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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袁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5:36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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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民主化是指审判管理者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以下简称审书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使他们参与到审判管理活动中的过程。它是民主思想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一、审判管理民主化的价值

民主化的审判管理与传统型的审判管理相比,对培养审书人员的审判管理意识、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保护审书人员的合法利益、实现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方面有积极意义。

(1)推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可以培养审书人员的审判管理意识,锻炼审判人员的自我管理能力。传统型审判管理遵循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命令、决定、通知的方式“强行”贯彻决策者的意图,而被管理者只能遵守和执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强调的是审判人员参与审判管理,在参与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逐步树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理念,减少管理者对法官的直接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实现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2)推行审判管理民主化可以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审判管理效能。传统型审判管理中,审判管理是院领导或者是审判管理部门的事,与审书人员无关,审书人员只是被动的服从。审判管理民主化强调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交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审判管理者运用科学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引导和协调,另一方面被管理者参与到审判管理中,对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方法和审判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管理者的指引和要求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二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内生动力。


二、审判管理民主化的路径


(一)审判管理主体

院长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具有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精神,审判管理决策才能得到审书人员的拥护与支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下称审管办)是审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者,担负着审判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工作。一个缺乏权威的审判管理实施者所作出的审判管理指令,很难得到一线法官的认可和执行。同时,审判管理要有庭长、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参与。审判管理不只是审管办或院领导的事,还关系到一线法官的切身利益。这种参与应是实质性的参与。


(二)审判管理方法

1.要变事后追责为事前引导,通过《审管提示》等手段对案件流程、工作重点进行引导提示。例如对审限的管理,不再是对超审限案件的承办人进行处罚,而是对四项案件中的需要恢复审限的案件根据鉴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司法鉴定终结函实行随时提示;对临近审限的常规案件进行周提示;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四项未结案件实行月检查提示督办等,促使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2.要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被管理者努力去完成任务,实现管理目标。通过在发放奖金、津贴、福利等物质激励和提供晋级、升职、表扬、嘉奖等精神激励时向一线的审书人员倾斜方式,提高审书人员的责任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单纯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激励效果不明显,还应把二者相结合,提高激励的持久性。

3.要充分尊重人性要素,充分发掘人的潜能。现代管理工作的核心及动力只能是人以及人的积极性。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情感塑造,管理者不能“高高在上”,要俯下身去以真挚的感情与审书人员进行交流,激发审书人员的正向情感,形成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审判管理制度

1.构建多方参与的审判管理互动交流平台。在法院内部建立审判管理联席会,作为沟通交流平台。联席会由院长、审委会、审管办及业务部门的法官组成,通过定期开会的形式,共同学习审判管理方法和技巧,研究制定审判管理政策和制度,分析审判工作运行动态,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研究审判工作均衡、有序运行的方法。通过审判管理联席会,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沟通交流、协商会办的平台,提高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融合度。通过交流与沟通,一方面能够预防审判管理决策脱离审判工作实际或违背审判规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让一线审书人员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审判管理决策导引方向,及时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实现一线审判人员由以前被动接受审判管理到主动接受审判管理并能够实现自我管理的转变,从而为双方良性互动打下坚实基础。

2.建立审判委员会领导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制度。案件质量评查是以提高审判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析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审判管理方式,是评估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手段。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应当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下称质评委),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质评委由各业务庭资深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开展案件卷宗常规评查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工作,提出案件评定等次、评查结果等意见;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审判工作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3.构建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首先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审判管理因其可量化、可比较等特点,与司法政绩密不可分。审判管理必须有正确的司法政绩观来领航,否则就会出现一味追求高指标而违背审判规律的现象,甚至出现弄虚作假,一门心思在审判数据上做文章的问题。其次是要注重考评的导向功能,真正解决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形成竞争、择优的环境和氛围。第三,考评激励要保持客观公正,凡涉及考评内容、考评标准、考评程序、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的一律予以公开,接受审书人员的评议和监督,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树权威。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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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理学理想的精神家园
——读周永坤著《论自由的法律》

高军
(江苏常州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常州 213001)


