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公布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19:23 浏览: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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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关于公布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科目为84分,理论与实务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助理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科目为70分,理论与实务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凡达到报考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级别外语考试合格证者,方可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三、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四、请按《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要求,认真做好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和签证费问题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以及其他护照和旅行证件(见附件规定)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边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本条规定不包括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的常驻机构的公民和执行双边协定、合同的公民以及他们的家属。这些公民和他们的家属在任职期间可在对方境内逗留。
第三条 缔约一方在对方境内定居的公民,按侨居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入境。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免除缔约另一方需办签证的公民的签证费。
第五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六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
在本协定规定的逗留期限内,缔约一方将按其国内法律,保证缔约另一方公民在境内的旅行自由。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将护照和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当地有关当局报告。持证人所属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将发给该人新护照,并在新护照上相应加注。
第八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缔约双方有关互免签证、签证费的其他协议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一直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张 灿 明 弗·杜米特列斯库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的附件
本协定所述的护照和旅行证件及其签证规定如下:
1.免办签证的证件是:
中方: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外事机构颁发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罗方: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颁发的有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或团体护照;内务部为旅游团体、体育团体和文艺团体颁发的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或团体护照,即在罗马尼亚签证号前加注“I.S.”;海员证。
2.不免办签证的证件是:
中方:公安机关颁发的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外的侨民颁发的普通护照。
罗方:内务部为个人旅行者颁发的普通护照;
为罗马尼亚在国外的侨民颁发的护照。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06号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1、市计委负责编制的项目;
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
3、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项目。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
第六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编制费用与具体项目挂钩。凭项目编制协议书和编制完成的项目文本,报市计委核定,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核定标准,通过国库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委托编制单位。
(二)市计委直接负责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所需前期经费,市计委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划分项目支出。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三)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跨区域项目编制费用,采用经费补贴方式。由市计委核定补贴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补贴。
(四)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由市计委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编制项目内容、质量、上报审批的项目数以及每年争取的资金数、项目库建设情况等)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评选审定。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