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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39:21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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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佛得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代表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五日于普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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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
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要求,为保护松花江流域的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防治污染危害,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松花江水系各干流、支流、湖泊与水库等一切水域。
第三条 凡属松花江水系沿岸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综合利用,严格限制排废量和物料流失,认真治理“三废”。除老企业应分期、分批改造,增置处理设施外,新、改、扩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以便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本标准是制订松花江水系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第二章 水质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依据松花江水系环境现状、水体用途及控制目标,将水体划分为五级:Ⅰ级水、Ⅱ级水、Ⅲ级水、Ⅳ级水和Ⅴ级水,以本流域内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最为有利的水质,作为最高标准;以对人和其它生物不产生急性损害和明显影响为最低标准。依此,制订水体环境质量

的分级指标。
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如表一。
第六条 松花江水系各干、支流水体,按保证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对环境水质的客观要求,在今后5-10年内必须努力消除污染,改善水质,达到进级要求。进级的具体要求如表二。

第三章 水质监测
第七条 松花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城建、工交、农林、卫生、水产、水利、科研、部队及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和重点厂矿企业的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汇总上报所在省环保局及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松花江流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其它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水质监测项目和方法。应按(80)国环办字第77号文件《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环保、卫生、水产、工交、农林、水利等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协同监督有关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标准。
第十条 凡从事对水域有影响的生产建设,科学实验或其它有关活动,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在内,必须按规定在实验、设计、施工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积极执行本标准,在水质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本标准的规定,破坏水质保护及造成恶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根据《松花江水系保护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收取排污费。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在搞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综合性调查和科学研究,为实现松花江水系水质保护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附: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表。
水质进级要求
水 质 级 别

河流名称 河 段 现状 1985年 1990年
号 以前 以前
1 第二松花江 源 头→白山大桥 Ⅰ Ⅰ Ⅰ
2 ” 白山大桥→江北大桥 Ⅱ Ⅱ Ⅱ
3 ” 江北大桥→哨 口 Ⅴ Ⅳ Ⅲ
4 ” 哨 口→松花江村 Ⅳ Ⅲ Ⅱ
5 ” 松花江村→三岔河口 Ⅳ Ⅲ Ⅱ
6 拉法河 蛟河纸厂→入 湖 口 Ⅳ Ⅲ Ⅱ
7 辉发河 辉 南→桦 甸 Ⅳ Ⅲ Ⅱ
8 伊通河 长 春→靠 山 Ⅴ Ⅳ Ⅲ
9 第一松花江 三 岔 山→哈 尔 滨 Ⅳ Ⅲ Ⅱ
10 ” 哈 尔 滨→木 兰 Ⅴ Ⅳ Ⅲ
11 ” 木 兰→佳 木 斯 Ⅳ Ⅲ Ⅱ
12 ” 佳 木 斯→同 江 Ⅳ Ⅲ Ⅱ
13 嫩 江 拉 哈→江 桥 Ⅳ Ⅲ Ⅱ
14 ” 江 桥→大 来 Ⅲ Ⅱ Ⅱ
15 阿什河 阿 城→哈 尔 滨 Ⅴ Ⅳ Ⅲ
16 呼兰河 铁 力 镇→庆 安 Ⅲ Ⅱ Ⅱ
17 ” 呼 兰→松花江口 Ⅳ Ⅲ Ⅱ
18 汤旺河 新 青→丰 林 Ⅱ Ⅱ Ⅱ
19 ” 丰 林→上 甘 岭 Ⅳ Ⅲ Ⅱ
20 ” 上 甘 岭→伊 春 Ⅲ Ⅱ Ⅱ
21 ” 伊 春→西 林 Ⅲ Ⅱ Ⅱ
22 汤旺河 西 林→汤 原 Ⅴ Ⅳ Ⅲ
23 牡丹江 敦 化→西崴水库 Ⅴ Ⅳ Ⅲ
24 ” 西崴水库→大 山 咀 Ⅲ Ⅱ Ⅱ
25 ” 东 京 城→宁 安 Ⅲ Ⅱ Ⅱ
26 ” 宁 安→牡丹江市 Ⅳ Ⅲ Ⅱ
27 ” 牡丹江市→莲花水库 Ⅴ Ⅳ Ⅲ
28 ” 莲花水库→依 兰 Ⅳ Ⅲ Ⅱ
29 倭肯河 桃山水库→碾子河口 Ⅲ Ⅱ Ⅱ
30 ” 碾子河口→依 兰 Ⅴ Ⅳ Ⅲ



1981年6月2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四日


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签状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外经贸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指标

实际到位外资额;利用外资项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二、奖励依据

以市政府同各单位签定的责任指标为标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标准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年度实际资金到位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项目;依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三、奖励办法

(一)实际利用外资

1.超额奖。超基数100万美元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每超额完成一个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大项目奖。按国家新的统计口径,对当年度每实际到位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1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出口

对完成签状指标的单位,按实际出口额0.5%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当年责任指标和项目的单位,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年终由市外经贸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四、资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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