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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6:42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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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4]6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技术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巴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发[2004]121号)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下简称救助制度)的原则:(1)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个人负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2)救助水平量力而行、坚持低标准,广覆盖,重在建制,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凡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农村贫困残疾人口、在乡(镇)优抚对象、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其中:农村五保户、在乡(镇)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2)上级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3)从留归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每年提取20%;(4)社会各界自愿捐赠;(5)个人筹集;(6)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7)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好“两个专帐”,即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帐”,民政部门在经费拨款帐户中设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并通过财政专帐足额按时核拨到县(区)级民政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直发到户。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定期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及救助办法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申报审批工作实行“四榜”公示,并发给救助证,一年一审,动态管理。对因病新增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程序及时列入救助对象。

第九条 确定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农户持户口簿、家庭成员个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凭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到乡镇登记,填写《农村医疗救助医疗卡》,持卡在乡镇卫生院参加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发给农户《农村医疗救助证》。卡由乡镇保存,证由农户保存,凭证就医。

第十条 凡接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农民,除危重病抢救外,都应在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危重病需抢救者,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经审查属实,可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按比例核算报销。

第十一条 接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农民持《农村医疗救助证》入定点医院就诊,入院后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医生必须开双处方,将其中一份交患者保存。

第十二条 接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先用现金支付所发生的70%的费用。出院后将发票、复式处方交乡镇主管部门,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后,通过银行或邮局如数返给农户或提供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接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农民因病情需转院或作特殊检查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救助金补助办法

  第十四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在医疗保险制度界定的疾病病种和用药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的原则,县(区)、乡镇两级纪检、监察和区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金作为特殊民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农村医疗救助的规章制度建设、操作运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使用等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健康运行。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应建立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定期公布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专(兼)职农村医疗管理人员负责对接受农村医疗救助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查,向区县、乡镇审查人员准确提供病历资料和财务资料,共同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农村医疗救助的工作部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民政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日常工作。县(区)、乡镇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搞好本地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市农村医疗救助从2004年开始启动,南江县继续抓好扩面工作,今年抓好片区工委所在镇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他县(区)要搞好试点,每个县(区)完成5个乡镇的建制工作。2005年南江县所有乡镇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其他区县50%的乡镇要建立这项制度,市商贸园区2004年底完成农村医疗救助建制工作。2006年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巴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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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31号)

2001年9月29日


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用不正确的概念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在没有正确理解产品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特征和一些重要事项公告如下: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基本作用是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同传统寿险产品一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一定的储蓄性;但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连结保险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回报。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比如万能保险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的保险利益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从而获得更多的回报。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的资金不是全部的保费。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时,通常明确告知消费者扣除的保险保障和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而分红保险一般不明确告诉投保人保费中哪些用于投资,哪些用于保障和公司费用。因此,在了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回报率的时候,消费者同时应当弄清楚回报率的基数,和保险公司对该产品收取的各项费用。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报的不确定性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视。第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报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的产品,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回报就高,经营管理水平低的保险公司回报就低。第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之后,按现行法规只能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金融市场的状况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如果金融市场低迷,保险公司投资亏损,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的消费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本金,购买了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的消费者就得不到最低保证回报以外的收益。第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一年两年的业绩不能反映产品的长期回报率。这个季度回报高的不能说明下个季度回报还会高,今年回报高的不能说明明年回报高,不能完全以此保险公司的经验统计数据为根据推测未来。
为了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的特性和揭示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前,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性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不要完全依赖保险营销员的推销。个别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营销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擅自印发未经其总公司授权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宣传材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请消费者务必仔细辨别。
另外,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虽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但其是否成功只能通过市场来检验,国家不对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面临的风险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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