中国法学是近代以降西学东渐的产物,经晚清沈家本、伍庭芳及民国时期东吴、朝阳诸法律先贤筚路蓝缕,始初呈一派蔚然之气象,然终因历史变革之缘故而学脉中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阶级斗争为纲”笼罩下的法律彻底沦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甚至法学专业一度曾被取消,至于法理学更成了论证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合理性的工具。改革开放后,法学界尤其法理学界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批判阶级斗争法学,破除“左”的法学教条主义,在废墟之上重建法学学科。作为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批法学家中的翘楚,周永坤教授秉承东吴法律传统,一直以无畏的理论勇气、犀利的批判精神、卓越的学术见地、强烈的现实主义关怀而特立独行于学界。最近,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周永坤教授的《论自由的法律》,这是作者从事法理学研究二十多年的一个学术总结,她不同于一般的论文集,而是按照一定的中心予以组织,浑然自成体系的一部学术专著。
阅读这部著作,可以发现,这是一部见证改革开放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体现作者追求自由、平等与人的全面解放的学术心路历程的专著。从中可以看出,作者法理学研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批判法理学研究中的教条主义
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患上了严重的“从理论出发”的教条主义症,它使法学脱离了真正意义的学术研究轨道,而只知道从所谓的经典中机械地寻章摘句,最终沦为语录的拼凑和意识形态的打手。法理学研究要取得发展,必须全面清除教条主义的影响。作者从投身法理学研究领域的那一天起,即对法律教条主义展开了不遗余力的批判。
首先,作者对作为教条主义法学重要基础的“经济决定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早在1987年,作者便写作《生活方式与法的关系》一文,对生活方式与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向作为教条主义法学基础之一的“经济决定论”提出了挑战,以生活方式对法律的作用来证明法律产生的基础是多元的。在另一篇《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一文中,作者从正面对主流法理学基本假设提出质疑,批判了法律经济决定论,并着重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对经济决定论纠偏的思想,从历史哲学的角度纠正了长期以来对马恩思想的误读,并指出经济决定论对立法、法律实施和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发展的负效应。《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一文中,作者还批判了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忽略了主体选择对法律发展的决定作用,指出,无论是内发型还是外发型法律现代化,法学家均起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
其次,作者与教条主义法学的另一个基础——“统治阶级意志论”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斗争。教条主义法理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核心判断是“统治阶级意志论”,它建立在国家本位、阶级本位之上,将法律当成一种国家、阶级现象,对法律的产生、体系、功能、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教条地从国家、阶级中求解答,这实际上隐含了一幅等级特权的法律理想,成为人的自由与解放的严重观念障碍。在《法律——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一文中,作者从分析“法律是什么”这一古老的但却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命题入手,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理性论和法律意志论争论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从宏观上对理性论和意志论进行比较,批判了统治阶级意志论。同时,通过对马克思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剖析,指出马克思统治阶级意志论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性的思维方式,马克思一方面讲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又说立法者“是表达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认为意志之上有一个更高的标准。通过以上论述,作者从根源上向实践中“新意志论”的理论基础提出挑战,进而认为法律是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对于法律的理性和意志问题,必然涉及到法律强制性与正当性的关系的命题,在《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正当性》一文中,作者运用历史的、逻辑的、价值的、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批判了法律强制论,强调指出,在法律强制性与正当性关系上,法律的正当性高于强制性,只有建立在正当性之上的强制才是法律的强制,否则便是赤裸裸的暴力,正当与否是法律与赤裸裸暴力的分野。
第三,作者还从规范学术批评的视角对法学教条主义进行了批判。针对1990年代中期宪法和法理学界中奉教条主义为圭臬的某些人所掀起的,对不同于传统的学术观点施以政治棍棒的政治批判之风,作者发表《确立学术批评规范》、《坚持实践标准,进一步清除法律教条主义》等论文,提出法学研究中学术批评应当遵循科学的标准,以期推进正常的学术批评,阻止“文革”式批判的蔓延,同时,提出法理学研究必须坚持实践的标准。
二、反思、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学界刮起了一股势力强劲的法治“本土资源”风。法治“本土资源”说以美国学者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为立论基础,其提出迎合了当时文化保守主义思潮,受到官方的追捧,并在年青学子中颇有市场,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观念的混乱。针对这种现象,在对传统法律文化作系统考察的基础上,作者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
首先,作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放到人类法律文化的背景下,从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的角度来认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一文中,作者回顾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程,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被动性、恐惧性;实用性、急功近利;重形式、轻精神;重国家,轻个人”等特点,认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内在冲突。《国家与法律的关系——法文化解读》一文则是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出发进行法文化的探讨,认为西方法律文化是社会主导型文化,其特点是法治和人权。而中国的法律文化从进入国家阶段以来就是国家主导型的文化,这一文化的鲜明特色就是人治与权力。在另一篇《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转型》中,作者较早地运用了公私法文化的分类,指出西方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复兴罗马法的旗号下的私法发展、形成私法精神并进而普及于公法、改造公法、最终形成私法文化的法文化类型嬗变的过程。指出中国发达的公法文化传统,分析了公法文化的现状,提出中国法律现代的目标是完备私法和公法私法化。
