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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7:23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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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跌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55元;
  二级:每平方米0.45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5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
  一级:每平方米1.20元;
  二级: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90元;
  四级:每平方米0.80元;
  五级:每平方米0.70元。
  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
  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300%收取。
  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50%收取。
  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
  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5%。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 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住宅(商住楼)
  一级:
  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高档电梯。
  7.有先进,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子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较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四级:
  1.有电梯,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或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和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五级:
  1.小区内绿地物管理较好。
  2.有公共活动场所。
  3.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公共场地环境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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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变更注册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的印花税和契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
(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在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贴花。
(四)上述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关于契税
(一)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二)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应照章予以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九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 [2004] 7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

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各窗口的申办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开审批。要求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

第二条 即办件办理。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资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受理即办件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即时办结。

第三条 承诺件办理。承诺件是指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调整的事项。

(一)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由窗口打印《补办件通知单》,并注明所需补办的事项;对资格不符的,由窗口打印《退回件通知单》,并注明退回理由。

(二)窗口受理承诺件后,应及时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

(三)属于重大事项的承诺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分管负责人汇报。窗口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审批或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和审批结果交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再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领取审核或审批结果。

第四条 联办件办理。联办件是指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

(一)联办件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从项目受理到办结实行全过程跟踪负责。

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联办件由州建设局牵头受理,其它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由州计委牵头,联办单位为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技术改造项目联办件由州经贸委牵头,联办单位为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电业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等;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牵头单位为州工商局,联办单位为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环保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消防支队等;

招商引资项目联办件由州外经局(招商局)或州经协办牵头,联办单位为州经贸委、州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电业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等;

其他联办件由中心指定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

(二)牵头单位窗口按要求对申办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填写《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联审表》,提出联办意见,并当场与联办单位窗口衔接。

(三)联办单位窗口收到《受理通知单》后,应及时申请工号,打印《审批所需资料清单》交牵头单位窗口,并将联办事项报告单位。牵头单位窗口将联办单位窗口打印的《审批所需资料清单》汇总交申办人准备。

(四)对于不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一般联办件,各联办窗口接到备齐的资料和《受理通知单》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尽快完成报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在《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联审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及时反馈给牵头单位具体落实办理。对于重大的联办件,需中心协调的,由牵头单位提出书面办理方案,交中心业务科,由中心主持召集联审会议,必要时请申办人列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布置联办事宜并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后,由牵头单位按照联审会议议定的意见具体落实。

(五)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报建中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白蚁预防费、人防易地统建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窗口受理,内部运作,一票收取”的管理办法。

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的报建项目均由牵头单位窗口牵头受理。

内部运作。牵头单位受理报建项目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及时报中心业务科。中心业务科在收到审查结论的当日内通知各联办单位。各联办单位窗口在接到中心通知后2日内计算出应缴费额,交中心财政窗口。财政窗口根据联办单位窗口送达的通知单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交建设单位。

一票收费。建设单位凭中心财政窗口核定的《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一次性缴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六)属州政府招商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收费的,需经州政府召集相关单位研究确定,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建设单位凭中心财政窗口开具的《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确定的缴费金额,向州政府提出减免申请交中心业务科。

中心业务科受理并商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州政府研究确定。

建设单位按州政府研究确定的缴费额到财政、银行窗口开票缴费。

(七)联办事项审定后,牵头单位窗口和联办单位窗口应按照待办-审批-核价-办结的操作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上报件办理。上报件是指需转报上级审批的事项。

(一)窗口受理上报件后,应及打印《上报件通知单》,交窗口单位和申办人,并注明上报时间。

(二)窗口单位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做好上报工作。

(三)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及时通知申办人到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六条 补办件办理。补办件是指申办人的申报资料附件不全,申办人承诺补齐的申办事项。

(一)窗品受理补办件后,应及时打印《补办件通知单》交申办人,告知需补办的事项。

(二)申办人把资料补齐后,受理窗口及时转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或联办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退回件办理。退回件即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办事项。

(一)申办人申办后,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复杂,无法当即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审议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认定退回件后,窗口应及时打印《退回件通知单》交申办人,并注明退回的原因。

(三)申办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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