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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0:44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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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来,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据了解,有的地区对这个税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有关
规定了解不全面,不懂得具体操作;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达到纳税标准的,未能及时代扣代缴税款;一些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状况是与新税制应尽快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符的,既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
挥,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分配不公的缓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这个税的征收管理很快推向正轨,现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维护国家权益,培
养公民纳税意识,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个人所得税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根据新税制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摸索提高征管水平的有效途径,完善目标责任制,把依法征税和完成收入任务做为一
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守法观念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努力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
宣传舆论工具,长期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新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好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的事例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
三、要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应税收入申报制度。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是征收管理的主要而有效的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首先,应密切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要对所有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并应对重点税源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知晓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第三,要建立代扣代缴的岗位责任制,经常督促和检查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对执行得好
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鼓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要进行帮助教育,对个别明知故犯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各地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的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行新税法后,各地要在原来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新税法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完善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有
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向面上推广。
四、要花大力气抓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消灭漏管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之一,在过去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时,各地在加强征收管理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和人力,摸索了许多办法,有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受
多种因素的制约,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面临着困难大、漏洞多,确有潜力可挖的状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重视和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一,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辖地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数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行业盈利水平,经营特点
等基本情况;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抓紧制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帮助和促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调整其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
平的,要适当调高;第四,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管理,消灭漏管户。
五、要定期开展纳税检查,堵塞征管漏洞,实践证明,开展纳税检查,是打击偷逃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既要注意抓一般,更要注意抓重点;既要检查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履行纳
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又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检查中发现屡查屡犯,偷税额大,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对税务人员执法中出现的偏差,一定要及时纠正。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征管的措施。
六、要坚持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禁止乱开减免税口子。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都有自觉维护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要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
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已经发生的要立即自动纠正。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除税法授权由地方自定的外,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逐级请示,由我局统一考虑明确。
七、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相应采取强化征管的措施。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税源会不断变化。因此,各地必须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税源,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管理和征收;属于征税与否尚不明确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考虑和明确,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征管。目前,各地要根据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征管工作跟上去,做到应收尽收。
八、要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始终没能得到很好解决,这就直接影响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地要注意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根据一部分税务干部对新税法不熟悉的状况,今年内各级税
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全体专管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工作水平要高的要求。
另外,各级税收稽查大队,必须有一定的力量和时间来抓个人所得税的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协税护税网络的积极作用,重视群众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有功者,应予奖励。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意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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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1985年1月1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5.《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6.《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7.《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9.《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10.《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1.《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劳动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2000]文7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经研究,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三明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数减少,个私企业和自谋职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数剧增,存在个人档案没有去处,职工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甚至出现档案个人保管、涂改、丢失等现象,严重地影响到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工龄认定、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解除下岗、失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愿望和要求,保证职工个人档案资料连续性、真实性,市县两级劳动部门要把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列入劳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提供服务等工作,现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职工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一、寄存档案的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职工自动离职的;

4、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

5、用人单位职工申请调出、转移,但尚未落实接收企业单位的;

6、技校、职专毕业生尚未落实接收企业单位的;

7、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因调动、转移到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单位的;

8、属于政策规定应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干部家属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

9、破产倒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10、其他需要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受理职工档案管理的部门

企业单位下岗失业职工档案管理,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授权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负责管理。

1、市区的中央属、省属、市属的各类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通知第一条1、2、3、4、10条的人员档案寄存事宜到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系办理(办公地点: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务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5、6、7、8、9条的人员档案寄存事宜到市劳动局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联系办理(办公地点:市政府一楼128室)。

2、区属各类企业单位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上述人员分别由二个区劳动局授权的服务机构办理。

3、县(市)辖区的各类企业单位(含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人员的档案寄存事宜由县(市)劳动局授权的服务机构办理。

三、办理档案寄存的手续

1、企业单位委托寄存。⑴须持委托单位介绍信、委托寄存档案的职工花名册;⑵填写档案交接登记表回接单;⑶签订寄存协议或寄存合同书。

2、职工个人寄存。⑴填写寄存档案登记表;⑵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⑶签订寄存档案合同书;⑷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有关手续。

3、做好职工档案交接前审查工作,防止丢漏现象产生。交接时,应查验档案材料有否装袋密封并加盖原单位印鉴,还应按照档案目录分类逐项检查,以确保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寄存职工个人档案的期限和要求

寄存职工个人档案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寄存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协议期满确需继续寄存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未办的,取消档案寄存关系,不享受档案管理期间提供的服务。

寄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享有以下服务:

1、代为保管职工个人档案,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为寄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手续,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办理职工个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职工个人档案寄存至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3、凡按调动手续寄存档案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工资管理,当国家、省、市出台统一调升工资政策时,享有统一调升工资的规定,办理调升个人档案工资。

4、凡按调动手续寄存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的,在落实接收单位后,代其办理职工调动和转移手续;

5、凡未分配的技校毕业寄存档案的,保留技校生跨年度分配的权利,对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介绍信。

6、凡未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志愿兵、转业干部家属寄存档案的,保留跨年度安置的权利,对于落实接收单位的,予以办理安置手续。

7、对寄存档案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转业转岗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其中失业人员求职意向资料输入信息网,网上推荐就业,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8、提供其他可服务的项目。出具寄存人员原岗位、工种、技术等级、工龄等需要予以证明的材料等。

 

三 明 市 劳 动 局
二OOO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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