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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53:17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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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技监局量函〔199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最近,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以技监量发〔1997〕114号文询问我局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的计量器具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1.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的问题,我局认为电能表的生产企业如果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标准,就属于合法生产,要允许销售,不能查处。因此,我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在1992年曾发文,转发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不宜查处DD28电能表的文件,现在仍按此意见办理。

2.目前,仍有一些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产品进行罚没查处。为此,我局计量司与政法宣教司再次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仍按计量司1992年转发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的文件办理,对DD28型电能表不宜查处。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则应按有关文件依法查处。

今后,各地再发生此类查处事宜,均按此意见办理。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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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办字第151号请示:由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把原审有充分事实作根据的判决,错误地认为是事实不清,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对于这种裁定,应采取什么程序纠正。我们认为,这种裁定就是认定事实有错误的裁定,同意你院来文所提第二种意见,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1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1年第2期公报)

(1961年3月17日)

任命张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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