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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1:02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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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为国内、外旅客提供1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全国爱卫会与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商定,在全国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车站、卫生港口、卫生机场以及卫生列车、卫生客轮、卫生客机活动。
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的卫生状况,不仅直接反映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客运的安全、人民的健康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尽快提高铁路、交通、民航等窗口部门的卫生水平,使之达到我国制定的有关卫生标准,并逐步接近或符合国际要求
,对国内、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单位活动,正是提高卫生水平的1个重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推荐参加全国性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必须是本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的卫生先进单位。
二、凡参加检查、评比、命名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由部门初评后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三、由全国爱卫会负责组织对铁道、交通、民航系统推荐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命名以及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四、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这一活动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交通运输的建设同步发展。
五、这种全国性的卫生检查、评比、命名工作,将长期坚持下去,各有关部门每年都可以申报,全国爱卫会每两年组织1次评比、复查,使全国有更多的单位,早日达到卫生先进水平。
附1: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计划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增添必要的卫生设备。
二、室内、外环境整洁,建好、管好厕所,处理好垃圾污物,达到净化、美化、绿化。各等候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并有医疗急救设施、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0%。
三、食品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年内未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客的食物中毒,食物在运输、装卸中不受污染。
四、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制度、设施健全,有监测手段。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控制效果明显,灭鼠、蝇、蚊、蟑螂、臭虫等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标准。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各种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发病率,3年内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旅客、职工的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注:车站包括火车站及大型长途汽车站。
附2: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卫生设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二、车厢、机舱、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的要求;车容、机容、船容卫生整洁;垃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不污染城市、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列车途经的隧道和桥梁。
三、食品经营、运输、储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3年内未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体食物中毒。
四、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的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进单位标准,控制蝇、蚊、蟑螂、臭虫达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3年内职工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职工和旅客的不良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职工有一般性卫生防病知识,有劝阻吸烟的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爱卫会组织 |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任务落实,有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足够的活动经费。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有专、兼职清洁队)
并付诸实施。有计划 |3.卫生检查评比制 | 出示书面材料(有奖、罚制度)
地改善卫生基础设 | 度 |
施,增添必要的卫生 |4.卫生设施和用具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性能和使用良
设备。 | |好。
----------|----------|--------------------
二、室内、外环境|5.环境卫生 | 考察环境清洁美观,主要道路旁及
整洁,建好、管好厕 | |公共场所绿化美化达95%,不得有垃
所,处理好垃圾污物,| |圾、粪便、污物、污水、废弃物、烟头、纸
达到净化、美化、绿 | |屑。站、港、场区不得饲养家禽。货物堆
化。各等候室符合《中| |放整齐。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 |6.厕所管理 | 各等候室内厕所数量、蹲位够用,布
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局合理,通风良好,无臭味,无蝇蛆,保洁
有医疗急救设施,有 | |制度健全,洗手等各种设施完好,管区内
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 | |无旱厕所。
施。生活饮用水符合 |7.垃圾处理 | 垃圾日产日清,有固定垃圾点,储运
国家标准,污水排放 | |密闭化,垃圾箱、桶清洁,周围无垃圾。机
合格率不低于80%。| |上垃圾袋装并集中处理,机上粪便进行
| |初步无害化处理,有专用污水车。
|8.室内环境卫生质 | 出示监测报告,有连续两年、完整的
| 量 |监测资料,各项指标及有关规定符合国
| |家标准。
|9.医疗急救 | 了解旅客疾病救治措施及设备。掌
| |握空难事故的抢救预案、抢救器材和救
| |护车配备情况。
|10.禁止吸烟 | 各等候室禁止吸烟,要有禁烟标志、
| |措施及监督人员,如设吸烟室要通风良
| |好,无香烟广告。
|11.饮用水 | 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公共
| |饮水设施及加水车、储水罐卫生良好。
|12.污水排放 | 排放合格率(理化标准)不低于
| |80%。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3.食品售货与旅 | 出示食品卫生监督记录。考察等候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客餐厅 |室内各类食品售货卫生状况,食品生、熟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分开,炊具、容器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包
法》的要求,3年内未| |装食品有“两期”,无腐败变质及过期食
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 | |品。
客的食物中毒;食品 | | 从业人员体验率100%,健康证及
在运输、装卸中不受 | |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五病”调离
污染。 | |率100%。
| | 卫生知识及《食品卫生法》培训合格
| |发证率95%以上。
| | 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
|14.职工食堂卫生 | 要求同上。
|15.食物中毒发生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物中毒报告。
| 和预防情况 |检查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和卫生培训记录。有健全的卫生制度,有
|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食品采购、储藏、保
