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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1:32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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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为规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机构调整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经市规划局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商定,由市规划局委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规划分局实施部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配合市规划编制中心组织编制滨江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
  在滨江分区规划之前编制的“滨江科技城概念规划”是编制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根据市规划局下达的“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书”,由市规划编制中心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编制意见,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分局)提出编制意见,确定规划范围并提交市规划局确认后统一纳入编制计划。由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编制中心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或由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编制中心与区规划分局共同编制。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对规划成果进行批复。
  (三)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用地可行性论证。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用地可行性论证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滨江分区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区规划分局在征询市规划局、规划编制中心意见后可组织以上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中间方案审查应会同市规划局共同主持;专家论证会和规划成果审查会由市规划局主持。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由区规划分局提出计划,确定范围并组织编制。确定编制计划后应将项目编制计划书报送市规划局、规划编制中心备案。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对规划成果进行批复。
  (五)规划设计招标。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各种类型规划设计招标工作应事先得到市规划局的认可。规划设计招标书需加盖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书审查章”方可生效。投标规划设计单位需经市规划局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项目规划设计。评标专家名单由人才库随机抽样确定,特殊专业人才由市规划局、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确定。评标会议由市规划局主持。
  (六)关于规划调整。
  因发展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请市规划局批准后对原规划进行调整:
  1、涉及20米以上的道路调整;
  2、出现中类以上用地性质的调整;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超出原规划的5%以上;
  4、容积率超出原规划5%以上;
  5、建筑高度超过原规划。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
  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滨江分区规划、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与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选址。位于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并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事先报市规划局确认后,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区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定期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
  市规划局参与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规划方案的控制指标如超出上述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经营性土地招标出让管理工作。
  经营性土地招标出让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拟定管理办法。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竣工验收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要做到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做到分级管理,统一规范;违章建筑查处要做到依照程序、严格执法。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规划分局组织进行,并定期将验收完毕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三)区规划分局要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动态全过程跟踪管理。
  (四)对审批后的项目,涉及到验灰线、定位、测量、正负零检测、竣工测量等有关工作时,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五)对本区范围内已处罚的违章建筑案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每半年定期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市规划局。表格由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统一制作。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每季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的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分局应分别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做好衔接工作。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如对市规划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规划局对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四)市规划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规划批后管理的条款应在滨江分区规划批准以后施行。滨江分区规划批准前仍按原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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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解决城市住房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来抓,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列为行业整顿的重点,这充分说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部署,适时调整和完善了房地产税收政策,大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坚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各个领域和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对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违法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税收检查工作
  针对房地产业涉税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等特点,为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检查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的文件,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情况看,房地产税收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税收征管不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一是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通过掌握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的情况,搞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税收征管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二)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2007年税务总局税务检查工作要求,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列入检查重点,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通过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行为。
  (三)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各地税务机关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作为本系统内部执法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随意减免税等问题。
  (四)加强内外协调,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建设部牵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当地建设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同时,要加强本系统内部法规、稽查、征管、税政、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国税、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执法、查处违法的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三、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工作,建立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落实“先税后证”等管理制度;要实现交易环节税收“一窗式”征收,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内外信息传递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信息的“一户式”存贮,稳步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7-8月份,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所有规定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9-10月份,省级城市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11-12月份,国家八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抽查。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阶段性检查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对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三)加强跟踪调研,完善管理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这次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措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1月底之前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有关政策建议等。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张洪健
电话:(010)6341757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6〕4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提高农民患病时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农民互助共济精神,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县(区)统筹,实行县(区)、乡(镇)两级管理的办法,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的机制,基金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尽快实现农民全员参合为总体目标,并确保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2006年必须达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最大限度用于农民,结余率控制在5%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区)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广文、审计、农工、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区)卫生局。
  县(区)合管办职责:
  (一)负责对县(区)统筹基金的管理,并对补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二)负责监督管理参合医疗机构和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
  (三)接收乡(镇)上报的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农民台账;
  (四)负责对乡(镇)筹集资金的催缴和台账建立工作;
  (五)办理到县(区)外医院就诊的转诊手续和在外地住院费用的补偿;
  (六)向乡(镇)合管办和参合医院拨付补偿款;
  (七)负责县(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相应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财政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乡(镇)合管办职责:
  (一)建立和上报分村、分户到人的参合农民台账,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的信息录入工作;
  (二)接收并上交村(居)民委员会所筹资金;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本乡(镇)参合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
  (四)负责个人门诊定额费用的补偿;
