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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8:56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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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4号
━━━━━━━━━━━━━━━━━━━
  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卫生厅。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
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农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教材编写、专业技术培训、科研成果及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交
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
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标准、
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
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省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
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
全省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
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
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
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中医药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外事处)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
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遥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
对外交流和外事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
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管理和安排省级卫生事业经费;
监督厅直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审批全省大
型医用设备装备的配置;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卫
生统计分析。 
  (三)医政处 
  研究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省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
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
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
血质量;负责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粤行医的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指导全省卫生
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省食品、
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 
  (五)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
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
织实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
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
组织、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
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七)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重点医学科研
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
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八)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卫生专家管理工作;
负责保卫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妇和计
划生育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含兼职纪检组长,
不含中医药局局长),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中医工作的政策和中医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由中医药局报卫生
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
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卫生厅任免。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其他的人事
工作由中医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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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财教〔2002〕33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身体健康;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国每年定额发放给45000名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局)复核);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备案表报财政部备案(表格见附件2)。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预算。在接到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可称为“XX省(市、区)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略)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学和集中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专题法制讲座每年1次。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的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予以配合;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等事项。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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