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1:27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邮电部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1991年7月16日,邮电部

一、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复杂性)、适用程度(包括应用于生产、科研的针对性,推广或采纳的范围),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生产实践有指导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有系统性,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能推动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三等奖:研究成果有一定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行业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对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
二、软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科技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2、科技管理与科技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等体制改革的研究;
3、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与规划研究;
4、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对策研究;
5、科技法学研究;
6、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7、软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二)评审标准:
按评审项目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和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比较先进的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在国内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在软科学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应用于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仪表等;
2、新设计。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重大通信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并已用于生产的;
2、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已在生产中采用的。
(二)评审标准:
按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制或发展技术水平的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创新或发展,超过原有的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创造或发展,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改进,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引进的是新产品技术的话,那么生产出的新产品的主要元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一等奖必须达到75%以上,二等奖必须达到60%以上,三等奖必须达到50%以上。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评审标准:
按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推广应用的程度的大小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量大面广(占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较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相当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20%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具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推广措施具有一定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1%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重大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重大的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科学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标准化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通信网技术体制;
2.在标准化科技工作中,研究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包括:
技术标准;
通信质量标准;
工业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维护技术标准。
(二)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技术难度--是指完成该项任务要做大量的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有所创新,而不是一般的搬用国内的有关资料或国际标准。
八、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情报服务与档案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
2.情报(档案)分析和研究;
3.情报传递;
4.情报技术与档案保护技术;
5.情报、档案理论与方法;
6.情报、档案系统管理。
(二)评审标准:
评审科技情报成果,以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审。
一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特别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意义,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很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
2.标准物质;
3.新型精密测试装置;
4.计量新产品;
5.新的测试方法;
6.计量检定系统;
7.计量检定规程。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消费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消费者协会(含委员会,下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时,实行谁受理、谁处理,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应实行先赔偿消费者损失、后罚没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按规定必须退货时,一律按商品原销售价执行;服务行业收费违反约定或不按标价执行的,处理时按原约定和标价执行。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即时开具购货凭证(指发票、信誉卡,下同)。消费者投诉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时,必须持购货凭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纠纷,直观难以确认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负责送法定部门检测,检测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经法定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必须给予退货,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社会监督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消费者协会可会同新闻单位,调查采访商品、服务质量和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传播;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揭露、批评。
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协会可以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消费者不买不用,自觉抵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分别在职工、居民中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市消费者协会统一印发社会监督员证书。社会监督员持证在全市进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工作,随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履行约定
第十条 采用定期还本方式出售商品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有担保能力的经济组织担保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由公证部门公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或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必须按约定履行。

第四章 商品“三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自购货凭证开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三包”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由经营者予以“三包”。
第十四条 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皮鞋、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胶鞋、旅游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服装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裘皮、革皮服装为两个月;纯毛服装为一个月;其它服装为十五日。
第十六条 各类家具“三包”期限,一律不得低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付款后,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感到不满意即时提出不买时,经营者应退还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经营者销售的种子、苗木、种畜、化肥、农药、农膜等,必须保证质量。
第十九条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三包”:
(一)无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没有注明售货日期或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不符、涂抹不清的;
(二)超过“三包”期限的;
(三)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
(四)自行拆动或修理的;
(五)非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又弄脏或改变商品原样的;
(六)直接与皮肤接触的内衣、裤、发套、卫生品等;
(七)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服装加工必须保证制做质量。外地来沈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业户,必须向其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二千元消费者损失保证金,其停业、歇业时全额返还;拒不交纳的,不准营业,不发《营业执照》。
经营者从事修理、加工服务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调换原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部门除责令其履行约定义务外,同时处以商品售价、服务收费二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提供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商品售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经营者开具其它经营者的发票,对其和发票的所有者同时处以发票所标金额二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展还本销售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销售额的20—30%罚款。合法开展还本销售活动,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责令其履行约定义务;拒不履行的,由担保者履行义务,担保者拒不履行的,由下达?
砭龆ǖ牟棵派昵敕ㄔ呵恐浦葱小?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约定付货之日起,按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并处以预收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商品,同时处以没收商品销售价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和适当补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搭售商品货款,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处以搭售商品售价十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未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除退还货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美容服务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外,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相应补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开展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没收非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服装加工不符合标准,经两次修改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退还加工费,并赔偿消费者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4年7月2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8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正  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一)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

  (二)会计报表:利润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予以编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公司对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

  (二)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

  (三)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四条 若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数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若季度报告经审计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若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作出滚动调整,应当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股票简称   变更前简称(如有)
 
股票代码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注1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合计
 

2.2.2 利润表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分行业或分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率(%)
行业1      
行业2      
……      
产品1      
产品2      
……      
其中:关联交易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原拟订的本年度经营计划注2 调整后的经营计划
收入    
成本    
费用    
有关变更或更正原因及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注2:系指最近一次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中制定或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或财务预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