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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4:59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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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我市城区、三县、乡(镇)地区暂住的下列人员: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聘用本市以外的从事各种经营和劳务的人员。含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餐饮服务业、运输装卸、建筑施工、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和外地驻抚办事机构聘用的本市以外的人员;
(二)配偶之间投奔,老人投奔子女,子女投奔父母的人员;
(三)在市区购置商品房居住,户口仍在市外的人员;
(四)因出差、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等来抚暂住在居民家中的人员;
(五)持劳改释放、解除教养证明尚未落常住户口或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劳改、劳教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在我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发证、收费、通报协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城建、卫生、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乡(镇)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委、村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确定协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 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登记站要按照流动人口300:1的比例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公安派出所各责任区民警指导下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由户主或本人持合法证件,到居委会或村委会流动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第七条 居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申报旅客登记。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探亲、访友、就医或直系亲属之间投靠的办理《暂住户口簿》;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私营企业、餐饮服务业内部的由单位或雇主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工程队的治安责任人,负责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四)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给育龄妇女或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没有婚育证明和就业证明的,登记造册并将名单通报计划生育和劳动部门。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离开暂住地到其它地区暂住的,应到其它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请办理《暂住证》,原证注销。《暂住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公
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暂住证》遗失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补办。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应当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户口簿》和劳改或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户口簿》。
第十三条 领取《暂住证》应交纳工本费和押金。流动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同时返还押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得留住或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暂住证》;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暂住证》。

第三章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结构、居室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六条 单位公房和私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防火和治安管理要求的,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领取《租赁房屋许可证》和房屋出租标志牌。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的人;
(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承租人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停租手续,交回标志牌;
(五)房屋承租人变更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禁止在承租的居所内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二)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房主予以消除;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二条(一)项规定的人员,在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同时,每人每月交纳流动人口管理费25元,暂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为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单位,由各责任区民警或聘用的协管员,根据流动人口暂住的时间,可按月或一次性征收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成建制的包工队、施工队或有组织进入暂住地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用工单位按照用工人数向暂住地派出所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辽宁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加盖流动人口管理费专用章,征收纳入第二预算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补助、购置办公和文销用品、印制暂住人口登记表格和簿册、对管理流动人口政
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经通知仍不申报暂住或申领暂住证(簿)的,处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2至5倍的罚款;
(三)成建制来抚承包工程或个人雇用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经通知限期不改的,对单位或雇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通知限期办理手续,过期不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或擅自将房屋转借、转让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治安责任,在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责令其搬出承租房屋,依法没收危险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抚政发〔1988〕70号)同时废止。



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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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2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
考核办法(试行)

为增强和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建设水平和承载能力,优化我市工业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特制定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办法(试行)。
一、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和等级
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各类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升级考核的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即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
二、达标升级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定性指标:
1. 建设规划;
2. 产业定位;
3. 基础设施;
4. 管理服务;
5. 配套功能;
6. 发展提升;
7. 其他。
(二)定量指标:
1. 累计开发面积(指历年来累计已开发的总面积);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额(指历年来累计投入的基础设施总额);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指进区企业历年来累计的生产性投资总额);
4. 现价工业产值(指进区企业当年完成的现价工业总产值);
5. 利税总额(指当年进区企业实现的利税总额);
6. 主导产业集聚度(指主导产业产值与全区工业产值的比值,主导产业是指单个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重达15%以上的一个或若干个产业);
7. 投资强度(指当年新增企业生产性投资额与当年新进区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8. 容积率(指当年新进区企业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9. 进区企业家数;
10.从业人员(包括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人员)。
三、达标升级考核的入围条件
凡申报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的对象,均须符合以下定性指标的要求:
1. 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
2. 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
3.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通桥、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
4. 有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项目评估、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制度。
5. 建有培育中小企业和招商引资载体功能的创业中心(孵化器)或标准厂房等综合配套设施。
6. 制定并实施资源节约型、创新发展型、管理科学型的新型化、功能化、特色化、生态化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规划。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7. 新进区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排污达到标准;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严格按省“双控”指标执行。
在满足上述定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的定量指标入围条件。
(一)嘉兴市特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3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1.5亿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20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50亿元;
5.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1亿元以上;
6. 主导产业集聚度60%以上;
7. 当年新增项目投资密度平均达100万元/亩;
8. 当年新增项目容积率平均达0.9以上;
9. 进区企业120家以上;
10. 从业人员8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6000人以上。
(二)嘉兴市甲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2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6000万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10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
5. 全年实现利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6. 主导产业集聚度50%以上;
7. 进区企业80家以上;
8. 从业人员6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4000人以上。
(三)嘉兴市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入围条件:
1. 累计开发面积1000亩以上;
2.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
3.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5亿元以上;
4. 全年累计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
5. 进区企业40家以上;
6. 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其中吸纳当地农民、居民就业2000人以上。
四、达标升级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乡镇工业功能区达标升级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由各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管理单位填报《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见附件)。
(三)《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由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提出达标入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建议名单,经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五、达标升级考核的奖励措施
(一)从2006年起,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情况列为市对县(市、区)政府的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达标入围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市区范围内达标入围的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乡镇工业功能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其中对进档达标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专项用于进一步开发建设和完善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十强工业功能区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申报表







附件:
嘉兴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达标升级考核
申 报 表
单位:亩、人、万元、万元/亩、%、家
乡镇工业功能区名称 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号码
累计开发面积 当年新增项目平均投资密度
基础设施累计投资 当年新增项目平均容积率
进区企业累计生产性投资 主导产业名称
工业总产值 主导产业集聚度
利税总额 进区企业家数
从业人数 农民、居民就业人数
县(市、区)经贸局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200 年 月 日
注:随表须附报,(1)乡镇工业功能区开发建设工作年度总结;(2)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乡镇工业功能区总布图;(3)当年新增项目名称、投资额、建筑面积及用地情况清单;(4)乡镇工业功能区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汇编。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0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王万宾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目标和任务,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62件。其中,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460件,由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件。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有以下特点:一是议案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议案占多数。经初步分析,属于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社会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5.8%;行政法类的议案占全部议案的30%。这些都反映了代表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愿望和要求。二是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提出议案。提出的法律案,涉及213个立法项目,属于制定新法律的196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5%;属于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265件,占法律案总数的57.5%,其中有17个代表团1315人次分别联名提出42件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法律的要求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愿望。三是议案的准备比较充分,议案质量比较高。一些代表在出席大会前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努力掌握提出议案的法律规定和基本要求;形成议案前,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对拟订和提出议案进行了较充分的论证。大会期间,各代表团都按照大会统一安排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和提出议案。代表联名的议案领衔代表与附议代表共同研究、互作补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都经过全团代表集体讨论修改。

  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一方面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咨询、文书等服务,另一方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经过分析认为,在这些议案中,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此,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37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36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65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30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3件,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上述议案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将依法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做好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的第一年,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本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对于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切实发挥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影响。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处理代表议案与制定立法规划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更好地结合起来,把代表议案作为确定立法项目、实施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起草、修改法律案的过程中,更多地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调研等活动,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把立法内容比较完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文本质量比较高的代表议案作为基础,形成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法律案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

  今年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和处理情况,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在明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提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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