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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58:24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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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存在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技术开发滞后等问题。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典型企业。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四)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我国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十五种重要资源产出的GDP比2003年提高25%左右;每万元GDP能耗下降18%以上。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5%、25%、3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控制在4.5亿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

  (注: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十一五”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五)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六)重点环节。一是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二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七)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九)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开发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二)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

  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三)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十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要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十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十六)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十七)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八)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十九)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十二)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思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要将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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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为使债权人尽快实现合法债权而设立的。实践证明,督促程序的实施,确保了一些合法债权的顺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的初衷及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督促程序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尤其是没有设立财产保全制度,因此影响到具体操作,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督促程序应发挥的作用。

  现行的督促程序中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在实践中,有不少债务人利用此项法律规定,不正当行使异议提出权。突出表现为在收到支付令后千方百计地转移财产,在将财产尽快转移后紧接着提出书面异议,这样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只好另行提起债权诉讼,等到诉讼结束时,即使胜诉,却因为债务人早已将财产转移,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由于现行的督促程序中没有规定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前或提出申请后有提出财产保全的权利,所以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对申请支付令存在很多顾虎,尤其担心自己提出支付令申请后,由于不能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使债务人有条件、有时间将财产转移,自己尽快实现债权的愿望得不到实现甚至化为泡影。不少债权人为避免这种情况,只好放弃申请支付令,从一开始就按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提起诉讼。因而影响到督促程序的进一步实施和应用。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种规定有效地克服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弊端,确保了债权的顺利实现。若督促程序能增加“债权人在提出支付令申请前或提出申请后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等规定,将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解除债权人的思想顾虎,从而有利于督促程序的进一步实施。当然,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申请。可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准许。

  2、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

  3、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

  4、因债权人提出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给债务人带来损失的,债权人应当赔偿。


  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调动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消化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经济政策特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以上缴利税包干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
从一九八七年起,市属预算内工交、商业、物资企业,在确保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比上年增长的原则下,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利改税目标管理、上缴利税包干等多种经济承包形式。不管实行哪种形式,均统一按利改税规定上缴,由市财政局按企业包干合同结算,超缴部分由财政返
还给企业。
为调动国营企业(指市属国营企业,下同)积极性,对超额完成上缴计划的企业领导由政府视超缴情况给予奖励。