其次,作者还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角度,分析了现代法治社会构建的社会基础。1996年春,中国领导人选择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如何实现法治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次年,作者发表《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一文,认为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权力运作的法律化,就是说,国家应当在社会所确立的法律之下。而国家优位理念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实现法治首先必须确立社会优于国家的理念。针对中国法律国家主义观念盛行的状况,同年发表的《法律国家主义评析》一文从认识论和法律实践两个层面上剖析了法律国家主义的危害,指出其所奉行的国家神圣观念颠倒了人与人创造物的关系,使人成了自身创造物的附属品。提出塑造以社会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及法律行为模式的“法律社会主义”。
《吸收古代类法治文化,建设自由法治社会》一文是作者法律文化研究的总结之作。在该文中,针对“法治本土资源”说立论的“地方必知识”基础,作者认为,法治得以建立的前提是承认法治的普适性理念和制度,不承认普适性的价值和制度就谈不上法治。同时,作者认为正像一切理解都难免具有片面性一样,将中国社会看作人治社会,将西方主流社会看作法治社会也必然会遗漏掉许多重要的知识。因此,作者创造性地提出了“类法治”的概念,指出中国古代人治社会中存在着某些零星的类似和接近于西方法治精神的文化。对于传统类法治文化的现代价值,作者认为,当代西方的问题主要是偏执于工具理性的“现代性问题”,因此,中国古代类法治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可以作为西方现代性问题的“缓解剂”,但也就是仅此而已。21世纪不可能是东方文化的世纪,21世纪的主流文化只能是西方文化合乎逻辑的发展。当然,这种文化又不是纯西方的,而是一种新的“世界文化”。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古代类法治文化给我们的智慧不仅在于其内容,更在于其遭遇,在于从类法治文化的消亡中体悟到太多的东西,所以应当对传统类法治文化加以改造以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所用。
三、密切关注中国社会现实,从法理角度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
与一些所谓的“关在书斋里,一个劲地抽烟猛想”的学者所不同的是,密切关注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从法理的角度来解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象,探索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是作者治学的一贯风格。
1.作者一直关注整体法律的良性运作。我国改革开放后变法过于频繁,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的随意很大,由于30多年的人治积习,加之改革开放本身是以“坏规矩”为特色,法律的难行便于改革开放同在,而公民守法状况则更是普遍堪忧。针对这种现象,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作者陆续发表《法的稳定性》、《守法论》、《法的实现相关要素分析》、《宏观调控的法治化》等论文,对整体法律的良性运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1999年,作者发表《法的安定》一文,在学术界比较早的提出了“法的安定”的概念,并全面地分析了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及要求。
2.作者高度关注司法实践,努力促进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的合理化,推进司法公正。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与法治的冲突》、《效力冲突与法律选择》、《法官查找法律的权力》等一系列论文中,作者提出在我国应当建立司法规范审查制度、赋予法官查找法律的权力等有价值的建议。作者还通过对婚内强奸案、组织“男男卖淫案”等具体案件的分析,澄清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带有导向性的错误观念。而在《正义的成本与法治》、《定罪量刑不亦考量民愤》等论文中,作者指出正义的实现必须要考虑成本问题,以及民愤具有主观性、非理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如果以民愤这样的非理性的成份来左右司法,其结果不但破坏了法律,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降低了司法公正。另外,针对当前司法系统片面重视调解,甚至导致强制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的现象,作者在《法治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文中指出,有利于自由的司法只能是法治的司法,人治的司法不可避免地影响人的自由,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的理论之上的错误的制度选择,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
四、对法理学基本范畴及方法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法理学学科的真正独立,以及法理学研究水平的高低,都建立在科学的法理学基本范畴及方法论的基础之上。作者对这两个方面研究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作者对法理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代表了学术界最高的成就。长期以来,法理学基本范畴研究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作者对法理学的一些基本范畴特别是对法律责任及诉权的研究,从理论深度上来看,迄今为止,均代表了法理学界的最高研究水平。
2.作者对法理学方法论研究予以了高度关注。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一文中,作者批判了传统法理学“统治工具论”中反价值基础,对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问题系统地作了历史的、实证的考察和疏理,从价值研究在法学史的存在与发展样态,理解负责任的法学应当是追求自由的法学。在《理论创新与结构重组》一文中,作者分析了中国法理学缺乏本土文化支撑、学术积累不厚且又缺乏反思精神,面对全方位的社会变革与汹涌而来的全球化浪潮,其危机是显然的,作者将其形象地喻为“青春期危机”, 指出渡过危机必须实现“从‘规律学’到‘规则学’、调整同意识形态的关系、从‘解释性、证成性’法理学到‘解释性、评价性’法理学、从中国国家法理学到一般法理学、从封闭的法理学到开放的法理学、从法学方法论到法律方法论、从一元法学到多元法学”等8个方面的变革。
结语:回归法理学理想的精神家园
长期以来,在唯科学主义的笼罩下,我国法理学以描述实在法即“法律是什么”、追求法律规律为目标,对应然法即“法律应当是什么”缺少应有的关注,这导致了法律理想的缺失。作者自从事法理学研究以来,始终为构建自由、平等的法理学而上下求索。在作者的上述研究中,均贯穿着自由、平等的学术追求。此外,作者还发表了一系列集中体现作者法理学价值追求的论文。在《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一文中,作者从人类知识体系定位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法学在学科体系分类中属于规范学科,它的目标是寻求达于善,即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方法,而不是追求所谓的规律。另外,作者还在《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世界法与法的世界化》等论文中,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对中国法理学进行了研究,以期确立法理学自由、平等的价值定位。同样,也正是基于全球的视野,并基于从西方法律思想史角度的考察,作者在《法治是社会主义底线》一文中,探寻了法治的历史之源,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本质上是法治的,提出法治是社会主义底线的正确论断。


