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31:54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卫生部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卫生部


(1994年6月3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
第1.0.3条 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 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的规定

机电部


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的规定

1990年2月19日,机电部

机电产品设计是创造性地建立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系统的活动过程。
产品设计的目的是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 因此不断提出新的功能要求是促进产品发展的动力。
产品设计是影响产品性能、质量、 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产品能否满足用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设计工作。
我国机电产品设计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设计基础数据缺乏,设计规范、手册陈旧,骨干设计人员知识老化,设计方法落后,对不少先进产品的设计还没有掌握。 产品设计水平的落后导致产品性能、质量的落后。为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提高产品设计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及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产品设计及设计管理工作
第—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企业产品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提高产品设计水平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企业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要实行七事一贯负责制。即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对“试验、研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七件事负责到底。
第三条 企业产品设计工作要实行总设计师负责制。总设计师在企业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产品设计的决策。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产品设计人员的比例要占技术人员总数的10%~30%。属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要达到20%~30%;属于大批生产的企业要达到10%~20%。
第五条 企业领导要认真组织用户调查,听取、收集用户对产品使用、改进的反馈意见,作为改进产品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时,要注意引进设计及有关的试验技术、资料和软件。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时,应力求同时引进设计及试验技术。

第二章 机电产品设计的原则
第七条 可靠性、适应性、经济性三性统筹。即要在满足用户提出的新的功能要求并可靠地达到这些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第八条 产品设计要选用优质的元器件及配套件。企业要制订采购工作条例,明确采购人员职责,规定在产品设计中必须选用优质的元器件和配套件。对由于采购不当而造成产品性能质量下降的,应由采购部门及采购人员负责;属于选型不当,应由产品设计部门及设计人员负责。

第三章 严格产品设计程序及设计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企业、研究所均要根据本企业(所)的具体情况, 制定、完善产品设计程序。一般情况下均要经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设计三个阶段。
第十条 加强产品设计评审工作。 要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严格的评审,评审的原则是:功能上能满足用户要求、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在评审时要吸收用户及本行业、本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制定产品设计图纸、资料的管理、修改制度。

第四章 加强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产品设计开展试验研究工作, 通过试验研究来验证设计的结构、参数,对大型、 复杂产品要根据情况进行模拟样机试验和中间性试验。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相应的试验研究基地, 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设计人员应尽量参加试验工作。 企业用于产品试验研究的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机械产品生产企业为1%~1.5%,电工产品生产企业为1.5%~ 2%,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产品生产企业为2%~5%。
第十四条 为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研究所、 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和试验条件,可采取任务委托、合作研究、 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合作。
第十五条 企业要通过试验研究、用户调查、失效分析等措施,收集、积累和分析各种试验、使用数据,作为改进、修改产品设计的依据。

第五章 逐步完善设计标准,及时更新设计数据、手册,有重点地建立设计数据库
第十六条 设计标准、手册是产品设计的主要依据, 当前我国机电工业设计基础数据不全、标准水平低、设计手册陈旧, 适应不了产品更新的要求。因此,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要对行业设计手册、 设计标准进行清理,在二至三年内,对1980年以前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手册进行修订和更新。对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行业归口研究所除了要组织更新设计手册外, 还要将设计手册编成程序、制成软盘提供给本行业企业采用; 对通用设计手册(如机械零部件、通用基础件、典型电子电路、材料手册等), 由机电部科技司组织更新。
第十七条 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要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 积极搜集产品设计需要的共性基础数据.建立相应的行业共性设计数据库, 供全行业使用。各企业要及时向行业归口研究所提供共性设计数据。
第十八条 鼓励设计力量强的大中型企业, 结合本企业的产品设计或结合引进技术,编制、出版产品设计手册。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对引进的设计资料、 规范进行消化吸收,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并在此基础上修订本企业的标准及设计规范,以带动本企业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 加强产品设计的交流,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行业协会, 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交流活动,为共同提高企业设计水平服务。

第六章 开展可靠性设计
第二十—条 各企业、 研究所在进行新产品设计的同时必须开展可靠性设计,以排除一切不可靠性主要因素和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拟定事故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可靠性设计包括的内容为:产品固有可靠度设计、 维修性设计、冗余设计、可靠度预测和使用可靠度设计。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在试制过程中要进行可靠性增长试验, 通过对故障模式和机理的分析、识别,采取改进措施, 防止同类故障的再次发生,达到可靠性增长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在新产品鉴定定型时, 同时要对可靠性设计和增长试验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生产的产品, 要在试验室试验或现场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失效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改进设计,以提高产品可靠性。

