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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7:14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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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最近,个别行连续发生利用内部往来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给我行资金造成了重大损失。分析这几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经办行内部往来业务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所致。为了加强内部往来管理,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确保资金安全,现对内部往来核算及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和措施,请即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取消“563上年内部往来”科目,新年度收到上年度签发的内部往来报单,列入“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上年内部往来”科目尚有余额的,必须对清帐目并于9月底前全额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往来帐目的核对工作。各内部往来收受行收到签发行签发的内部往来报单,应认真核对本笔报单编号与上一笔报单编号是否衔接,收受行发现报单编号跳号、重号的,应立即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应及时查明原因答复复收受行,收受行必须在签发行回复后才能入
帐;派出行与被派出行之间相互开立的内部往来帐户,其帐目核对由原每月后两日内办理对帐改为每旬后两日内办理对帐;内部往来明细帐双方每月必须换人逐笔勾对。核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确保内部往来帐目正确无误。
三、内部往来报单必须指定专人传递。各行要加强内部往来报单传送的管理工作,内部往来报单及有关凭证要装入专用信封并封口,封口处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传送时必须指定专人随身携带,不得离身。传送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为加强委托签发银行汇票的管理,对汇款人在不能签发汇票的行处开户但需要使用汇票的,在将其款项通过内部往来划转到能签发汇票的行处办理汇票时,要在“汇票委托书”的“备注”栏注明汇款人联系电话,便于签发汇票的行处通知汇款人领取汇票,严禁将内部往来报单交由汇款
人自带。
四、严格执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制度。凡签发内部往来报单,除加盖业务用公章外,还必须经过本行(处、所)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审核,内部往来报单没有加盖业务用公章和没有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审核的,一律不得入帐。会计主管对此必须落到实处,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五、切实加强内部往来报单的管理。对内部往来报单必须按重要空白单证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领用、保管登记制度。每日营业终了进行认真清点核实,切实做到帐证、帐实相符。
六、加大内部往来核算的监督检查力度。各行要制定规范化的内部往来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派出机构内部往来帐目的检查,认真核实内部往来帐户的发生额、余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结合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各行在收到本通知后,应按上述要求立即组织对内部往来的检查工作,检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总行财会部。



199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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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么-------以一则案例作为分析对象

李红军


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代理律师刘陈、李红军,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夏某出租房屋数百平米,被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发现后,该局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攀工商东经处字[200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从2003年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租赁活动,因此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第14条的规定,对原告处以60000元罚款。

原告不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攀枝花市工商局维持原处罚行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以与处罚行为相同的理由判决维持原处罚行为,原告不复提请上诉,二审判决以原处罚行为没有处罚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原行政处罚行为。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分析:

就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出租房屋无需要办理工商核准登记,现简单分析如下:

首先、原告有权出租自己的私有房屋;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5条、《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第13条的规定,城镇私有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时候,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03年7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191条已经取消了房屋租赁的核准。本案中,原告所出租的房屋系2003年合法购买并获得所有权的私房,因此,原告有权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出租,无须经过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

其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以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为前提,并非一切无照的经营行为都构成无照经营,经营行为本身不是判断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标准。

工商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必须以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因此判断是需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需要有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并非是经营行为就得办理营业执照。

就目前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只有国家工商局96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及2000年的《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曾规定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租活动,但这些规定已经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局废止,此外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办理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就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设定了自然人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工商行政许可。因此,本案原告作为自然人出租自有房屋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的规定,不够成无照经营,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被告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合法的权限,属越权行为;

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第32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依照公安部、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第3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第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只能协管,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分析,本案被告针对原告的出租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处罚权限、没有执法依据,属越权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5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附:本案代理词参见李红军法律研习网 http://lawremark.icpcn.com

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三)将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其自行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市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事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科(农电科)。

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四)建设计划科(安全监督科)。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科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农水科。

拟订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实施灌区、水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拟订烟叶生产配套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利管理科。

组织管理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负责河道、水库、堤防等水域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工程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

(八)防汛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编制全市防汛抗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岸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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