本文已发表在《江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转引请注明出处,谢谢!

卫生部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和落实审计署(87)审综字第79号、(87)审综字第121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以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深入开展和实现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领导对经济工作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加强审计工作对部门、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挖掘潜力,堵塞漏洞,提高效益等方面可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及时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对本部
门、单位领导在经济方面的决策的执行情况;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更好地维护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利益。
二、卫生部门审计机构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如何使有限的卫生教育、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围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深化改革,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展工作;纠正铺张浪费造成资财严重损失问题;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维护本部门、单位的正当利
益;查处弄虚作假,钻改革和制度不严的空子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协助有关部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收支的定期审计工作。
三、开展定期审计工作。部对二级单位实行半年审,对三级单位进行抽审。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实行季审。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需经本单位审计人员审签后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同时抄报当地统计局。
自1988年第1季度起,对于不报审和拒审单位,按有关规定由审计机关通知财政或财务部门暂时停止或减少拨款。
四、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按部(86)卫计字216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一定要在今年内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从组织和人员上保障完成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和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任务。
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凡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要有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资料、报表、规章制度要及时报送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人员的生活待遇和各种补贴要与本单位财务人员相同。
六、虚心接受当地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署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是加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当地审计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内审机构要与当地审计机关保持联系,密切配合,妥善安排避免多头审计、重复审计。同时要熟悉
当地有关的审计工作政策,遇到问题,主动协商。




198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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