第七章 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广现代设计方法
现代设计方法包括计算机设计计算、优化设计、工业艺术设计、 价值工程、反求工程、现代设计方法学等。为尽快提高我国机电产品设计水平,针对我国机电工业产品的实际情况,当前重点要进行代化设计、 计算机设计计算及工业艺术设计。
第二十六条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计算机设计计算。 计算机设计计算是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数据处理能力、 加快新产品设计和开发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各级机电工业部门要制订推广计算机设计计算计划, 对大中型企业的主要产品要求在3~5年内,采用计算机设计和计算;
(二)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配合,要根据企业的要求,研究和编制设计程序,供企业选用。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机电产品优化设计
优化设计是应用数值计算方法,来提高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 降低成本。
(一)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都要选定一批企业作为优化设计的试点单位,并纳入考核验收计划。从举办优化设计培训班入手, 培训试点单位的骨干设计人员,使之掌握优化设计方法, 在试点单位取得实际成效后,再在面上推广;
(二)为尽快普及优化设计, 优化方法要尽量采用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开发成功的常用优化方法程序库OPB,产品优化设计人员的任务在于将产品设计程序与优化方法程序联机;
(三)大中型企业及产品设计研究所在二年内必须有20 %的设计人员掌握优化设计方法。
第二十八条 普及工业艺术设计工作
工业艺术设计的任务是在产品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的条件下, 提高产品的艺术形象和美观程度,体现出美感特征, 使产品外观呈现出色彩美、造型美、工艺精良等方面的和谐和统一。
(一)大中型企业和以产品研究为主的研究所,在2~3年内要各培养3~10名工业艺术设计人员。 要从现有设计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一定艺术才能的人,或从有一定技术基础知识的工艺美术人员中, 通过培训方式培养具有外观艺术设计才能的设计人员;
(二)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举办工业艺术设计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制订普及工业艺术设计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方和行业归口研究所要经常举办产品外观评比, 组织国内外各类优秀外观艺术造型产品展览, 使有关设计人员了解国内外机电产品工业艺术造型的发展潮流和趋势,以促进机电产品外观的改进。

第八章 普及设计方法学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方法学是研究机电产品设计过程的规律、合理程序、设计各阶段采用的方法及设计中的思维和工作方法的一门新型学科。 其目的是总结设计规律性、启发创造性,在给定条件下实现省时、优质的设计,更快、更好地培养设计人员。
设计方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研究设计过程、 寻求符合设计规律的设计程序、研究设计中解决问题的逻辑程序、 研究设计中的科学思维方法(以调动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研究设计过程中的具体方法、研究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因此所有的产品设计人员都必须程度不同地逐步掌握设计方法学。
(一)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普及设计方法学培训班。 采取函授、面授、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用二年左右时间, 在产品设计人员中普及;
(二)选择若干企业,结合产品更新或新产品试制,在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配合下进行应用试点;
(三)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向同类型企业推广。

第九章 联合设计
第三十条 对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积极提倡联合攻关、 联合设计,行业归口研究所是组织联合设计的主体。
第三十—条 联合设计开始前,要先安排试验项目, 取得数据后作为设计的依据。联合设计要经过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小批生产等阶段。
第三十二条 联合设计的水平要按本行业中的先进水平进行, 不能迁就落后。对联合设计的产品性能,行业内各企业要保证达到。
第三十三条 对联合设计,在保证外形安装尺寸、连接尺寸一致、 产品性能和质量不低于设计标准值的前提下, 鼓励行业内各企业对联合设计进行改进提高。

