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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4:36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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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 内贸部 等


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粮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粮食系统是我国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促进市场粮价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粮食系统企业出现了亏损,其中富余人员过多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促进粮食系统扭亏增盈、减
员增效,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应按《关于下达粮食系统减员增效目标建议的通知》(内贸国粮联字〔1997〕第36号文)下达的减员目标和具体要求,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粮食系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粮食系统企业按照生产实际需要确定定额定员标准。原已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尚未制定定额定员标准的企业要抓紧制定。
三、从1997年10月1日起,粮食系统企业一律不得招收新职工。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须招收新职工的,应报请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所招收人员应从粮食系统内部的富余人员中进行调剂。
四、粮食系统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具体方案,对超出定额定员标准的富余人员,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采取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行业内部调剂、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兴办三产、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等办法分流安置。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粮食系统企业,其失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予以扶持。
六、粮食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就业容量,为促进粮食系统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服务。
七、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款能力,难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粮食系统企业,可按照《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的精神,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粮食主管部门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障
职工基本生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的粮食系统企业,其财产变现后应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
八、各地粮食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扭亏增盈、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自强自立,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



19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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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现对《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定期予以通报
对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修改
或撤销。
二、关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每项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对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检查机关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向检查机关报告。
三、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处理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争议协调处理意见。
发生争议的部门不同意协调处理意见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政府法制部门应对裁决的执行执行实行监督。
四、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件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撤销的决定。
五、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督查
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实行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督查案件。
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发放的范围是:省、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法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管法制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发证机关每年要对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收回证件。
本补充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5年3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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