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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0:44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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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35号

为大力推进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引导子网站围绕“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根据我省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厅信息中心反馈。联系人:柴琳,联系电话:0571-87827396。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浙江交通子网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内容丰富的网站信息服务体系,根据我省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交通子网站是指各市交通局(委)建设的交通网站。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市交通局(委)。
第三条 厅信息中心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子网站建设考核和奖励工作。厅信息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重点在于子网站在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实现,主要涉及网站设计、网站内容、网站技术、网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法:子网站建设考核以百分制计。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省厅对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奖励30万元;良好的单位奖励25万元,可以在三个月内继续完善,再次申请考核并达到优秀的补足30万元。奖励经费的80%用于子网站建设,20%可用于信息部门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的奖金,其奖励对象及分配额度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但不得奖劢无关人员)
(二)考核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奖励。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再次验收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子网站试运行一个月内,可以提出考核申请并同时递交自查报告,厅信息中心将在一个月内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每个单位最多申请2次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子网站建设情况随时可以提交考核申请,第一次考核申请最迟在2006年11月30日前提交。
第九条 本办法的考核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省厅对各市信息化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子网站验收表
2.术语和定义
3.浙江交通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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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82〕民他字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根据冯群英与养祖母、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她应继承遗产的大部分。小部分由周玉梅继承。周已死,由其子女继承。周的子女如为周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可另案处理。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该案时参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在处理上意见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 情
讼争之房屋座落于柳州市鱼峰路126号,是冯华的祖遗财产,原系简陋的旧木板平房,后经冯华母亲、冯华及冯之前妻潘秀珍数次修建成砖、木结构的瓦面楼房,楼上自住,楼下出租。
冯华和潘秀珍无子女,于解放前和解放后相继接冯群英、冯凤英作养女。1959年潘秀珍病故。同年冯华被劳动教养。从此冯群英、冯凤英与冯华母亲相依维生,同时还在物资上接济冯华,精神上给冯华安慰。1960年下半年冯母病故,由冯群英、冯凤英姐妹及其冯家亲属埋葬。1961年冬冯群英出嫁并参加工作,嫁后仍与冯来往,1962年冯华获解除劳动教养并在街道就业。不久,将房屋再次修理。1973年秋,冯华与周玉梅结婚。1974年7月,冯凤英亦病亡。冯、周婚后,因周凶恶和对冯群英姐妹不好,冯劝冯群英少回,冯群英对周也不■意,因此,冯群英就很少回冯家了。
周玉梅与冯华结婚是她的第三次再婚。她第一个丈夫覃天喜,是柳江县福塘公社人,婚生有覃杰朝、覃杰捐、覃国义、覃国伦等四个儿子。1959年覃天喜患精神分裂症上吊自杀而死。1960年周玉梅带着覃杰朝、覃国义、覃国伦等三个小孩与柳州市郊区雅儒大队曾新贵再婚。不久,覃杰朝从工作岗位上下放回柳江县福塘生父家务农。覃国义、覃国伦则继续留下随母亲和继父曾新贵生活。曾、周婚生女孩曾巧玲。1964年,周玉梅和曾新贵离婚,周玉梅带着前夫小孩覃国义、覃国伦独立生活。曾巧玲也跟随生活过。1970年,覃国伦被招收到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当工人。1971年,覃国义被招收到柳州市活塞环厂当工人。1973年,周玉梅与冯华结婚,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冯华原接养的冯凤英。周、冯婚后,覃国义以母子关系常从工厂到冯家和其母亲周玉梅及冯华、冯华养女冯凤英生活。1974年冯凤英病死、覃国义即将自己的户口、粮食关系从工厂转到冯家,并在冯家住、食,对冯华购买的单车也拿来使用。1976年4月,冯华患最后一次病,冯华养女冯群英,冯华妹妹梁家凤以及覃国义对冯华均曾照看护理,冯华死后,后事主要由周玉梅、冯群英、梁家凤及冯华所在组织决意,料理,埋葬费是死者本身的遗款、遗物单车、收音机的变卖款及死者原所在工厂的补助金。冯华欠覃国义之款,经冯群英、周玉梅、梁家凤等人举行的家庭会议决定将冯遗物收音机归覃国义所有以抵偿。覃国义对冯华此次病也参与了照顾,对冯华后事也有所参与,埋葬冯后因国家征用冯的坟地,覃国义还曾将冯华的尸骨迁他处另葬。周玉梅、冯群英、梁家凤等议定,冯华的房屋遗产除由周玉梅居住外,其余出租,以租金维持周玉梅生活。故冯华养女冯群英当时未提出继承主张。
1979年5月,覃国伦从南宁手扶拖拉机厂调往柳州市工作,他将户口直接转到生母周玉梅家,从此母子三人共同生活。1979年7月1日,周玉梅摔跤致死,覃国义兄弟把母亲尸体运回其原籍即其生父家乡坟地埋葬。
周玉梅死后,冯群英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其养父冯华的遗产房屋。覃国义、覃国伦认为冯群英无理,以该房遗产是冯华、周玉梅夫妻共同财产,冯死后,冯的房屋遗产已为周继承,同时,冯生前,已与他俩形成当然的继父子关系,他们也有权继承冯的房屋遗产,因而发生纠纷,诉至柳州市鱼峰区法院,鱼峰区法院于1980年11月第一审判决覃国义兄弟理由不能成立,无继承权。冯华与周玉梅的遗产房屋归冯群英继承。覃国义兄弟不服上诉。第二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第一、二审判决的理由是:周玉梅在改嫁冯华之前,周的两个儿子覃国义、覃国伦均已成年,参加了工作独立生活,非随母改嫁到冯华家。该兄弟俩在冯华家与冯华及其母亲共同生活,是姻亲寄居关系。覃氏兄弟从未承认过冯华是他们的继父,在工厂中所填履历表家庭成员栏也未填冯华是继父。而讼争之遗产房屋,是冯华祖遗,后又经冯华、冯华前妻,冯华母亲改建的房屋,并非冯华、周玉梅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建,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历史事实。故周玉梅前夫子女无权继承冯华的祖遗财产。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大多数人意见是周玉梅与冯华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冯华先周玉梅而死,周玉梅和冯华养女冯群英是冯华遗产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周玉梅死后,她继承所得的一份财产,当然可以由其亲生儿子,近年又尽过义务的覃国义、覃国伦依法继承。对周这份遗产,作为养女冯群英因相互少来往,可不继承。覃国义、覃国伦与冯华不是继父子关系,虽是姻亲关系,生活上有过互相照顾,覃氏兄弟还参与过后事,但不能因此主张有继承权和财产所有权。鉴于该号房屋是冯华祖遗。冯华与其生母,前妻潘秀珍共同维修改建现状。1959年冯华被劳动教养后,1960年上半年其妻潘秀珍病故后,冯群英尽过埋葬义务,此后冯群英与冯母相依为生。1960年下半年冯母病死,冯群英又尽了埋葬义务,在养祖母、养母死后,作为养孙女和养女的冯群英就已开始继承其养祖母、养母潘秀珍的一份遗产房屋,至冯华死后,养女冯群英又和周玉梅继承养父冯华的一份遗产房屋。因此,即使冯群英不再继承周玉梅份额的房屋遗产,其应继承的份额也应比覃国义、覃国伦多,方显合理,即冯群英应占五分之三或四分之三,覃国义,兄弟只占五分之二或四分之一。
以上意见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哪一方较为正确、合法?另外一个意见是少数人的意见,认为:覃氏兄弟是以血缘关系主张继承的,他们所能继承的是周玉梅的分额,那么,同血缘的还有原籍的两个兄弟。在雅儒还有曾巧玲。他们虽还未主张继承,但应承认他们有继承权、或者说,覃氏兄弟原籍产业未有分家。尚有房屋财产继承权,曾巧玲在雅儒也另有房产可继承,是否他们都不应争继承周玉梅之遗产了?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请复示。
1982年8月26日


