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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40:51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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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保监发〔2004〕7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调控和管理,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就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银行次级债券应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并纳入金融债券管理。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比例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3%,投资一期次级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量的2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券按本通知执行。
二、保险公司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累计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1%调整为2%,其他仍按《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23号)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公司对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调整为3%,其他仍按《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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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
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修改如下:

一、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凡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工作。

机动车经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的,由检测单位办理相应的合格手续。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宁销售的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获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净化装置的保质期大于1年。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企业,必须具有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发的二类(含二类)以上维修资质。

维修企业应当公开向车主承诺服务,根据车辆诊断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保证其治理的机动车在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达标。发现治理不达标的,属产品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赔偿或者更换产品;属安装问题,由原安装单位免费治理。

二、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三、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相符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并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合格;

(二)驾驶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三)配备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车辆、船舶和货物必须参加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四、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删除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7号)

1、将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六、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

七、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的基本概况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八、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

删除第十条。

九、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十、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十一、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1、将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受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四)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申请;(五)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送市建委备案。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6、将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招标单位自行招标未备案,擅自组织招标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6〕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6年无锡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考核奖励与收入贡献、征管质量、壮大市本级财力挂钩,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对为政府财政收入征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收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二、考核范围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
三、考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
1.责任目标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2.工作目标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由市一次性进行嘉奖。
上述两项奖励,各市(县)、区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享受。
3.结构优化奖。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口径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由市进行特别嘉奖。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
1.税收超收是指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超上年实绩的地方所得部分。
2.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市区(不含锡山、惠山)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人代会收入目标的,由市分别对各征收部门给予100万元超收奖励。
3.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征收的市区(不含锡山、惠山)一般预算收入,凡超过各部门全省条线平均增幅的,再给予超收奖励。人代会目标增幅至全省条线平均增幅之间,按超收额的2%予以奖励;超全省条线平均增幅部分,按超收额的3%予以奖励(分段计算)。
税收超收奖励总量不超过税收超收额的1%,若超过则按照税收超收额的1%安排。
4.在税库银联网基础上,通过财税收入分析软件验证或收入审计检查,各征收部门征管质量提高,其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达到95%以上的,给予质量奖。
5.税库银联网目标年内未按规定实现的,超收奖励不予兑现。
6.对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参照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
1.社会保障基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工作奖
社会保障基金确保收支平衡;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净收益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工作奖
超过期成指标的, A类单位80%全额奖励给部门、单位,B类单位100%全额奖励给部门、单位。
3.政府调节基金贡献奖
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基金上交总量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名单、额度由财政部门提出,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收入目标奖专项用于市(县)、区和征收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二)征收部门工作奖主要用于征收部门事业发展,同时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
(三)非税收入工作奖主要用于部门的事业发展,同时可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五、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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