二、鼓励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1、为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技术改造任务较重、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调节税偏高的国营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减免调节税。对第一批确定的十二个技术改造重点企业,除减免调节税、提高折旧率外,免交折旧基金,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减、
免、缓征额全部并入企业专项基金,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减、免、缓额度等审批手续分别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办理。
2、企业(除注明者外,均指市以下企业,含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同)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提前投产期间所获利润,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投入的自有资金,按在项目全部投资中所占比例,从投产项目新增利润中分成
,直到全部提足为止,所得分成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
3、国营企业列入市计划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其试制费用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当年摊入成本;二十万元以上的,逐年摊入成本,最长摊销期为三至五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税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税前列支。
4、为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企业可将几种专项基金合并使用;银行、税务、财政部门发放的技措贷款或周转金,以及吸收外省市、外单位的各项资金,允许企业用新增利润税前偿还,个别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给予以新增产品税还贷的照顾。
主要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新增效益无力偿还投资贷(借)款的情况下,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用综合效益归还。
5、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二万元以下的,免征建筑税;二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半征收建筑税照顾。
6、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的净收入,每年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十万元的,只征收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其余全部留给企业。留给企业的纯收入部分,允许提取10~15%做为奖金,其余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三、促进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
1、设立市新产品开发基金。市财政从工业超收分成中每年拿出100万元至150万元,做为新产品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开发新产品。
2、国营企业列入省、市年度试生产计划的新产品,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现的利润免征调节税。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免征三年;列入省计划的免征二年;列入市计划或经市认定的免征一年,生产周期长的免征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经税
务部门批准,还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照顾,列入国家计划的免征三年;列入省计划的免征一至二年;列入市计划或市认定的,给予定期减免照顾。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新产品,可比照上述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3、为推动企业管理、技术进步、设立市全优企业奖、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全优企业奖以企业为单位,奖金一至四万元;质量管理奖以企业为单位,奖金人均十元左右;优质产品奖以产品为单位,奖金一千元;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以小组为单位,奖金一百
五十元。上述奖金均由市财政拨付,并在颁发奖金的同时,由市政府授予受奖单位奖杯或荣誉状。
4、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四、鼓励企业节约原材料,降低物耗
在国营企业扩大原材料、能源节约奖范围,品种由企业自定,提奖比例和考核标准报市经委、财政局联合审定。对已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按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其他企业应以上年实际消耗量(或前两年实际平均消耗量)考核。因产品品种、原材料和能源质量变化等客观因
素影响,企业无法执行原有定额或无法与上年比较时,由企业申报,经市经委、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按制定的消耗定额基数进行考核。企业在制订全年及分月节约计划后,每月可根据实现的节约额和规定的提奖比例,按70%预提,年终结算,超发部分从企业当年奖励基金中一次扣回,如
当年奖励基金不足,剩余部分从下年度奖励基金中扣回,冲减成本。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目标成本节约奖,在企管费降低10%的前提下,目标成本以上年财务决算中的可比产品单位成本为基数,按降低额5~10%提取奖金。实行目标成本节约奖的企业,不再实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
企业可对确属短线的主要生产原料、材料实行采购承包,品种和提奖比例由企业报市经委(集体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税务局批准后,受益企业根据价格水平,按照实际到货量,给承包人提取奖金,所提奖金在企业采购费用中列支。
上述各种奖金均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将列支金额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五、加强产品销售
1、工业企业一九八六年末以前生产的长线产品或积压产品,以及一九八五年以前国营和集体商业、物资企业库存的冷、背、呆、滞、销小存大的商品,其品种及提奖比例经市经委(财贸办)、市财政局(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销售承包。在产品销售到用户,企业收到货款后,受
益企业即可根据价格水平、还款速度等因素,给承包人提取奖金,所付奖金在销售费中列支。
2、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零售部门销售的地方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核,以购货发票为据,批发企业毛利率低于0.5%的,免征批发环节税,零售企业毛利率低于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3、生产生产资料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后,超产自销浮动加价部分实现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4、工业企业处理一九八六年末以前生产的滞销、积压产品,因削价发生亏损、一九八七年已限产或不再生产的,如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业企业的供销机构可以经营外省、外系统的同类产品,可在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内经营其它物资,用来同外单位调剂本企业生产所需生产资料。各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主办厂的边角余料和超产产品。
6、企业由于改进包装,使产品减损增收,由市包装协会、市包装办公室和市保险公司根据减损增收额度,按一定比例颁发一次性资金,所发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六、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1、实行联合的企业分得的利润,当年免征调节税。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当年所得税。亏损企业由于联合扭亏为盈的,当年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第二、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联合的,其退库指标不变。对三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通过联合
增盈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2、对新办的第三产业经济联合体,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照顾。国营、集体、个体联办的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建材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生产各种新型材料,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新型建材联合企业投产初期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一至二年的照顾。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材的,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支持出口创汇
1、为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对出口产品坚持“四优先”原则,即: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优先安排供应;所需的燃料、动力,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和供应;为扩大出口产品而进行的技改和新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和用汇指标;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优先安排计划。
对做出贡献的产品出口企业和职工实行奖励制度。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由外贸部门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此项出口奖励作为企业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完成出口计划
的企业,可多发一个月奖金,其中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可增发二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对在出口工作在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或开发新的出口产品品种、获国际优质奖的产品,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和奖励。

