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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5:41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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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
间从此时开始计算。



198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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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89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练、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采取防治措施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
处,按水土流失治理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修正发布)

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曲、保德、偏关三县所属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河保偏地区),是本省实施《规定》的范围。
凡在河保偏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应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忻州地区和河保偏三县的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
(三)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五)行使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有关水土保持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持《水土保持检查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水土保持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六条 河保偏地区的国土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矿企业,其生产建设规划应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新建和扩建的工矿企业以及个人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活动,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大中型企业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小型企业和个人应填写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
大型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报省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中型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报地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应报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以及未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列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工矿企业及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确定的位置堆放土、石、废渣,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规定》发布前堆放的土、石、废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堆放者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整治完毕。
第十条 凡在山区、丘陵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占地面积和破坏地貌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元至0.4元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一)采矿、筑路及其他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元至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二)弃土弃渣按实际堆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至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不便以前款(一)、(二)两项规定计算的,由省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另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采取防治措施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水土流失治理费的10%至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不按本办法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的,除责令补办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拒绝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收缴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三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当地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统一收缴,省、地、县按1∶1∶8比例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收交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交财政专户储存,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用于当地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另定。
第十五条 对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4号


福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6月24日上午6时台风橙色警报, 2008年第6号热带风暴“风神”中心于今日凌晨5时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偏南方约470公里的南海东北部海面,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1级。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15公里左右的速度先向偏北方向移动,后转向北偏东方向,逐渐向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靠近,并有可能于25日白天在广东汕尾到福建漳浦一带沿海登陆。受其影响,今天白天到夜间,南海中北部、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和台湾海峡将有6-8级大风“风神”中心经过的海面和地区的风力可达9-11级;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根据国家海洋局24日8时海洋预报橙色警报,受“风神”影响,预计24日中午到25日中午,东沙群岛附近海面将出现4-5.5米巨浪;台湾海峡、巴士海峡将出现3-4米大到巨浪;广东珠江口至福建厦门沿海将出现3-4.5米大到巨浪。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台风和暴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台风及暴雨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通知台风影响范围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时接收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立即回港避风,或采取相关防风措施。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适时关停渡口。

  4.督促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等作业单位立即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安全,必要时撤离人员。

  5.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生产装置、生产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受灾区域内的生产设施、油气输送管线的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按程序紧急停车、处置物料、撤离人员等措施。

  6.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领域)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7.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河(海)堤、水库、水电站大坝等的防护、巡视工作。

  8.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9.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台风及暴雨、雷击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10.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11.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防范因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坝、溃坝的各项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12.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13.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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