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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6:16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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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旅字〔2003〕16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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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调动我市旅行社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申请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星级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第五条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发票,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人民币;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2元人民币;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1元人民币。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奖励的,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其中各项出现负增长的,按以上奖励标准相应扣除。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进行专项统计和排名评比,成绩显著的,除颁发奖金外,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汕头日报》、汕头电视台、汕头旅游网站等媒体公布排名情况,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对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特色旅游线路,客源量大,效果显著的,市旅游局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并如数追返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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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体艺〔2002〕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根据2001年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我部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学器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学校音乐、美术器材配备工作,以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小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师自制教具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音乐教室设备
U99115 五线谱电教板 块 1 (1)
W40301 五线谱教学黑板 2m×1m 块 1 1 (1)
U0001 钢琴 台 1 1 (1)
电子琴或电钢琴 台 1 1 1
多媒体教学系统 多媒体电脑、投影或大屏幕电视 套 1 1
D40201 收录机 立体声双卡 台 1
音响系统 CD、功放、音箱、卡座、卡拉OK功能等 套 1 1
G32001 音乐教学挂图 套 1 1 1
音乐教学用品柜 套 1 1 1
02 教师用教具
U00010 电子琴 61键 台 1 1 (1)
U00011 手风琴 80至120贝司 台 1 1 1
教材配套音像资料 套 1 1 1
音像教学资料 盘 100 80 60
音乐教学软件 套 1 1 电子读物、工具类等
自制教具材料 头饰、彩纸、彩绸、吹塑纸等 套 1 1 1
U99901 多用划线规 套 1 1 1
03 学生用乐器 台 (50) (25) (5)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电子琴
U00026 竖笛 高音、中音 支 学生自配(1/生)
U00027 口琴 支 学生自配(1/生)
口风琴 台 学生自配(1/生)
成套打击乐器 响板、木鱼、双响筒、铃鼓、沙锤、碰钟、串铃、三角铁等 套 1 1 1
U00107 小锣 个 1 1 1
U00114 大锣 个 1 1 1
U00108 小堂鼓 个 1 1 1
U00109 小钹 付 1 1 1
小军鼓 面 1 1
大军鼓 面 1 1
U00024 铝板琴 低音、中音、高音 套 1 1 (1)
木琴 个 1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初级中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音乐教室设备
U99115 五线谱电教板 块 1 (1)
W40301 五线谱教学黑板 2m×1m 块 1 1 (1)
U00001 钢琴 台 1 1 (1)
电钢琴或电子琴 台 (1) (1) 1
多媒体教学系统 多媒体电脑、投影或大屏幕电视 套 1 1
D40201 收录机 立体声双卡 台 1
音响系统 CD、功放、音箱、卡座、卡拉OK功能等 套 1 1
G32001 音乐教学挂图 套 1 1 1
音乐教学用品柜 套 1 1 1
02 教师用教具
U00010 电子琴 61键 台 1 1 (1)
U00011 手风琴 120贝司 台 1 1 1
教材配套音像资料 套 1 1 1
音像教学资料 盘 150 130 100
音乐教学软件 套 1 1 电子读物、工具类等
U99901 多用划线规 套 1 1 1
03 学生用乐器
电子琴 台 (50) (25) (5)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U00026 竖笛 高音、中音、低音 支 学生自配
U00027 口琴 支 学生自配
吉它 把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成套打击乐器 响板、木鱼、双响筒、铃鼓、沙锤、碰钟、串铃、三角铁等 套 1 1 1
U00107 小锣 个 1 1 1
U00114 大锣 个 1 1 1
U00108 小堂鼓 个 1 1 1
U00109 小钹 付 1 1 1
大钹 付 1 1 1
小军鼓 面 1 1 (1)
大军鼓 面 1 1 (1)
爵士鼓(架子鼓) 套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修订说明