八、管好用活资金
1、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国营企业和重点集体企业实行流动资金目标管理,由市经委、财政、银行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流动资金年度占用额、产成品资金占用限额和销售资金率,做为资金管理目标,建立各种形式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年末,企业可从减少资金占用而节约的银行贷款
利息中,提取20%做为奖金,在费用中列支。
2、对新建、扩建项目,自筹投资额不足和一九八六年底前建成投产后铺底资金有困难的,在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前提下,银行可予发放贷款支持。对季节性生产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在贷款上按正常企业对待。
3、为促进企业处理积压产品,对由于市场原因造成的暂时性积压,半年内可以处理、还款确有保证的,如需贷款购进原材料,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时,在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计划和措施后,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对产品质量好、有销售合同、但购货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只要取得购货单位及开户银行付款保证,银行可予办理期票贴现。
对已经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如购货单位确能在半年内分期承付货款,经银行同意,可实行卖方贷款或赊销。在此其间企业正常资金,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为了鼓励企业处理积压产品或商品,对发生的削价损失,只要企业列入“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的,工业企业在一年以内、商业企业在二年以内贷款可不加息。
4、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确因客观原因影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放宽展期时间,展期时间包括原贷款时间不超过一年,展期内不加收利息。
5、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添平补齐,银行可用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发放单机、单项贷款。对企业房屋、设备的大修理,经主管部门批准,银行审查同意,可给予大修理贷款,贷款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二年。
对确已批准列入省、市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资金计划尚未下达前,银行为了支持企业尽快实现效益,可视具体情况,按省有关文件,先行发放(垫付)适量贷款。企业如因生产占用了专用基金而影响技术改造时,在符合贷款规定、有物质保证的条件下,可给予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
贷款,分期分批替出被占用的专用基金。
6、为了支持企业清理拖欠货款,对有偿还能力的地区内拖欠货款,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适当额度的贷款进行清理。工商企业到异地采购时,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以及在政策和计划范围内应该使用现金时,由本单位和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经银
行审查同意,可支取现金。
7、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入股和社会集资,一般年息在10%范围内所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

九、支持重点行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1、老浴地、理发企业(含对社会开放的机关、厂矿同类企业)经营本业的,以及饮食企业经营的早餐,一九八七年免征营业税。对旅店企业经营本业,以及副食品店经营蔬菜的,一九八七年减半征收营业税。凡饮食、理发、浴池、旅店、照像、修理、服务、蔬菜、副食品企业以及民
政部门直接开办的微利企业,一九八七年度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和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2、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生产新产品的食品工业企业,近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对食品工业中的亏损和微利品种,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和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照顾。
3、商业街两侧房屋改做集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门市房时,使用企业所支付的改造资金,可在企业的费用中按实列支,数额过大的应分期摊销。现有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的设施改建,亦按上述原则处理。上述行业所属企业租用的产权属房产部门的营业房,
因改善营业条件的需要所支出的房屋改建、修理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税前按实列支。经房产部门同意,亦可视为垫修,实行以修顶租。
4、生产小商品的专业企业,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较差、年人均实现利润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减免产品税,缓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扶持亏损企业扭亏增盈
1、国营企业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实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部分产品税率调高而造成亏损或低于微利企业水平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2、对先亏后盈、全年确保不亏损的企业,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对其正常生产和流通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要给予贷款支持。对由于处理积压产品造成削价损失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出据担保,能在一年内弥补的,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弥补期内所占用的贷款可不加息。
3、对产不抵债的企业,只要找到可靠的生产门路、确能恢复生机的,可在贷款上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4、季节性生产企业停产期间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以及关停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的收入,用于维护关停费不足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十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对有历史挂帐的流动资产损失“包袱”的集体企业和小型国营商业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逐年摊销计划,报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可在税前逐年摊销。
2、为解决市区合作商饮店和小型集体运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退休人员多、负担重的问题,凡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免征营业税照顾,在一九八七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继续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十二、关于工资奖励问题
1、一九八七年,市只向全民企业下达基本工资计划部分(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作为指令性计划。其中加班工资计划下达到主管局,主管局可在企业之间调剂,统一掌握使用。国营企业奖金部分不下达计划,企业可在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在国
家、省和市有关经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经济效益和奖金支付能力,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留利、提奖比例等因素,制定全年奖金发放计划和月份使用计划,报市计划、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开户银行,银行按企业计划支付。年终决算时,如企业超额完成利税计划,奖金还可
适当多发;完不成的,其超发的奖金从下年的奖金额中扣除,并入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全民小型企业放开经营的,可按集体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下达。
2、凡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无限计件工资的工业企业,其工资额度不受计税工资额限制,计件超额工资全部计入成本。自行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允许计件超额工资部分的30%计入成本,其余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生活服务修理合作饭店及洗染店等小企业,可实行分成工资,允许计入成本,并同时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分成比例由主管局(公司)、市、县、区财贸办批准,报本级劳动、税务部门和银行备案。
3、从一九八七年起,国营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月标准工资调整到80元,实际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80元的,按实际水平计算;乡镇集体企业按月人均计税工资100元,税前提取,计入成本。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奖金税计征点放宽到人均六个半月(含一个月分红),放开经营的国营小型商店、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也照此执行。
城乡集体企业中劳动强度大的建筑安装、砖瓦、砂石、装卸、搬运、石灰窑、采矿业等生产工人的工资,在计征所得税前按实列支。
4、实行租赁制的小型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方面均按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待。租赁者依照合同缴纳租赁费后,剩余部分归租赁者所有,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此类企业也可实行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者按规定上缴利税和提缴劳保基金,剩余收入留够生产发展基金和
集体福利基金后,自行分配。
5、企业对本单位从事产品开发和经销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车间、厂级领导的工资待遇。此种工资待遇属于浮动或岗位工资性质,只在本企业、本岗位有效。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转为固定工资,列入企业3%晋级指标内。
6、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国营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市不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按实际招用临时工人数、工资标准和使用时间,凭区劳动局和市劳务市场出据的手续,由市劳动部门一次性追加工资额,开户银行按追加工资计划予以支付。
7、国营企业3%晋级,仍执行市政府〔1985〕226号文件,其中中层以上干部晋级比例放宽到干部总晋级人数的30%,在此基础上,中层干部晋级面超过自身总数3%部分,可单独计算,不占企业3%晋级指标;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晋级,企业可在年度指标内随时掌握使用
,但在年终企业由于亏损或其它原因不具备享受3%晋级条件时,已晋级的予以撤销。
8、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亦同样享受本文所规定的原材料和能源节约奖、清理回收货款和流动资金节约奖,从成本中列支,不占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

