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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2:36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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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3]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2002]34号),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再就业总体目标

  (一)我市再就业的总体目标是: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力争从2003年起至“十五”期末,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5000个,全市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工作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每年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三)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行、税务、工商、编制、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订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公开办事程序,切实负起本部门的再就业工作责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适用对象

  (四)本办法适用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四、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五)各级政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建立本地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服务所,社区居委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服务站),各镇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继续保留,以促进劳动保障服务社会化。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提出本辖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包括已建立,但未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人员和工作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相应的预算安排(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保障和就业政策及就业服务工作;开发就业项目,扩大就业门路;组织辖区内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统计辖区内求职、失业、就业等情况。负责接收和管理转入社区的退休人员及其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建立和完善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关系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引导社会力量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和服务;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及时反映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劳务信息交流,办理求职、用工登记,推荐就业、再就业和进行择业指导,开展劳动事务及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帮助社区特困失业人员落实就业岗位,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健全信息网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待遇查询等服务;丰富退休人员文化生活,及时了解掌握退休人员健康生活状况,对孤老、因病住院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等;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其家属料理后事、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为符合低保条件的企业失业人员申领最低生活保障。

  (六)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要提供方便人民群众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公场所,聘请专门人员,把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镇)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确保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效运行。

  五、服务和管理

  (七)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指导,加快街道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网和工作平台建设,在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信息流畅、运行良好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资料数据库,并在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的配合协助下,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在资料、手续完备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5个工作日内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证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公示核实,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和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3、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对不挑不拣、愿意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岗位就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1个月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素,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同时,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再就业培训,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和培训再就业率。江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八)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专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窗口,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条件、需提交资料和办结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市行政总汇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工商部门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下岗职工,要及时下发临时营业执照,鼓励下岗职工大胆自谋职业和创业。

  (九)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并指定专人做好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经费的单位、个人,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资料齐全的,在承诺时限内,及时支付相应的补贴经费,促使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实施、落实。《江门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修改后实施。

  (十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按照20%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排经营场所,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二)对进入政府设立的就业基地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城监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做好跟踪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实行免费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及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十三)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要求,做好“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认定、资产处置、改制分流形式、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审批服务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行政性收费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十四)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企业要及时督促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填写《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并移交社区居委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的跟踪服务。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填写《国有企业减员申请登记表》,且提前30日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政府批准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实施企业减员。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若超过目标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六、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9、我省批准设立的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和船舶户牌费、对个体商贩收取的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

  (十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在政府设立的创业市场、创业街区、灯光夜市等就业基地经营,实行减免租赁、摊位、市场管理、卫生清洁等费用。

  (十九)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填写《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交劳动手册、个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2000元自谋职业扶持。财政部门据实把自谋职业扶持金支付给劳动保障部门。

  (二十一)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十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最高为每人2万元,期限为两年(经批准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时间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江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由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修改后实施。

  (二十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按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有关手续。

  (二十四)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财政部门据实把岗位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

  (二十五)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填写《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十六)第十六至二十五条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十七)企业岗位空缺时,应填写《企业岗位空缺报告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工勤人员岗位空缺时,应填写《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表》报劳动保障部门,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否则,财政不予支付所安排人员的经费。

  (二十九)企业减员应尽量避免将夫妻一方已下岗(失业)的职工、已领取江门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人员、残疾人、烈军属及劳模列入为减员对象。

  七、监督检查  

  (三十)监察、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的,或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十一)对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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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6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几年来,烟草行业的档案管理坚持“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利用水平”的基本工作方针,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使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档案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服务,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档案事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期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组建20几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下,走出了一条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行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行业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烟草行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面对新的任务,既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指导新的实践。因此,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确保开展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为行业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物质保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搞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前提。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全面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工作的主要环节。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使人员变动较大,同时文件资料来源广泛,信息内容丰富、载体形态多样,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推进等,都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收集工作的新特点,行业档案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并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规范归档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展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和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尤其是注意收集那些对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潜在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围绕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必然引发企业资产、产权、人员和债务的变动,档案所有权和管理状况也会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妥善解决档案归属和流向问题。对于联合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量保持企业档案的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变化的轨迹;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把档案处置纳入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档案的处置与产权变动的处置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在明晰产权、资产评估、安置职工、企业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安全保管好档案是档案部门重要的责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要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备和现代化管理设备,防止档案的损坏。在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自觉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三、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档案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这些信息资源的汇集地、成品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行业信息资源开展利用的水平。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其中,使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档案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既要注意防止文档不分,将电子文件全部转化为档案,又要避免出现“大信息、小档案”的状况,留存的档案信息一定要反映本单位活动尤其是重要活动的面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关系问题,坚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长期并存原则,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将归档电子文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并采取一式两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件不得外借。要严格控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使用权限,正确处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保密与实现资源共享的关系。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行业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行业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把为行业发展服务放在档案工作突出位置。要有主动服务意识,摆脱“看摊守堆”的被动局面,自觉做到想行业发展之所想,送行业发展之所需,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有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当前的工作和今后的发展,针对行业正在或将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有时效服务意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信息的价值与时效密切相关,档案人员要具有敏锐的大局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认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措施,决不能放松对档案的管理。要通过政策引导、推广典型示范经验、组织业务研讨、档案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行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对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就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建立档案保管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将于今年年底前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行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推动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建设,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建共享的中央级科技信息研究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体现国家目标,有利于加强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第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与中心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年度任务相挂钩。根据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的工作量统筹安排预算。
(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原则。专项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中心理事会审议、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要加强对中心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包括各种载体的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科技图书等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
(二)文献信息资源的加工服务。包括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整理加工,以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对外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三)文献信息资源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包括网络服务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网络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
专项业务费是指中心各成员单位文献信息采集、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文献信息资源采购费、网络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加工服务费、软件开发费、动力费、通讯费等。
组织管理费是指在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论证、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报财政部核定。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结合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及现有文献信息资源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别就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报中心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中心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成员,根据理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议,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并由科技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管理需要与中心或中心成员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组织管理费可以由科技部委托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心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帐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中心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按任务书执行的中心成员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工作任务因故中止,中心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心理事会和科技部,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经财政部核批后,由中心成员单位按照指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中心成员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中心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报专项经费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经中心理事会审核后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按有关要求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中心成员单位以后年度承担工作任务、安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对中心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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