  (五)负责县(区)合管办所拨付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县(区)合管办所需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县(区)合管办应配备5-10名、乡(镇)合管办应配备2名专职人员,其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参合人口每人每年0.5-1元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门诊定额补偿、门诊药费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特殊项目检查及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
  (二)在接受医疗服务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同意接受补偿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必须签字同意;
  (三)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县(区)、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收、上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筹资金;
  (二)享有对参合农民补偿和转诊的审核权利,承担办理的义务。
  第十条 参合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接受县(区)合管办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的权利;
  (二)为参合农民提供补偿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必须经参合农民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对参合农民就医时要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推动工作开展;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包括农民个人筹资和省、县区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的筹集)。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筹集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社会资助、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标准定为年人均不低于50元,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县(区)财政给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元补助,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助。
  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省、县(区)两级财政配套基金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并及时转入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各乡(镇)在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筹齐后一个月内,要以村为单位,将基金筹集的台账和联系电话,在乡(镇)合管办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公示,确保缴款数额与缴款人数、缴款人名单完全吻合。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县(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县(区)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就诊与补偿范围、标准
  第十六条 凡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均可以向所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充分尊重参合农民就医自主权。县参合农民可以在县内所有参合医疗机构自主择医,并按规定比例补偿,需向县外转诊的,一律先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转诊。
  宿豫区、宿城区参合农民可以在本区参合医疗机构和市区建成区(64平方公里)内所有参合医疗机构自主择医。宿豫区、宿城区合管办应及时办理补偿费用。
  县(区)参合农民需转诊市外治疗的,必须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出具书面同意,并经县(区)合管办同意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县(区)合管办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补偿费用。
  县参合农民在县内参合医疗机构和经县合管办批准外出就医费用,县、乡(镇)合管办应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宿城区、宿豫区参合农民经区合管办同意外出就医的费用,由区、乡(镇)合管办按规定比例补偿。
  擅自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县(区)、乡(镇)合管办不予补偿。
  违反上述转诊规定,县(区)合管办不予补偿。县(区)合管办如违反上述规定补偿的,市财政、卫生部门将如数扣减对县(区)的补偿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偿分为定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两种。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门诊定额补偿的依据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正式发票,补偿标准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不超过5元。当年未使用的门诊定额补偿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在乡(镇)参合医院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范围依据《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市内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分档按比例补偿,即:
  1000元以内部分补偿30%;
  1001-5000元部分补偿40%;
  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
  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0%;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65%。
  参合农民在各级参合医院就诊的按以上分段分档比例补偿。其中在一级医院就诊的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9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70%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40000元。参合农民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
  第二十二条 参合农民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病综合症、肝病、肺气肿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大额治疗费用,由县(区)合管办依据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照50%的标准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但每人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如患者死亡可及时补偿。
  第二十三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分段分档按比例补偿。其中,对于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达3天以上,补偿所得不足200元的,按定额200元补偿。新生儿疾病筛查每例补偿20元。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民在就医过程中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10%比例补偿:
  (一)应用CT、核磁共振、正电子发射断层和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光量子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
  (三)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全年未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户,每户限定1人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第六章 非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未按转诊程序自行择医、自购药品、输血(白血病除外)及超出《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主要指高等病房、特种病房、特需护理、家庭病床等)和康复性医疗的费用。
  (二)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纠纷)、工伤及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五)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健美及纠正生理缺陷(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等)的费用;隆鼻,隆胸,矫治斜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矫治牙列不整,治疗色斑牙,配眼镜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使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的费用。
  (六)孕产妇产前检查等应由个人负担的项目费用;注射疫苗等保健性项目的费用。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商业医疗保险费,体疗费,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等。
  (八)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住超标准病房,其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就医过程中进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七章 补偿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就诊时实行先垫支后补偿的办法,参合医院门诊药费实行当场减免和参合医院住院补偿实行当场结报的办法。
  第三十条 参合农民的门诊定额医疗费用,由本人或亲属持正式发票和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所在乡(镇)合管办直接补偿,随到随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转诊程序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经乡(镇)合管办核准,报县(区)合管办批准办理。
  (一)参合农民在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居)委会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微机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转院审批表,长期居住在县(区)外人员在外就医的,还应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本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县(区)合管办认为需要的其他凭证。
  (二)乡(镇)合管办收齐凭证后,由专人负责审核。凡不属补偿范围的费用,一律剔除。相关材料不全的,应补全后再申报;乡(镇)合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县(区)合管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十二条 县(区)合管办接到乡(镇)上报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申请后,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乡(镇)合管办拨付补偿款,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当日予以说明。乡(镇)合管办在收到县(区)合管办拨付的补偿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补偿对象。
  第三十三条 乡(镇)合管办应将医疗费用补偿结果按月在乡(镇)政府及其卫生院和村(居)委会及其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布。
第八章 基金使用的监督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县(区)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区)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采取相应方式,每季度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第三十七条 县(区)合管办要加大对乡(镇)合管办和参合医院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乡(镇)合管办和参合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督查。
  第三十八条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并接受市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卫生、财政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区)、乡(镇)、村三级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力,不能如期接收并上交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筹款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上报台账与实际缴费人员不一致的;
  (三)借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之机,搭车收费或擅自改变筹资标准的;
  (四)贪污、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授意他人贪污、截留、挪用的;
  (五)随意提高起报点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相关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七)不按时发放参合农民补偿费用或故意刁难补偿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按时公布参合农民补偿费用情况,不接受社会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执行转诊规定和程序,擅自进行补偿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参合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行为的,除参合医疗机构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外,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参合医疗机构资格。
参合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未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造成纠纷的,相关费用由参合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 参合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以欺骗手段冒领医疗费用的,除追回所领取的补偿款外,对参合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参合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参合农民当年按规定享受补偿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参合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请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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