十三、搞活用工制度
1、国营企业招收工人,劳动部门只负责下达计划、安排招工来源、审核招工简章和办理录用手续,其它具体招工事宜,即:报名、体验、政审、考试、评分到确定和公布录用名单等,均由企业自行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参加全民企业招工考试。
2、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由企业自定,各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办理录用手续。

十四、关于价格问题
1、国家统一定价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凡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生产或因其它原因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属农业生产资料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请价格;计划内的工业生产资料,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临时价格;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可由企业自行定价,原则上允许高来高走,低进
低出。
企业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其它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除物价部门认定、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大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参与市场调节。
2、生产企业除由国家定价的日用工业品外,用议价原材料生产、执行国家原定价有困难或企业认为原定价不合理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重新报批价格。
省管品种需定价或重新调价时,企业可直接报省,同时抄送市物价局,以便协助催办。
对销售正常、原材料来源充分、有生产潜力的产品,企业可以实行批量优惠价格(批发环节低于现行批发价、零售环节低于现行零售价)。
3、获国家、省和市优质称号的产品,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可实行优质优价,属生产资料的,由企业自定,在地区内销售的消费资料,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
4、凡符合国家经委〔1981〕81号文件规定,并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产品,除市物价局认定、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成本,参照供求状况自行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正式价格。
5、向外地销售的商品,其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议定。
6、物资部门计划指标内而本地区企业不适用的生产资料,可以“平转议”,与外地区调剂其它生产资料,但调剂回来的生产资料,需按计划价格供应本地区。
加工企业超储积压的原材料,允许按市场价格自行调剂其它所需生产资料。
7、食品加工业和饮食业的价格,采取分类毛利率管理办法,除主要品种按管理权限定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率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定价。蔬菜(规定由市控制的大宗品种除外)、水果、水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由企业自行制定。修理行业除规定按分级管理
权限管理的大、中修理服务项目外,其它修理服务项目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
8、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品价格,除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以外,一律放开。物价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品种,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企业执行规定价格有困难的,在定价时可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产品价格,也可实行浮动价。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列入,而国家、省和市有明文规定放宽的,按已放宽的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列入、各部门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随时报告,一事一议,单独研究、拟定。本规定所列条目与过去市委、市政府所发文件不符的,按本文规
定执行。如执行中遇有矛盾时,有关业务部门应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协调解决。
此文下发后,凡需制订实施细则的条目,由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订。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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