第十章 产品设计和工艺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产品设计和工艺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先进的产品设计要由先进的工艺来保证,工艺的发展又可以推动产品设计的发展、 提高产品设计水平。产品设计要以满足用户要求为前提, 工艺要服从产品设计的要求,要采取措施,改进工艺、工装,以满足设计的需要。 在不影响产品性能、质量的条件下,产品设计要尽量结合本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要以先进的产品设计为依据, 根据新产品及更新产品设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章 不断提高产品设计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机电产品设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是:
(一)技术基本能力:包括计算、绘图、结构设计、实验、 基本工具(计算机、基本测量仪器等)的使用能力等;
(二)创造性能力:表现在善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塑造新构想和发现新关系。设计创造能动性的促进作用受着许多个人特点的影响, 因此要求设计人员具有理想、乐观的态度、满怀信心、坚韧不拔、 不满足现状、勤奋、有耐心、有干劲、精益求精等个人特点;
(三)掌握信息的能力:即设计人员要通过培训、调研、自学、 实验等方式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及一切对设计有用的信息的能力;
(四)决策能力:在各种不同的设计方案中能通过充分分析各方面的因素和合理评价作出正确的决策,以求最佳设计方案的能力;
(五)集体合作设计能力:即要具备谦虚、合作配合的态度, 善于在集体合作中发挥个人及他人的智慧和创造。
第三十七条 要在对设计人员基本能力及设计水平考核的前提下, 针对设计人员的薄弱环节进行培训,对骨干设计人员, 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0个小时,对其他设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0个小时。培训的内容,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着重在于提高设计人员的能力, 要采取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帮助产品设计人员制订提高设计水平和能力的规划和计划,并采取措施帮助、督促设计人员实现业务进修和提高计划。
第三十九条 要定期对产品设计人员的基本能力和设计水平进行考核,并作为职称评定及聘任的依据, 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产品设计岗位。
第四十条 有关高等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培养设计人员。 可举办研究生班、大专班等,接受企业委托培训, 为广大企业培训大批高、中级设计人才,也可举办短期培训班,重点培训企业现有设计骨干, 传授现代产品设计知识,为提高产品设计水平而尽力;有条件的院校, 要开设“现代设计理论及方法”课程,作为机电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十二章 对优秀设计的奖励
第四十—条 为鼓励先进、推动产品设计水平提高,决定每年评选100项优秀产品设计。其评选的条件为:
(一)产品外观新颖、优美、精良;
(二)产品设计性能、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且有明显的独创性;
(三)通过可靠性考核,达到可靠性设计指标;
(四)用户反映良好。
评选办法为:由各省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机电工业管理部门、各行业归口研究所于每年一季度推荐本地区、 本行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新产品优秀设计,并按评选条件提供有关资料, 由部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对评上“机电工业优秀产品设计”的单位, 由机电部授予证书和奖牌,并对有关产品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卫生局


1997年2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卫生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安、民政、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按各自职责协同卫生局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市卫生局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贯彻《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配套措施;
(二)制定本市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负责本市的血源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
(五)印制公民献血凭证;
(六)管理监督公民用血;
(七)负责执法并决定奖励与处罚。
第五条 区(市)县卫生局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市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划和计划;
(二)安排、督促、管理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用血工作;
(三)负责执法并决定本辖区的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市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制定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献血、供血凭证的发放和管理;
3、管理和调配血源;
4、指导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业务工作。
(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1、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局下达的公民献血计划;
2、负责本辖区内的用血管理工作;
3、指导本辖区采血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输血工作。
第七条 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或辖区公民依次献血的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和献血工作,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三)协助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采血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遵照卫生部颁布的献血健康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保证血液质量;
(二)做好医疗采供血工作和有关科研、教学工作。
第九条 医疗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病人病情决定用血,并储备一定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开展成分输血,保证输血及时、有效;
(二)执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三)配合公民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公民献血办公室的要求,各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献血年龄段的公民人数,报所在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统计本区域内献血年龄段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人数,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地区(市
)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公民献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医院应在公民献血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提出下一年度用血需求计划,报所在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公民献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应根据全市的用血需求量和各区(市)县献血年龄段的公民人数,制定下一年度全市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区(市)县卫生局应根据市卫生局下达的献血计划,并按照适龄健康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下一年度献血计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年11月度前将下一年度献血计划下达至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公民献血办公室安排的献血人数、日期、地点,组织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公民进行健康检查,完成献血计划。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未完成的献血计划数应计入次年献血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确定一个年级为献血年级,凡该年级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应履行献血义务;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献血计划应当分开计算,不得互相顶替。
部队应确定现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的某一年为献血年,凡符合献血条件的军人,服役至该年度时应履行献血义务。在本市居住超过5年的军人,应5年献血一次。
第十五条 公民应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自行向居住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公民自行登记献血的,其献血量应计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量。
第十六条 公民献血前经健康检查合格的,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指定的采血单位献血。公民对健康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请成都市血液中心复检。
献血健康检查单位由公民献血办公室确定,其中验血项目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和各区(市)县采血单位负责化验。
健康检查合格者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其检查费由单位或公民支付给检查单位。
第十七条 公民履行一次献血义务的献血量为200亳升,公民一次自愿献血400毫升的,按履行两次献血义务计算;公民参加突发事件抢救献血或因科研需要而献血的,其献血量累计达200毫升的,视为履行一次献血义务。
公民可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对献出的脂肪血,一律还输给献血者,不付给营养补助费,不计入献血指标。
第十八条 公民献血后,由公民献血办公室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由采血单位发给规定的营养费;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和无偿献血纪念章。
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市或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按规定发给《完成献血证》。
公民献血后,享受3日公假(含献血当日)。

