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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8:20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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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湖南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的内容、方法及步骤等有关事项作了具体安排。湖南省民政厅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用行政和监察的手段加强和改进工作,对于进一步统一认识,理顺关系,严格基金运作,规范业务
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湘民办发〔1995〕第10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区民政局、监察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农村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决定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内容:各地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今年3月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重点:1、零陵会议之后,各地是否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及责任目标管理内容;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了领导,建立了机构,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已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统一
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是否还存在政出多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象。3、各地是否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确保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贪污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
二、检查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5〕2号文件:《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3、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的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方法:采用“分级负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步骤:第一个阶段,从收文之日起至8月底,地、州、市在所属各县自查的基础上,逐县检查,并写出本地的检查总结,向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报告。在此期间,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将对一些典型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从9月份开始,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拟对各地、县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年底进行总结,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四、检查要求
1、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方案;各级监察机关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民政、监察部门报告;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
3、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要通报批准;对令不行、禁不止,我行我素,严重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4、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应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19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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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第五条 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头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
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八条 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出版业发展,鼓励优秀出版物出版,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系省级政府奖,其评选和奖励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弘扬主旋律,引导和激励出版社及出版工作者编辑出版传播先进文化、引导社会舆论和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是指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设在甘肃省的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本办法所称出版专业论文,是指在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的出版专业理论研究文章。

  第五条 参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创新、传播和积累有一定贡献;

  (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大开发和甘肃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及文化大省建设有重要贡献;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对于出版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五)装帧设计能恰当反映全书主题内容,格调高雅,美观新颖,文字规范,有创新性和独到之处;

  (六)深受读者欢迎,持续畅销,两年累计销售量在2万册(张、盘)以上(不含依照行政指令出版发行的政治理论类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第六条 下列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再参加评选:

  (一)由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议文件、辅导材料、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著作;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辅类出版物;

  (三)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的出版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参加评选,已参加评选或获奖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已获奖项。

  (一)买卖书号、版号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的;

  (二)在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三)受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出版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奖项设置和评奖周期

  (一)综合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和单项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奖额及奖金

  (一)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各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二)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四)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5名,奖励1000元。

  (五)对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出版物,分别给予50000元、40000元、30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条 奖项缺额原则和限制原则

  (一)根据参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状况,奖项可以空缺;

  (二)推荐送评出版物的数量不超过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及其他各单项奖所设奖项数额的4倍,优秀出版专业论文每人限报一篇;

  (三)同一奖项的获奖出版物、同一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者)的出版物不超过2种(不含丛书)。

  第十一条 评奖机构

  省政府设立由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每评奖年度4月至9月开展评奖工作。评奖程序是:

  (一)省新闻出版局发布评奖通知;

  (二)各出版社审查推荐参评出版物,填报相关登记表,报送参评样书2本;

  (三)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参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检查,确认参评资格;

  (四)各评奖学科组对参评出版物进行初审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差额推荐入围出版物和论文的建议名单以及获奖等级的推荐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从各学科组推荐的入围出版物和论文中,评审获奖优秀出版物、优秀论文及获奖等级;

  (六)公示评选拟获奖出版物和论文,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省新闻出版局审议确定获奖出版物和获奖论文名单;

  (八)将评奖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九)省新闻出版局公布评奖结果,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及获奖者。

  第十三条 授奖办法

  (一)向获奖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授予“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和“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向获奖论文授予“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由省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二)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社颁发奖状或奖杯(奖牌)及奖金,向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三)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的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获奖出版物的装帧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五)向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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