关于印发《龙泉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龙泉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度,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下同),给予通报批评: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8‰的;

2、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不健全,重点防火期间经抽查值班人员有脱岗现象的;

3、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有意瞒报、虚报森林火灾事故的;

4、发生火灾,不按“龙泉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龙泉市扑救森林火灾处理程序”实施的;

5、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人员已到达火灾现场协调指挥扑救工作,而所在乡镇(街道)有关人员不按规定及时到达火灾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乡镇(街道)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诫勉或警告。

1、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领导接到报告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令后,没有组织扑救行动或组织扑救不力,贻误战机,造成灾情扩大,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40公顷以上或持续燃烧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且明火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以上的;

4、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发生森林火灾时又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一次造成森林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

5、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的;

6、森林火灾扑灭后,未落实好余火清理和留守工作,导致死灰复燃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乡镇(街道)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持续燃烧时间在24小时以上,且明火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发生森林火灾时,因指挥不当、扑救不及时、组织不力等原因,造成民房烧毁、重要设施受严重破坏或导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科研基地受到危害的;

3、发生森林火灾时,因指挥不当而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4、在行政区域或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的;森林火灾发生后组织扑救不力延烧至毗邻乡镇(街道),起火乡镇(街道)有关领导不继续组织扑救擅自撤离的;

5、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由于隐患而造成森林火灾的。

四、森林火灾扑灭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单位立即组织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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