核查,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停止核查。
  
  第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第九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
  
  (三)基本事实;
  
  (四)有关证据;
  
  (五)执法人员意见;
  
  (六)执法科室意见;
  
  (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案件管辖权;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仍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予以撤销;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做出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制作《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罚款的数额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第十六条 送达的《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第十七条 凡拟做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收之日起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制作《终结案件报告》,同时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三)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案件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3]4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淮南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增长,解决出口退税计划不足、退税滞后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是指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一段时间内,企业只能向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若需要变更账户托管银行,则必须由前贷款银行出具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不得挪作他用,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四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出口企业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正常申报退税,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市外经贸局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协调工作,负责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会同市国税局审查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具审核意见,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在质押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更改退税账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需经市人民银行批准。贷款银行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审核,并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原则上按照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总额的70%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月将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税局和市外经贸局。

  第七条 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向市外经贸局和商业银行反馈企业应退未退税款信息,负责将该企业退税款划入由企业申请开立并经贷款银行认定的托管专用账户。为保证托管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企业需要变更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时,需向市国税局提供由前账户托管银行出具的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和市外经贸局签署的意见函。

  第八条 由市财政每年对全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50%,贴息直接划到账户托管银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步骤:

  (一)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依据财务报表中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凭《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拟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

  (三)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到市国税局进行应退未退税额审核。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出具该企业应退未退税额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和市国税局的审核意见到市人民银行提出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

  (五)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审定拟发放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开立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产,完成与借款企业签订质押合同、账户托管等必要的手续后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并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外经贸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国税局备案。企业再次贷款,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贷款申请表》发放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应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是企业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和各贷款银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具体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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