| |管及加工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
----------|----------|--------------------
四、劳动卫生和 |16.劳动卫生状况 | 出示3年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
职业病防治制度、设 | |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环境监测报告(监
施健全,有监测手段,| |测数据合格率80%以上),了解作业场
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 | |所卫生状况。
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 | 职工休息间、女工卫生间和票房卫
| |生符合要求。
| | 有毒有害作业点有监测和防护设
| |施。
----------|----------|--------------------
五、媒介生物控 |17.组织除“四害”| 出示书面材料(包括组织、措施落实
制效果明显,灭鼠、 | 活动情况 |情况和消杀记录)。
蝇、蚊、蟑螂、臭虫等| | 室内粉迹法鼠密度低于3%,室外
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 | |夹日法低于1%;检查建筑物50处,新
公室制订的有关标 | |的鼠迹、咬痕、鼠粪、鼠洞阳性率不超过
准。 | |3%。并有长期防鼠灭鼠措施。
| | 有防蚊、蝇、蟑螂、臭虫措施,蚊蝇孳
| |生地得到控制。
| | 鼠、蚊、蝇、蟑螂、臭虫密度分别达到
| |全国爱卫办灭鼠、蚊、蝇、蟑、臭虫先进单
| |位标准。为部门或省市级以上的灭鼠先
| |进单位。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8.贯彻《传染病防| 出示书面材料。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 治法》和《国境|
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卫生检疫法》情|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况。 |
法》,各种传染病发病|19.传染病发病情 | 卫生防疫站证明各类传染病低于当
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 |况 |地发病水平,3年内无传染病流行。
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 | |
发病率,3年内未发 | |
生传染病流行。 | |
----------|----------|--------------------
七、开展经常性 |20.健康教育活动 | 出示对旅客和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活
健康教育活动,领导 | |动及效果的资料;考察健康教育形式、内
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 | |容;现场检查职工的个人卫生。
习惯,对旅客、职工的|21.卫生监督措施 | 有卫生监督员及监督材料。
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 | |
督措施。 | |
----------|----------|--------------------
八、国内外旅客 |22.国内、外旅客反| 查阅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映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有卫生管理组织 | 出示书面材料。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和人员 |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有专职的卫生清 | 现场检查
并付诸实施;卫生设 | 洁队 |
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3.有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
|4.有卫生检查考核 | 出示书面材料。
| 记录 |
|5.卫生设施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完好。
|6.急救设备 | 急救药箱、药品、器材齐全,能及时
| |补充、更换、存放在固定地点。
----------|-----------|-------------------
二、车厢、机舱、|7.车厢、机舱、船舱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监测资料,各项
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 | 卫生 |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有两年以上的监督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数据。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 | | 车厢、机舱、船舱清洁美观,空气清
准》的要求;车容、机| |新,地毯(地面)清洁无污物,玻璃明亮,
容、船容卫生整洁;垃| |桌面、扶手无污垢,定期消毒。旅客列车
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 | |卧具硬卧为1单程1换,软卧为1人1
理,不污染城市、港 | |换,椅套整洁。
口、机场、车站以及列| | 机舱头片1人1换,毛毯加封,书
车途经的隧道和桥 | |报、耳机摆放整齐。
梁。 | | 船舶卧具三等客舱1航次1换,二
| |等以上客舱1人1换。
| |
|8.健康检查 | 出示体检合格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
|9.垃圾处理 |可证。
| | 车厢垃圾袋装或设卫生箱,塑料饭
| |盒回收率达80%以上。
| | 船舱垃圾装袋,返港后集中处理。甲
| |板上不得有垃圾。
| | 机上垃圾实行袋装,集中处理。传染
| |病人用过的物品单独放入袋内,并有明
| |显标志。
|10.厕所卫生 | 厕所无臭味,地面清洁,马桶、洗手
| |池等卫生设施齐全完好,机上厕所按规
| |定投加化粪剂。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1.食品供水和操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当年卫生监督记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作间、餐车卫 |录、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生 |卫生培训记录。
法》的要求,3年内未| | 检查操作间卫生,要求容器、台面清
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 | |洁、无异味;餐食、饮料新鲜。餐、饮具消
体性食物中毒。 | |毒合格。
| | 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客机水箱定期冲洗。
| | 出售和供应给旅客的食品符合食品
| |卫生法的要求。
|12.食物中毒和食品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3年内未
| 污染发生情况 |发生食物中毒的报告或证明。
|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品运输污染事
| |故的检查记录。
----------|-----------|-------------------
四、3年内无新 |13.职业病和职业中 | 了解劳动卫生、劳动防护工作情况,
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 | 毒情况 |出示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
毒发生。 | |发生报告。
| | 船舶的机舱工作人员有有效的劳动
| |防护设施。
| | 女职工劳动防护规定应符合国家要
| |求。
----------|-----------|-------------------
五、媒介生物的 |14.除“四害”情况 | 出示除“四害”书面材料。
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 | | 车厢鼠、蟑密度达标,始发站苍蝇1
进单位标准,控制蝇、| |个视野少于3个。
蚊、蟑螂、臭虫达到 | | 客机鼠密度为零,无蟑螂,在始发站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 |客舱内无蚊、蝇。
施细则》中交通工具 | | 船舶为部门授予的灭鼠先进单位,
的卫生要求。 | |蝇、蚊、蟑、臭虫的控制达全国爱卫办规
| |定的标准。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5.贯彻《传染病防治| 提供有关资料,职工传染病发病率
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 | 法》情况 |低于当地水平;有自身管理制度。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16.贯彻《国境卫生检| 提供有关资料。
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疫法》情况 |
法》;3年内未发生传|17.传染病流行情况 | 出示近3年传染病发病情况资料。
染病流行。 | | 船医对传染病的报告率及转报率
| |100%。
----------|-----------|-------------------
七、开展经常性 |18.健康教育情况 | 出示对旅客、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的
的健康教育,领导和 | |资料和宣传效果报告。
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 |19.卫生监督措施 | 了解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
惯。对职工和旅客的 | | 列车考查“三禁止”的情况。
不良卫生行为有监督 |20.职工卫生防病知 | 要求机组掌握自救互救技术,车、
指导措施。职工有一 | 识 |船、机乘务员掌握简单卫生防病知识。
般性卫生防病知识, |21.禁止吸烟措施 | 国内和国际航班国内段禁止吸烟,
有劝阻吸烟措施。 | |国际航班内有禁烟区。