第四章 公民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公民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用血时,应对需用血的病人开据市公民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血通知单》,同时按规定代收预付金或加收输血费。
第二十条 急诊抢救病人,医院应先予用血,病人用血后分别按本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有《用血通知单》的下列病人,由医院直接供给所需血液;
(一)持有《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符的病人;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证明为伤残军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公民以及18周岁以下(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
(三)工作证(或离退休证明)与《完成献血计划证》上的单位相符合的病人;
(四)持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身份证明的病人;
第二十二条 持有《用血通知单》的无工作单位病人,须按以下规定办理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供给所需血液;
(一)无工作单位的病人,可凭家庭成员中的《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向市或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居住地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证明。
无工作单位公民符合献血条件,而未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本人和其家庭成员用血又不能互助解决的,用血时按用血量等额的输血费2倍收费。
第二十三条 持有《用血通知单》的有工作单位的病人,其所在单位已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单位持《完成献血计划证》向公民献血办公室申请用血证明后,由医院凭证供给所需血液。
第二十四条 持有《用血通知单》的有工作单位的病人,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单位向公民献血办公室申请用血证明,并按规定交纳与病人实际用血量等价的预付金。
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献血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献血计划的,献血办公室如数应退还预付金,补发《完成献血计划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预付金专项用于公民献血事业发展,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持有《用血通知单》但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病人,按以下规定供给所需血液:
(一)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用血,由医院直接供给所需血液;
(二)其余公民用血,按用血量等额输血费的两倍收费。
第二十六条 医院给病人用血后,应在《用血通知回单》上记录病人证件号和用血量,并按月填报表,按隶属关系送献血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将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所收费用的50%上交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公民献血事业发展。

第五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许可的项目、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严格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区域和成都市公民献血办公室分配的献血者或供血者采集血液。
第三十条 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不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用血情况,每月下旬向公民献血办公室申报次月用血计划,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标记的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市公民献血办公室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临床输血出现不良反应时,应详细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献血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原料血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义务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在抢救危重伤病员中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在组织献血或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家庭中无工作单位的直系亲属因伤病需要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由供血单位提供相当于本人无偿献血量2倍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持供血单位的发票,到采血单位报销。
无偿献血者本人在因公致伤用血和特困的情况下,持《公民无偿献血证》和病情证明可报销其无偿献血量等额输血费3倍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按未完成计划人数应献血量输血费金额 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市卫生局批准或划定区域擅自采供血的,由市卫生局处以其所采供血量输血费金额的2至5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雇用他人献血或冒名顶替献血的,按所献血量输血费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他人卖血从中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的8至10倍罚款;
(二)伪造献血证件或献血记录的,按伪造献血量等额输血费的5倍处以罚款;
(三)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处以200毫升血量等额输血费5倍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市或区(市)县卫生局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出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时,应按规定出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罚没收据或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据。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国库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或区(市)县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采血或输血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所在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或区(市)县卫生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市或区(市)县卫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病人使用100毫升血浆、200毫升少浆血、二个单位白细胞、二个单位血小板中任何一种血液制品均折算为200毫升全血。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指单位内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部队的现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各类职业学校的学生,外地驻成都地区办事机构半年(含半年)以上职工。
(二)无工作单位公民:指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外地来市暂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人员。
(三)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以户口薄登记或有关证明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