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3:48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198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4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免验、质量认证及商检标志制度中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人员资格的评定、注册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评定、发证及注册

  第三条 凡符合《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评审员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和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国家级评审员报国家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地方级评审员报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评审员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由指定的专家评定组按《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以下简称《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进行资格评定。

  第五条 专家评定组根据《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对申请人进行评定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则评定不通过;发现可以纠正的一般不符合项,应督促申请人纠正,并经跟踪审核后,再做结论。

  第六条 专家评定组对申请人评定结束后,做出评审员资格评定结果报告,并附有关评定记录,按规定报所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合格者由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并注册。地方级评审员办理注册后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中“经验”一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视工作需要可做见习评审员,予以临时注册。

  第七条 直属商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已注册的评审员中挑选符合主任评审员条件者向国家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推荐,经该委员会按《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进行评定,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颁发主任评审员资格证书并注册。

  第八条 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可在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发出未批准通知6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接受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有关主管部门的聘任。

  第十条 注册的评审员在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向所属的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提出续任申请,经该委员会评定,符合条件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继续注册,有效期顺延3年,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经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评审员资格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商检系统以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评审员进行评定和注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每年评审员应向其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小组每年对注册的评审员进行一次抽查,并可根据抽查结果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国家商检局或直属商检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解聘、注销注册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由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评定合格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不再重新进行评定、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评审、注册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按照国家商检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章程》组成。评审员资格评定证书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行为在合理与合法中夹缝生存

????从2003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八题试题谈起

……夏立彬…..


{试题}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一、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及关系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由于社会、政治和文化不停地发展,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权,在此基础上便产生了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扩大情况下,合理性原则便运用而生了。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都是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限制。但二者之间存在区别:(1)、二者起源不同。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成文法上演化原则,而合理原则主要是执法、适用法律上演化原则;(2)、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合法性原则是全方位适用的,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的;(3)、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有可能上升到合法性和层次,也就是说某事实问题,在成文确定前是合理性问题,在成文法确定后便是合法性问题了。从而言之,合理性原则是属于合法性原则的范畴。
  二、对某市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举措的思考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作出一项新举措后,使得交通秩序忽然好转,盈得市民满意。然而万万没想到,交通部门自以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各种看法与争议。
  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的确是与法律相背的。因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不受非法侵犯,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时,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裁量,而不应超越法律的限制采取适当的措施,除非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形式上来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是违法的。
  看事物应看其正反两面,从正面来讲,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观上犯意,在客观效果上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主观动机上来说,交通管理部门是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从客观社会效果来看,该举措侵犯了隐私权、肖像权等,但是最终它使该市的交通秩序好转,市民满意,这不正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吗?说明了该行政决定是客观的、符合理性的。
    本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新举措无疑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所谓良性违法,是指形式上违法,而动机端正和客观效果较好的行为。良性违法行为是法律与社会矛盾之间挤生出来新事物。由于社会现象的丰富多彩,人们的行为犹为林林总总,而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那么法与社会、法与理就会存在着冲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则合法不合理。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难免挂一漏万;法律的调整总是滞后的,而社会的发展则是走在立法的前面的。无论人们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对未来明察秋毫。因此,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对待因合理与合法对立产生的良性违法,我认为应掌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容忍,二是尽可能快一点协调解决。
  容忍是指不要把良性违法混同于恶性违法,不要急于追究违法责任。我们崇尚法治,但绝不奉信“法律万能”。社会秩序的价值、自由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出台一项新举措,从而交通秩序好转,保障了人的生命权。只是该举措被人们不当利用,侵犯民个人肖像、隐私权,从而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违法,有悖情理。
对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举措行为,我们不能盲目宣传,甚至加以推广,也不能全盘否定。因为我们虽不能坚守“恶法亦法”的信条,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某市交通管理部门行为虽然是形式违法,带来一些不良社会后果,但它也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守法意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妥当方法调整该举措,向讲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2004年4月9日
 电话:13335873112、 伊妹儿:xialb9@tom.c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