| | 车厢、船舱内禁止吸烟。
----------|-----------|-------------------
八、国内、外旅客|22.国内、外旅客反映| 阅查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198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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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实施细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实施有效监督,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等法规,以及《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任前考核、述职评议、撤销职务。
第二章 任前考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前,应当组织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到被提请任命人员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提请任命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提请任免理由,被提请任命人员要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或进行表态发言。
第三章 述职评议
  第七条 述职评议是指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大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依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活动,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确定评议对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列具体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担:
  (一)草拟评议工作方案;
  (二)组织安排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工作的情况;
  (四)整理、转办参评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述职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勤政廉政、民主作风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议工作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评人员;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要求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查,准备述职材料。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组织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组成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评议调查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和有关材料。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召开。参评人员和评议对象出席评议会议。同时,邀请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新闻记者列席。
  评议对象在会上报告履行职务的情况,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综合测评表分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栏目。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当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对象履职情况表示满意、基本满意达不到半数的,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述职,仍达不到半数的,建议提请机关调整其岗位或提请免职。
  第十七条 根据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整改的下列内容进行复查核实:
  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改进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
  (一)未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评议对象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或者罢免案,由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大会议依法决定。
  第二十条 当年未被述职评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年度书面述职报告。政府组成人员的年度书面述职报告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阅,法官、检察官的年度述职报告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阅。审阅之后,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呈报市委并抄送政府或法院、检察院。
第四章 撤销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
  第二十二条 撤销职务案应当写明撤销职务的理由。
  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辨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击、取缔“私炮”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茂府通〔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私炮 ”是指在我市境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未经安监、公安等部门批准销售、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 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向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我市境内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犯罪活动的人员,根据核查现场规模大小等情况,由以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给予举报人800~10000元的奖励,具体是:

㈠ 举报查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私炮”,按物价部门核定该物品价值的20%奖励举报人,但每宗举报案件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低不少于800元。

㈡ 举报查获“私炮”作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000元;50平方米以上至250平方米的(含25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000元;2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6000元;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能积极协助安监、公安等部门办案人员侦查案件(如引路、指证涉案嫌疑人等)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另外奖励3000元。

第六条 对两个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经安监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在以上规定的奖励金额内,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配奖励金。

第七条 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启动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奖励金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各县(市、区)安委会审批,从当地政府奖励基金中统一开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查获案件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实事求是举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举报电话:1235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打击“私炮”奖励基金,在辖区内大力宣传举报有奖办法,公布举报电话,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辖区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8日起施行,原《举报“私炮”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茂安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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