  一、美术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的艺术课程,是对学生进行美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美术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2001-2010)》,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组织,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基础上修订此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稿)的要求,并参照《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编写的,旨在指导中小学配备美术器材。配备必要的美术器材是有效地实施美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将其作为督导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按第二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一般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四、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暂时没有美术教室的可按实际需要量配备。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也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五、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六、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美术教室设备
W20102 衬布 块 32 16 4
W20103 遮光窗帘 块 4 4 4
W20105 写生凳 个 50 50 50
W20106 写生灯 只 4 4 (2)
W20107 工作台 个 8 6
W20108 美术教学用品柜 个 4 2 1
W40102 磁性白黑板 块 1 1 (1)
G33001 小学美术教学挂图 套 2 1 1
W20203 写生画板 45×32(cm)或60×45(cm) 块 55 55 55
拉坯机 个 6 (6)
电窑 1 (1)
泥板机 1 (1)
炼泥机 1 (1)
云台 15 (15)
02 教具(教师用)
W20201 写生画箱 只 1 1 (1)
W20211 写生教具(1) 石膏像类 套 1 1 (1)
W20215 写生教具(2) 几何形体 套 1 1 1
W20202 画架 个 1 1 1
W20203 画板 2#图板 块 1 1 1
J88404 绘图仪器 套 1 1 1
W46011 大圆规 把 1 1 (1)
J88402 丁字尺 只 1 1 1
W46001 三角板 付 1 1 (1)
W20212 版画工具 套 1 1 (1)
W20213 绘画工具 套 1 1 1
W20501 泥工工具 雕塑刀等 套 1 1 1
W20214 制作工具 套 1 1 1
03 学具(学生用)
W20303 美术学具 套
C18006 美术课配套材料 套 根据教材规定所需的材料配备
04 电教器材
D10002 幻灯机 135 台 1 1 (1)
D30010 银幕 块 1 1 (1)
D20001 照相机 135 架 1 1 (1)
影像资料 幻灯、投影片,录(音)像带、光盘 1 1 (1)
D60001 录像机 台 1 1 (1)
D50002 彩色电视机 34寸 台 1 1 (1)
实物投影仪 台 1 (1) (1)
电脑 台 1 1
DVD影碟机 台 1 1 (1)
数码相机 台 1 (1)
05 美术教学网络系统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修订说明

  一、美术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的艺术课程,是对学生进行美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美术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2001-2010)》,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组织,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基础上修订此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稿)的要求,并参照《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编写的,旨在指导中小学配备美术器材。配备必要的美术器材是有效地实施美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将其作为督导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按第二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一般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四、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暂时没有美术教室的可按实际需要量配备。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也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五、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六、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美术教室设备
W20102 衬布 块 32 16 8
W20103 遮光窗帘 块 4 4 4
W20105 写生凳 个 50 50 50
W20106 写生灯 只 4 4 (2)
W20107 工作台 80×180(cm) 个 8 6 (6)
W20108 美术教学用品柜 个 6 4 2
W20109 静物台 个 4 4 (4)
W40102 磁性白黑板 块 1 1 1
G33001 初中美术教学挂图 套 2 1 1
W20203 写生画板 45×32(cm)或60×45(cm) 块 55 55 55
02 教具(教师用)
W20201 写生画箱 只 1 1 1
W20211 写生教具(1) 石膏像类 套 1 1 (1)
W20215 写生教具(2) 几何形体 套 1 1 1
W20216 写生教具(3) 陶器、禽鸟标本等写生用品 套 1 1 1
W20202 画架 个 1 1 1
W20203 画板 2#图板 块 1 1 1
J88404 绘图仪器 套 1 1 1
J88402 丁字尺 只 1 1 1
J88413 直尺 只 1 1 1
J88405 曲线板 块 1 1 1
J88403 三角板 付 1 1 1
W46011 大圆规 个 1 1 1
W46001 大三角板 付 1 1 1
W20212 版画工具 套 1 1 (1)
W20213 绘画工具 套 1 1 1
W20501 泥工工具 刻刀等 套 1 1 1
W20214 制作工具 纸工、木工、金工工具等 套 1 1 1
03 学具(学生用)
W20303 美术学具盒 套 必配 选配
美术课配套材料 根据教材规定所需的材料配备
04 电教器材
D10002 幻灯机 135 台 1 1 (1)
D00001 投影器 台 1 1 (1)
D30010 银幕 块 1 1 (1)
D50002 彩色电视机 34寸 台 1 1 (1)
D60001 录像机 台 1 1 (1)
D20001 照像机 架 1 1 (1)
D20813 影像资料 幻灯、投影片、录(音)像带、光盘 1 1 (1)
数码相机 架 1 (1)
DVD影碟机 台 1 1 (1)
电脑 台 1 1 (1)
05 美术教学网络系统 1 (1)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承德市房产管理局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全体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房地产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房产管理局各级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没收、查封、罚款的;
(三)为包庇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七)滥用职权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罚没款物的;
(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十)隐瞒问题或事实,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一)未持执法证和罚没许可证执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十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错误决定,或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执法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不予追究;
(五)因行政干预,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领导不予采纳,免于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纪检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或涉及单位负责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上级房产管理机关发现下级房产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的执法过错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房产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也可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事实不存在,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经调查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
定。

第五章 追究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章》第三十九条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损失,应当由执法过错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不依法履行职责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个人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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