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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5:23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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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利用外资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投资开发,规范投资项目申请程序,进一步做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认定的招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属我市鼓励或允许投资的项目。


  (二)项目前景较好,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运作成熟,操作性强,手续齐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具备投资合作条件。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讯、金融、教育、电力、生物制品、公共安全等)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项目报告书。


  第三条 招商项目的申报认定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意见书或概念规划方案。


  (四)可以证明该项目情况的背景材料;


  (五)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技术转让证明文件等);


  (六)与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四条 招商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进行问询考察;


  (三)问询考察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给予初步认定;


  (四)将初步认定的项目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五)经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通过后,可确认为对外招商项目;


  (六)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包装,并编印项目招商意见书进行对外招商;


  (七)对不经过申报认定程序认定的项目,一律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五条 项目推进及跟踪服务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二)市商务局及各行业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促成该项目和投资方签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三)对重大签约项目,由市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四)市商务部门和各行业部门要对招商签约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在项目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五)市政府根据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由市商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进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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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元/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元/净吨(马力)/日。
三、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 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元/马力小时修改为0.48元/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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